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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301号】田亚平诈骗案—银行出纳员用自制的“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3 15:59:58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亚平,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原系中国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建东支行橡胶坝分理处出纳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8月6日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亚平犯贪污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2年1月16日,被告人田亚平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再盗盖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人员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的手段,共吸纳亲朋好友等人现金90.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装修房屋等。2002年9月7日,田亚平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积极退赃41.4万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再盗盖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人员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的手段,
骗取亲朋好友现金9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田亚平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3年11月17日判决:被告人田亚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田亚平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归纳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不能定贪污罪。(3)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4)构成诈骗罪:此罪最主要的特征是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即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把财物交出。就本案而言,主观上,被告人田亚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被告人田亚平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供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笔:宋楚潇  审编: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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