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劳动者甲于 2015 年收到 A 公司人事发出的录用 Offer,岗位为暖通技术工程师,随后进入 A 公司项目现场开展工作。虽劳动者甲与 B 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 公司与 B 公司也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但整个用工过程呈现特殊状态:劳动者甲由 A 公司直接招聘,日常工作任务、绩效考核、请休假审批全部由 A 公司负责;工资由 A 公司直接发放,个税由 A 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由 A 公司缴纳,仅住房公积金由 B 公司代为缴纳。劳动者甲十余年始终在同一技术岗位履职,该岗位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畴。 2025 年,因企业业务调整,A 公司提出调岗方案,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此后 A 公司取消劳动者甲工作现场入场权限,将劳动者甲退回 B 人力资源公司。B 公司向劳动者甲发送待岗通知,要求其到单位报到,否则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甲并未前往报到,多次到原工作地点拍照打卡,主张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之后劳动者甲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驳回其全部诉求。劳动者甲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企业支付工资差额、历年年终奖、房租补助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确认 2015 年 1 月 6 日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判令 A 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年终奖、房租补助等其余诉求。劳动者甲与 A 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劳动关系认定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重点审查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即便存在书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若劳动者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招录,接受实际用工单位完整的日常管理、考核、考勤,劳动报酬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劳务派遣单位仅代为办理部分社保公积金手续,劳动者长期从事的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 “三性” 要求,则可以穿透劳务派遣书面外壳,认定劳动者与实际实施全部用工管理行为的企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单方面取消劳动者劳动条件、禁止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无法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正常在岗标准支付工资,不能直接适用劳务派遣退回后的待岗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签字确认绩效考核制度,实际长期按照该制度接受考核,事后再以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为由主张考核制度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激励范畴,仅有过往发放记录,没有书面约定、制度明确发放条件与计算标准,不能仅凭曾经发放推导出必须持续发放的法律义务。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仲裁时效保护,超出仲裁时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穿透纸面协议,劳动关系认定回归从属性核心标准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点评:劳动法律制度设置劳务派遣制度的初衷,是满足企业临时性用工需求,实现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离。但司法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借用劳务派遣合同作为工具,试图割裂自身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此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用人单位义务,本案就是这类 “假派遣、真用工” 的典型样本。 判断劳动关系,不能只看手里签了哪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才是司法裁判的核心标尺。人身从属性看的是谁对劳动者下达工作指令、进行考勤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审批休假。本案当中,人力资源派遣机构 B 公司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绩效考核、休假情况一概不知情,仅仅承担公积金代缴手续,没有行使任何用人单位的管理职权,劳动者从头到尾接受 A 公司的指挥管理。经济从属性重点考察劳动报酬由谁实际发放,个税、社保由谁承担,本案工资全部由 A 公司直接发放,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全部归属于 A 公司。两份从属性要素全部指向 A 公司,法院据此穿透劳务派遣书面合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完全契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裁判精神。 同时劳务派遣岗位有法定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硬性门槛。本案劳动者十余年固定从事暖通工程师技术岗位,岗位是企业主营业务重要组成部分,完全不满足劳务派遣岗位的法定条件。张万军教授指出,企业不能简单认为只要签一份派遣协议,就可以把正式岗位全部包装为派遣岗位。岗位本身属性、实际管理模式,会直接否定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效力。 案件中还出现一个现实争议:劳动者被企业取消入场权限之后,坚持到厂区门口打卡拍照,能不能仅凭打卡记录证明持续履行劳动关系?法院给出清晰答案,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实质劳动。企业关闭工作权限,客观剥夺劳动条件,劳动者无法进入岗位开展工作,单纯地点打卡行为,无法单方面维系劳动关系存续。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要结合企业退工的意思表示、工资发放节点综合予以判断,劳动者不能以个人单方行为无限拉长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对于企业一方,本案带来重要警示。如果企业想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就应当完整落实派遣制度设计,由派遣机构完成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人员日常管理。不能出现实际用工单位包揽全部管理,派遣机构只做手续代办的情形。一旦形成 “假派遣” 格局,企业就要承担用人单位全部法律责任,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承担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全部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