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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件罪名、犯罪形态、情节严重认定及财产处置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6 21:23:29 阅读:
次
刑侦案审
2023-07-06 07:35
发表于江苏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洗钱罪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毒犯刘乙多次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并贩卖牟利,积累了巨额毒赃。其兄刘甲、前妻杨某某明知其所持资金系毒品犯罪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性质与来源,在刘乙归案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借名登记购买豪车、商铺、别墅等方式实施洗钱行为,金额约800万元;在刘乙归案后,为避免追缴,两人又通过虚设债权债务、转存资金、投资实体等多种方式继续实施洗钱行为,金额约700万元。经统计,刘甲、杨某某洗钱金额分别为560.75万元、766.5479万元。
【案件焦点】
1.刘甲、杨某某在多个阶段通过多种手段多次实施洗钱行为,应如何对其二人行为定性、犯罪形态;2.“情节严重”进行认定,以及如何对洗钱数额进行认定与处置。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四个主要争议焦点。
焦点一,刘甲、杨某某行为的定性。刘乙归案前,其均是在完成毒品犯罪后,才将所获毒赃交由二被告人处理或与之共同处理,虽然登记在刘甲名下的凯迪拉克SUV还被刘乙用于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等上游犯罪,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乙在实施毒品犯罪前或进行时已与本案二被告人就实施毒品犯罪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和共谋。其毒品犯罪行为与二被告人的毒赃处置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二被告人应单独构成下游犯罪而非毒品犯罪共犯。另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本案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而非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焦点二,犯罪形态的认定。刘乙归案后,二被告人企图变卖涉案别墅,后因公安机关及时查封,二人不得已终止交易并退还首付款。其一,洗钱罪系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或数额犯,行为人基于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目的实施了特定洗钱行为,即已构成本罪。其二,涉案别墅虽最终未能成功过户,但买卖双方已谈妥435万元交易价格、签订转让合同、支付198万元首付款并进入具体交易环节,买卖双方之间已发生资金占有的实际转移,涉案别墅也已发生了实际财产变现的事实上的部分转换。其三,二被告人收到首付款后,洗钱目的已经根据兑现金额而部分实现,巨额现金在市场主体之间的流转已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其四,涉案别墅被查封导致交易双方无法过户而使得涉案别墅交易失败退款的结果,属于洗钱行为部分既遂后新发生的事实,不影响对既遂的洗钱行为及得手金额、钱款性质的认定。
焦点三,“情节严重”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但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对此,一方面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洗钱手段、持续时间、次数、金额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亦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关于“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本案中,二被告人采取多种方式,多次对上游毒赃实施洗钱,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对上游毒品犯罪的刑事打击效果。此外,刘甲还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160余万元赃款无法追缴。因此,二人的洗钱行为均属“情节严重”情形。
焦点四,洗钱数额的认定与处置。其一,洗钱数额认定标准应区分进账与出账,对于同一笔进账,无论后续是否多次转换“洗白”,均只计算一次洗钱金额。其二,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与上游毒品犯罪违法所得发生难以分割的混同后,行为人对整体混同财产实施洗钱的,被混同个人财产部分的性质转变为供其洗钱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且因存在合法救济途径、不存在灭失紧急风险并基于法益均衡和主客观相一致考虑,该行为不得以出于“自救”等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因素进行抗辩。其三,对于违法所得与案外人合法财产发生混同且难以分割的,如合伙股权,鉴于合伙股份具有难以实时分割的特殊属性,对其强制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该部分财产存在价值波动、发生灭失或是产生收益的可能,应将其作为财产线索在判决书尾部予以列明,确保对洗钱犯罪违法所及孳息做到应执尽执。
综上,刘甲、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等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刘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
三、扣押的登记在刘甲名下的一辆凯迪拉克SUV,本田杰德小汽车变卖款八万五千元,杨某某的装修余款共计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零二十九元及孳息,冻结在杨某某名下八个银行账户中的余款及孳息,查封的登记在刘甲名下的某某商铺,均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追缴刘甲现已查实转移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百六十九万两千五百元及其收益;
五、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的某某别墅中的四百五十九分之三百五十八的份额作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四百五十九分之一百零一的份额作为刘甲的供犯罪使用的个人财物予以没收;
六、冻结的登记在案外人陈某某名下某某房产中九十四分之三十的份额作为刘甲财产刑的执行对象予以执行(该涉案房产余下份额部分另案处理)。宣判后,被告人刘甲、杨某某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
【法官后语】
严格遏制和从严惩处洗钱犯罪是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公约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新时代背景下保障我国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单独定罪、将洗钱罪的比例罚金刑修改为不定额罚金刑、新增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员的罚金刑等,都是我国反洗钱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于铲除犯罪经济基础、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从案发到审判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布和施行以前,但对于相关事实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的明确,仍然具有指导价值。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洗钱罪罚金刑相对于洗钱数额的比例限制,但并不影响洗钱数额仍然是洗钱罪行社会危害性、违法获利性的重要客观评价因素,以及追缴违法所得和进行量刑考量的必要事实依据。此外,此次刑法修订仍未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则结合洗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洗钱手段、持续时间、洗钱次数、洗钱数额、退赃及协助追赃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主客观相统一出发,对行为人犯罪情节予以综合评价认定,进而明确行为人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具体量刑,以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本案系广州法院十四年来审理的首宗毒品上游犯罪洗钱刑事案件,累计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本案契合了严打毒品犯罪和下游洗钱犯罪的刑事政策和社会形势,强化了对上游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洗钱行为定性、犯罪形态、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涉案财物认定处置提供借鉴标准,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没收上游毒赃等司法活动反映出人民法院对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有力保障,也符合新时代防控洗钱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要求。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帆 李倩雯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院出版社,2022年4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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