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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王某甲诉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08 15:52: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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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6-07-2-022-001
关键词 民事 抚养 变更抚养关系 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赵某甲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某乙于2011年12月出生,女儿赵某乙于2017年1月出生。2018年6月,王某甲与赵某甲协议离婚,约定王某乙、赵某乙均归母亲赵某甲抚养,王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此后,王某乙、赵某乙均随赵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定期探望子女。2022年4月,王某甲在未与赵某甲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王某乙。此后,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共同生活。2022年12月,王某甲以王某乙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
法院征询王某乙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甲和赵某甲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乙偏内向,喜欢妹妹,在与母亲、妹妹交流时活泼、幽默;王某乙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 21006号民事判决:自2022年12月起,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宣判后,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京03民终881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应否依据王某乙的意愿变更其抚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据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照顾关爱情况,对于成长环境优劣做出一定识别和判断,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应依法征询并尊重其真实意愿。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意愿的形成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并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因此,法院应当结合未成年人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对是否支持抚养权变更进行审查判断。
本案中,王某甲要求变更王某乙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王某乙已满八周岁,依法应征询王某乙个人意愿。经征询王某乙意愿,其表示愿意跟王某甲生活。但是,经审查王某乙的意愿成因和理由,不足以作为抚养关系变更的依据。
其一,王某乙自从2022年4月被王某甲接走后一直随王某甲生活。王某甲主张系王某乙本人不愿回赵某甲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王某乙意愿时,因王某甲违背离婚协议的行为,赵某甲已有半年多的时间未见到王某乙,母子之间的正常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被强行阻断,故难以判断王某乙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
其二,社会观护报告中王某乙对父亲和母亲作了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赵某甲需要在进一步了解王某乙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儿子和女儿的关爱,但无法据此认定赵某甲存在不利于王某乙健康成长的行为。王某乙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王某乙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乙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综上,王某乙虽表达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综合考虑其意愿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王某甲主张变更王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结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56条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31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8818号民事判决(2023年8月8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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