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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关于H某涉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辩护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8-06 22:06:40   阅读:
旗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H某妻子的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H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完整查阅本案证据,现就全案事实、证据疑点、法律适用发表完整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采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现有无证据证明作弊工具与涉案输赢存在唯一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指控二犯罪嫌疑人依靠麻将作弊器控制牌局、必然赢取参赌人员钱款,但卷宗全部证据不能排除“正常麻将输赢、设备失灵”等合理可能性,因果关系完全无法锁定。
(一)L某本人笔录自认设备存在故障、失效情形,直接切断因果关联
2026年5月8日L某讯问笔录(证据材料第一册卷宗第31页)称:“这五次里,2025年11月27日那次是设备不好使了,后台告诉我自己玩吧,我就输钱了(在之前笔录中说过)。其余四次是设备不好使,或者设备在调试”,明确供述使用作弊设备时,设备存在故障,设备并非使用就一定能赢,存在完全失灵、无法操控的客观情况。
   从L某供述可知,案涉作弊工具不具备稳定操控效果,即便设备安装在场,也无法直接等同于当日赢钱,赢钱结果存在牌运、技术、设备故障等多重诱因,作弊工具与获利无必然因果关系。
  • 详单直接证明作弊时段存在大量信号/通话中断
指控作弊四场时间:2025.11.20、11.22、11.26、12.13,对应 1984729292 专用作弊卡详单:
  1. 2025.11.20(第一场赢 7700 元)
本案证据材料卷(第一册)第84页证明,L某作弊专用手机号 1984729292在2025年11月20日通话详单,该页记载其与后台号码1820461198存在近5小时分段通话,两段通话之间存在数十分钟通讯中断空白。结合L某 2026年5月8日讯问笔录(卷宗31页)自认 “后台通话中断则作弊设备无法操控牌局” 的内容,足以证实 2025年11月20日赌博对局并非全程依靠作弊工具干预,存在无设备操控的正常打牌时段,现有证据无法拆分不同区间输赢金额,不能将当日全部7700元盈利唯一归因于作弊工具,该笔指控金额因果链条断裂,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
2.2025.11.22(第二场赢5200元)
本案证据材料卷(第一册)第84页为L某作弊专用手机号 198472929在2025年11月22日通话详单,该页记载其与后台号码 1820461198存在多段通话,各段通话之间存在多处通讯空白空档。结合L某2026年5月8日讯问笔录(卷宗 31页)中“通话中断则作弊设备无法操控牌局”的供述,能够证实2025年11月22日赌博过程中存在设备失效、无后台报牌的正常打牌区间,现有全部卷宗材料无法区分不同时段的输赢金额,不能将当日全部5200 元盈利唯一归因于作弊工具,该笔指控的作弊行为与获利之间因果链条断裂,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
3.2025.11.26(第三场赢9100元)
本案证据材料卷(第一册)第84页系L某作弊专用手机号 19847292929 在2025年11月26日通话详单,当日L某先后与后台号码1510466267、1585913822 分段通话,两段通话之间存在长时间通讯空白。结合L某 2026 年5月8 日讯问笔录中 “通话中断则作弊设备无法播报牌型、丧失控牌能力” 的稳定供述,能够证实2025 年11月26日赌博对局存在无后台信号、设备失效的正常打牌区间。
现有全部卷宗材料无法区分不同时段输赢金额,不能将当日全部 9100元盈利唯一归因于麻将作弊工具,作弊行为与涉案获利之间因果链条断裂,指控该笔诈骗金额证据不足。
3.2025.12.13(H某使用赢2700 元)
L某2026年5月8 日讯问笔录(卷宗第 31 页)明确供述作弊设备信号时常中断、设备数据错乱,使用后会出现输钱情况,结合卷宗 84页通话详单存在大量通讯空白记录,客观印证案涉作弊工具运行不稳定。
(二)11月27日失灵场次通话中断直接印证设备存在故障
L某供述设备错乱输钱当日(2025.11.27)详单清晰体现:后台通话中途突然中断,长时间无联络,对应其笔录 “耳机提示数据错乱”,通话中断 = 作弊设备信号传输中断、操控功能失效,二者完全对应。
该份客观电子数据直接证实:案涉作弊工具不具备稳定持续运行能力,对局中会发生通信中断、功能失灵,无法全程人为掌控麻将输赢。
(三)棋牌室无监控录像佐证四场对局被告人佩戴接收器、耳机使用工具
全卷证据材料目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侦查机关未调取 “棋牌室”2025年11、12月店内监控,无任何视频、影像证据证实:L某、H某在指控4场赌博中佩戴隐形耳机、手持信号接收器;对局过程中二人存在接收提示、刻意选牌、控牌等作弊动作;缺少最直观视听证据,无法将“使用工具”和“当场赢钱”建立时空、行为上的因果联系。
二、案涉麻将机改装作弊部件扣押、固定程序严重违法,物证同一性存疑关键作案工具缺失
1.物证同一性存疑侦查机关仅对L某个人手机出具扣押文书、制作扣押清单,针对麻将机内部改装作弊零件未单独制作封存清单,无独立封存包装物、无零部件外观编号、无唯一性标识;拆卸、提取改装部件全过程未录制同步录音录像,扣押文书亦无适格见证人签字确认改装零件的提取来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扣押的麻将改装零部件,即是指控 2025年11月20 日、22 日、26日、12月13日四场赌局所使用的同一套作弊设备,不能排除侦查机关事后在麻将机加装、替换改装零件的合理怀疑,核心作案工具物证丧失同一性,不能作为定案基础物证。
