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林某甲以杭州点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林某乙、张某、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支付宝、平安银行H5通道、微信等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支付接口散接至利用向他人收买、公司员工注册、下游商户提供等方式收集的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所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虚构的电子商务网站等)在支付宝注册数百个公司账户,非法从事赌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非法结算资金人民币46.69亿元。被告人林某甲负责该公同日常事务并主管公司技术事宜。被告人金某某在林某甲不在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另还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负责将结算数据与下进行核对,并交由林某甲审核后,在林某甲的指令下,利用掌提的壳公司对应的对公账户账号、密码,网银向下游何某某、李某甲(在逃)、李某乙等人提供的账户中结算资金。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对林某甲购买的支付结算系统进行二次开发,优化开级,并为壳公司企业支付宝账户配置对应通道资源,维护支付系统的运行。被告人王某某主要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对接下游,并将一些伪造的公司材料、交易材料提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用以欺骗第三方支付解冻限权资金,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乙通过在何某某公司任职对掌握的下游客户名单,在被告人吴某某的帮助下合伙对接点擎公司成为林某甲下游客户,非法为赌博资金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共计结算资金达人民币4.6亿元。仅2018年3月底至6月底三个月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4.99万元。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责任编辑 周维明
审稿人 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