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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境外 “杀猪盘” 电信网络诈骗案:出境参与境外窝点诈骗,时间达标即可入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8-10 10:20:50   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 至 2024 年间,境内外犯罪集团在老挝金三角特区、缅甸妙瓦底多地设立诈骗窝点,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依托社交软件打造虚假人设,以投资黄金、虚拟货币为诱饵实施 “杀猪盘” 电信网络诈骗。五名涉案人员先后通过口岸出境或偷渡方式前往境外诈骗窝点,受组织安排使用社交软件开展聊天引流、虚假洽谈等诈骗辅助工作。其中人员甲于 2021 年出境前往老挝,在窝点参与诈骗时长约一年十个月,获取违法所得 3.6 万元;人员乙 2022 年老挝入职诈骗公司,参与诈骗时长约两年,违法所得 4.2 万元;人员丙经朋友邀约出境到老挝参与诈骗,实际获利 3000 元;人员丁偷渡至缅甸后进入诈骗窝点,随犯罪集团辗转老挝多地实施诈骗,获取违法所得 2000 元;人员戊出境到老挝参与诈骗工作十五个月,违法所得 2.2 万元。五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部分人员在诉讼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员甲、乙、戊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分别对五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同时对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作出追缴处理。宣判后,人员甲、人员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人员丁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缴纳全部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二审法院据此对其刑期予以改判,其余原审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 08 刑终 101 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从事诈骗活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过 30 日,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 “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接受组织安排从事聊天、引流等辅助工作,未参与组织策划,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坦白、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属于法定及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二审阶段才完成认罪认罚、退缴罚金退赃的,从宽幅度应当低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完成认罪认罚的情形;家庭成员患病需要照料不属于必然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犯罪持续时间、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不能仅以家庭生活困难直接宣告缓刑;针对被告人关于出境参与诈骗起始时间的辩解,应当结合同案人员供述、辨认笔录、出入境记录、出行轨迹等全案证据综合审查,无客观证据支撑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二、数额无法查清时,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逻辑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传统诈骗罪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查证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以涉案金额作为核心标尺,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特殊性。诈骗窝点设立于境外,被害人分布多国,取证跨越不同司法辖区,被害人身份、实际被骗金额往往难以完整固定,很多窝点底层实施人员无法直接接触资金流转,自身没有高额诈骗业绩,若固守 “必须查清诈骗数额才能定罪”,会造成大量境外窝点底层参与者逃脱刑事追责,这也是司法解释专门设置时间入罪规则的现实背景。
本案中,司法机关没有纠结于每一笔被害人被骗钱款,而是适用时间标准定罪,即行为人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过三十日,直接认定属于诈骗罪 “其他严重情节”。该规则解决跨境诈骗取证难的现实困境,但不能简单理解为 “只要出境到过境外园区就一律构成犯罪”,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明知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客观上实际参与诈骗相关业务。本案五名行为人均明知窝点依托社交软件虚构身份,以投资为名欺骗境外人员,仍然接受岗位安排长期开展聊天、维系虚假关系等诈骗环节工作,主观犯罪故意明确,满足该条款适用前提。
同时张万军强调,该类案件中底层工作人员大多属于从犯。跨境诈骗集团层级分明,组织者、策划者掌握窝点运营、资金结算,底层人员仅负责社交软件聊天、塑造虚假人设,听从上层指令开展工作,不起组织、主导作用,按照刑法共同犯罪规则,应当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本案一审、二审均认定五名被告人属于从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基础上减轻,在三年以下区间确定宣告刑,体现出对共同犯罪地位的准确区分。但从犯身份不等于必然获得缓刑,缓刑适用核心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同时结合再犯罪风险考量。本案人员甲虽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但其参与诈骗时长接近两年,持续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助力,社会危害性不能忽视;家庭成员患病需要照料属于家庭现实困境,但并非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法定要件,继父同样对患病母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不能将家庭困难凌驾于犯罪情节之上,二审法院不支持其缓刑诉求,正是严格把握缓刑适用边界,避免量刑宽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和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阶段紧密挂钩。认罪认罚越早,越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从宽的力度就越大。本案人员丁在侦查阶段前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直到二审开庭审理时才当庭认罪认罚,家属代为完成罚金缴纳与违法所得退缴。张万军分析,二审才完成认罪认罚,案件侦查、一审审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没有实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取证难度的制度价值,因此法院虽然对其改判减轻刑期,但从宽幅度相较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被告人要有所克制,这也是本案非常典型的裁判要点,充分体现认罪认罚 “越早认、越从宽” 的制度导向。

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证据审查与社会治理启示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经常就出境时间、参与犯罪起始节点提出辩解,以此缩短自身参与犯罪时长,谋求从轻处罚。本案人员丁上诉中就提出自己实际参与诈骗的时间晚于一审认定时间,试图缩减犯罪时长。张万军认为,办理该类案件不能仅凭被告人单方口供定案,要坚持口供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规则。被告人自身供述具有可变性,应当把出入境记录、民航出行轨迹、住宿记录作为客观基础,再结合同案多名人员的供述、辨认笔录进行交叉比对。本案多名同案人员的供述、辨认笔录可以相互印证人员丁进入诈骗窝点的大致时间,出行轨迹也佐证其 2022 年 4 月便离开国内正常生活轨迹前往偷渡中转地,被告人后期提出的参与时间延后的辩解,没有客观证据予以支撑,二审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是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具象体现。多份同案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即便部分证人对时间记忆存在细微偏差,只要核心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五名被告人,出境原因各有不同,部分人被朋友高薪务工的谎言蛊惑,主动选择出境,最终沦为诈骗集团的工具人,既侵害境外不特定被害人财产权益,自身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社会公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 “只是在境外打工,没有骗到钱就不用坐牢”,本案裁判结果清晰破除该错误认知。张万军表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链条化犯罪,虚假人设聊天、养号、引流都是诈骗不可或缺的环节,哪怕底层人员没有直接实施收款,没有创造高额犯罪业绩,只要主观明知是诈骗,在境外窝点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法定标准,就应当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行为人出境之后,即便存在被欺骗、被诱导出境的情形,但在窝点内拥有离开机会却长期停留,持续参与诈骗工作,不能单纯以 “被骗过去” 为由免除自身刑事责任。
结合全案还可以看到,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本案中人员甲、乙、戊在一审阶段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获得司法机关量刑上的考量;人员丁二审阶段完成退缴,也获得一定程度从宽。但需要明确,退赃、缴纳罚金属于悔罪表现,不是 “花钱买刑”,不能通过缴纳罚金直接换取缓刑或者大幅度减刑。对于没有退缴到位的违法所得,司法机关应当持续予以追缴,不因判决生效而消灭,这也是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所得处置的硬性要求。
从社会治理层面,本案也给普通群众带来现实警示。当下,网络上经常出现境外高薪务工、包吃包住高报酬的招聘信息,很多求职人员分辨不清背后陷阱,被所谓高收入诱惑,通过偷渡、非正规出境方式前往东南亚部分地区,最终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踏入境外诈骗窝点,无论后续是被迫还是主动参与业务,都将面临刑事追责。张万军提示,普通民众面对境外高薪岗位,务必提高甄别意识,不要轻信网络陌生人的邀约,坚决拒绝偷渡出境。已经身处境外风险地区的人员,应当选择合法渠道回国,不要抱有 “没骗到人就没事” 的侥幸心理,尽早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机会,减少自身需要承担的刑事风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损害被害人财产安全,参与其中的个人,也会留下犯罪记录,对本人就业、生活乃至子女相关政审事项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切莫因贪图高薪,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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