2.关键作案工具缺失,无证据证实涉案设备具备人为操控输赢的诈骗核心功能。涉案无线耳机、信号收发器等可以实时传输牌面、干预牌局走向的核心操控配件均未扣押在案,侦查机关仅提取麻将机内部针孔摄像头零散配件。司法实践认定诈赌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标准是设备能够人为稳定控制赌局输赢、彻底打破麻将游戏随机性;但本案仅有摄像头配件,无配套接收、提示终端,仅凭现有物证无法证实设备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基础功能,诈骗罪客观实行行为缺乏客观物证支撑,事实存疑无法排除。
三、关于被告人供述自身矛盾问题
L某2026年2月9日初次讯问笔录记载,侦查人员询问作弊设备使用效果,L某答:“好使,有时候信号不太好”;其 2026 年 5 月8日讯问笔录进一步完整供述设备会出现数据错乱、通讯完全中断,甚至使用后输掉4800 元的故障情形。而H某也曾称使用作弊器材过程中,经常出现听不清耳机播报内容、信号卡顿的情况,对局中途多次出现没有声音、无法获取牌型信息的情况,侧面印证设备运行不稳定,与L某口供相互印证。
  • 本案欠缺共同诈骗主观构成要件。
第一,H某、L某二人从未同时在场使用设备打牌,未事前约定作弊暗号、现场配合分工,不存在同步实施欺诈的协同行为;第二,L某三次独立上场打牌的邀约对象、现场操作细节、私下分赃协商过程,H某事前、事中完全不知情,未参与任何核心诈赌策划;第三,H某仅参与一次涉设备牌局,结束后第一时间明确要求L某停止使用作弊设备,主动终止全部不法行为。上述事实足以证实,H某不存在持续、稳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合意,不具备长期合伙诈赌的共同犯罪故意,诈骗罪主观要件缺乏证据支撑。
 
四、退一步讲,即便采信现有基础涉案事实,H某多重从宽情节,完全符合不起诉法定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
(一)本案情节显著轻微
涉案仅熟人之间小额娱乐牌局,未面向不特定陌生人设杀猪局;单次参与后主动叫停设备使用,主动切断犯罪延续路径;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极低,未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人身冲突,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规定,H某参与程度浅、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全部消除,具备全部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
(二)H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H某系从犯
全案犯意由L某主动发起,设备采购、安装、三次主要诈赌行为均由L某主导实施,H某仅被动出资、单次参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从犯,属于法定从宽情节;归案后全程稳定供述,如实交代全部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多重法定从宽情节。
2.H某具备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案H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认定要件,应当依法认定自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H某系自动到案,归案具备主动性 H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无抗拒、逃避行为,自行主动前往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到案过程自愿、主动,自愿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管控之下,应当认定自动投案。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客观事实 H某历次讯问笔录稳定供述棋牌室购置作弊麻将机、知晓设备具备后台报牌功能、与L某共同出资、棋牌室提供场地用于赌博等全部客观事实。其供述完整交代共同作案基础事实,不存在隐瞒、掩盖、虚假陈述情形,满足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核心条件。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证据本身事实不清、因果链条断裂、涉案金额存疑、H某在共同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多重情节,恳请检察机关认定H某自首,在审查起诉作出处理决定时大幅从宽考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中作弊工具与指控赢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多重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二被告人供述反复、相互无法印证,缺少客观证据支撑因果链条。公诉机关仅依靠被告人不稳定口供推定 “使用作弊工具 = 骗取钱财”,证据链条断裂,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H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辩护人: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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