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个体经营者 L 女士经营摄影婚纱门店,门店长期经营亏损,自身无其他收入来源,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2018 年至 2024 年 8 月期间,L 女士虚构银行资金调头、投资理财等事由,以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获取他人信任,采取借新还旧的模式对外募集资金,还鼓动出借人介绍亲友、子女出借资金,依靠熟人圈层口口相传,向社会上 82 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巨额资金。案内审计显示,L 女士累计非法集资 6744 万余元,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合计 1799 万余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 4947 万余元。募集得来的资金一部分用于偿还旧债本息,其余被用于个人家庭消费、门店经营开支以及归还银行贷款。2024 年 8 月 29 日,多名集资参与人上门向 L 女士讨要欠款,讨要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L 女士主动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将其带回派出所后,L 女士主动如实供述自身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两部手机、一台凯迪拉克机动车,同时查封两套房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 4.6 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L 女士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被害人实际损失 4947 万余元;同时判令扣押的手机、车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抗诉主要包含两点意见:第一,一审判决遗漏对已经查封的两套房产、冻结银行账户资金作出裁判处理;第二,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损失金额巨大、社会危害突出,行为人并未开展任何退赔工作,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量刑畸重偏轻。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权属、资金来源是否属于本案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类财物不宜直接在判决中直接作出追缴返还的实体处理,但一审裁判文书应当对该部分查封冻结财物在判项中予以列明,交由侦查机关后续甄别处置,一审存在判项遗漏问题,二审予以纠正;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无不当,且量刑环节已经充分考量未退赔、社会危害大等从重情节,从宽幅度已经从严把控,最终量刑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定罪量刑以及退赔判项,变更涉案财物处置判项,将全部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统一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甄别处理。(案例来源: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 03 刑终 139 号刑事判决书)本案裁判要旨:1. 集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资不抵债,虚构投资、资金调头事由,以高息为诱饵,借助熟人介绍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借新还旧,造成巨额资金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债务纠纷报警后主动向民警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2. 侦查阶段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即便尚未查实属于违法所得,刑事判决书主文也应当对该部分财物列明处置方式,不能遗漏判项;财物权属、来源是否属于涉案赃款赃物证据不足的,可交由查封冻结机关依法甄别处理。3. 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即便没有退赔被害人损失,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裁判机关应当在量刑阶段对从宽幅度从严限缩,平衡罪责刑。4. 集资诈骗案件中,未查清资金去向、是否存在其他共犯,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资金线索可后续另行核查,其他涉案人员由办案机关另行侦查处理。二、涉案财物处置:刑事判决不能 “忽略” 查封冻结财产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评论: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被害人最关心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人判处多重刑罚,二是自己受损的钱能不能追回。本案的抗诉核心之一,就是刑事裁判文书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漏洞,这也是很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容易出现的实务问题。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很多办案人员会产生一个误区:如果现有证据没法直接证明某一套房产、某一笔银行存款是非法集资赃款购置、转化而来,就不需要写进判决书,由侦查机关自行处理即可。通过本案二审裁判可以看出,该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区分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是实体处理,也就是直接判决追缴、返还被害人;第二是程序处置,即在判决书中列明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交由办案机关继续甄别。如果证据确凿,能够证实房产、车辆、存款属于赃款赃物或者赃款转化财产,法院应当直接判决予以追缴,拍卖变卖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但是当权属复杂,例如本案中部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物来源是否来源于非法集资资金没有完整证据链支撑,不能直接在刑事判决中作出实体追缴,但是不能直接不在判决书中体现该部分财产。如果判决文书完全不提及已经查封、冻结资产,会带来现实困境:一方面,判决生效之后,查封、冻结的期限延续、后续甄别处置缺少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支撑;另一方面,众多集资参与人看不到判决对查封财产的交代,会认为司法机关忽略涉案资产,容易滋生信访矛盾。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把房产、冻结存款全部写入判项,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质上就是解决程序闭环问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等于直接发还给被告人,后续公安会继续开展权属核查:查清购房资金是否来源于非法集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当中合法部分与赃款转化部分,厘清之后再作出追缴、解除查封、返还案外人等不同处理。结合本案延伸来看,集资诈骗案件财产甄别工作难度极大。行为人长期借新还旧,资金流水成千上万,资金与个人合法收入、家庭财产相互混同。配偶共同名下房产,购房资金可能一部分来自合法经营收入,一部分来自非法集资款项,无法简单一刀切全部追缴。这就要求侦查阶段审计工作不能只统计吸收资金、损失金额,也要同步梳理资金流向,固定财产购置资金来源证据,方便审判阶段对涉案财物作出实体裁判。同时本案也提示普通群众,参与高息借贷投资,风险自担。L 女士利用婚纱店经营者身份,打造自身有实力的社会形象,许诺高额利息,借助熟人社交网络扩散,很多出借人出于熟人信任,没有核实项目真实情况,贪图高额回报出借资金,最终造成四千余万元巨额损失。即便司法机关判决责令退赔,在行为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被害人损失往往难以全额挽回。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退赔退赃才可以适用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评论:本案另一大争议焦点,是集资诈骗重大案件,被告人一分钱没有退赔,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该案危害后果严重,未退赔,不应当给予从宽待遇;二审法院给出清晰裁判尺度:认罪认罚的适用,不以退赃退赔为前置必要条件,但是退赔情况会直接约束从宽幅度。实务当中不少人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只要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就不能适用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法条本身并没有把退赃退赔列为认罪认罚的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 L 女士,报警之后主动归案构成自首,全程对集资诈骗全部事实如实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满足认罪认罚法定适用条件。但是,可以适用不等于应当大幅度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 “可以型” 条款,法官拥有自由裁量空间,需要综合全案情节调节从宽幅度。在集资诈骗这类涉众经济犯罪中,是否退赔、被害人损失大小、社会影响,都是调节从宽幅度的重要砝码。本案造成 82 名被害人四千余万元损失,行为人没有任何退赔行为,法院虽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但是对从宽幅度进行从严压缩,结合自首情节,最终判处十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量刑在重档区间,并没有因为认罪认罚就大幅度降格量刑,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和 “获得较大幅度从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重要的量刑优待情节,能够换取更大的从宽比例;没有退赔,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但是从宽的优惠力度会被限制,不会因此获得轻判。本案诉讼代理人提出应当顶格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没有采纳该意见,也体现裁判逻辑。定罪量刑需要综合全部法定情节,不能只看损害后果。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即便案件危害后果严重,在没有其他从重抵消情节的前提下,法院依然应当依法考量该法定量刑情节,不能因为被害人损失巨大直接完全排除法定从轻情节的适用。本案还带来另外一个实务启示:在集资犯罪案件办理中,不能将 “资金去向没有全部查清” 作为发回重审的当然理由。刑事案件审理核心是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金额是否确凿。本案吸收资金、付息金额、实际损失经过审计已经固定,资金被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消费、经营亏损已经查证。至于每一笔资金最终具体流向何处,是否存在其他人协助转移资金,如果现有证据无法完全查实,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后续办案机关一旦发现新资金线索、发现其他参与犯罪人员,可以继续侦查、另行追责,不必将案件退回重审,避免司法程序过度拖延。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该案也具备很强的警示意义。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凡是许诺远超市场正常水平利息回报的投资,都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碍于亲友情面盲目出借资金,不要被经营者表面光鲜的经营门面迷惑,守住自身财产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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