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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工作地点约定岂能反悔?违纪解聘与奖金争议如何断?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16 16:46:15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8月8日,上海某科技公司成立,李某自公司成立起便与其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9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至2025年6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研发部担任版图设计经理,工作地点为广东东莞。此前2022年5月公司发送的《聘用意向书》中,除明确基本工资38000元/月、工作津贴20000元/月等薪酬标准外,载明工作地点为“上海/东莞”,奖金部分约定“个人年度绩效合格(B等级)及以上的,按3个月固薪标准核算,具体参考当年发放政策”。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实际在上海办公一年多。2023年11月24日,公司以业务发展需要为由,通过邮件通知李某将工作地点调整至广东东莞松山湖,要求11月29日到岗。李某起初回复“去东莞待几天挺好”,得知是固定调岗而非出差后,便拒绝前往。公司多次催告并将到岗时间宽限至11月30日,李某仍未报到,公司遂先后告知其“视为旷工”“再不报到将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公司通过监控发现,2023年11月13日至27日期间,李某存在多次长时间离岗、工作时间睡觉及考勤造假等行为:11月14日离岗33分钟、16日离岗57分钟、24日离岗217分钟,17日、23日工作时间睡觉,26日17:35早退后18:39返回打卡等。李某辩称,公司未明确午休时间,离岗多为处理维权事宜或正常休息,且11月起公司封禁其系统导致无法工作,考勤要求不合理。
2023年12月4日,公司以李某“不服从调岗致连续旷工3天”“多次违纪”为由,决定自12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9467元、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298.96元及2023年4月至12月年终奖118224.66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驳回其他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东莞,《聘用意向书》亦载明“上海/东莞”,李某从未提出异议,且公司管理层均在东莞、李某曾赴东莞履职,可见调岗符合约定;李某多次长时间离岗、考勤造假等行为,违反劳动者勤勉义务,公司解聘合法。关于年终奖,其属激励性质,公司规定“离职员工不享有”,且李某2023年考核为D级,故不支持年终奖请求。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驳回其他诉请。
 
李某不服上诉,主张“双方真实合意是上海为唯一工作地点”“违纪系因无工作可做”“年终奖政策未民主程序制定”。二审法院查明一审事实无误,认为调岗符合约定、违纪事实明确、年终奖发放属公司经营自主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1532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劳动合同及聘用意向书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包含两地,劳动者签订合同并入职的行为视为接受约定,用人单位基于约定调整工作地点且不改变薪资职位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劳动者拒绝到岗可认定为旷工;2. 劳动者多次长时间离岗、工作时间睡觉、考勤造假等行为,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及勤勉义务,即便主张用人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亦不能成为违纪抗辩理由,用人单位据此解聘合法;3. 年终奖属激励性报酬,非固定薪资,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员工绩效及规章制度确定发放对象,离职或严重违纪员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不发放;4. 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未起诉视为认可,法院应予确认。
二、焦点解析:工作地点约定的效力,实际履行能否推翻白纸黑字?
 
“本案中工作地点的争议,核心是‘书面约定’与‘实际履行’的效力优先问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实践中不少劳动者认为“实际在哪上班,工作地点就该在哪”,但这种认知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
张万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将“工作地点”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强调其书面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聘用意向书先载明“上海/东莞”,后续劳动合同进一步明确“广东东莞”,两次书面文件均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且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提出任何异议,这就形成了双方认可的法律合意。“劳动合同的核心是契约精神,书面约定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能仅凭实际履行地点的变更就随意否定。”
对于李某“入职一年多都在上海工作,应视为双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主张,张万军分析,实际履行中的工作安排与书面约定的变更有本质区别。“法律上的合同变更需要双方明确合意,要么签订补充协议,要么通过书面通知并获对方认可。公司安排李某在上海工作,可能是基于阶段性业务需求的临时安排,并非对原合同工作地点的变更。”他举例,若公司因上海项目需要临时派驻员工,项目结束后调回约定地点,这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合理需求,劳动者以“长期在项目地工作”为由拒绝调岗,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更关键的是,李某起初对调岗的回复也暴露了其对工作地点约定的认可。“李某一开始说‘去东莞待几天挺好’,说明他清楚东莞是约定的工作地点之一,只是得知是固定调岗后才反悔,这种事后否认不能对抗此前的书面约定和初始认可。”张万军强调,用人单位调岗时还需满足“合理性”要求,本案中公司未改变李某的职位和薪资待遇,仅按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地点,且多次宽限到岗时间,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构成旷工并不意外。
针对实践中劳动者如何防范工作地点风险,张万军给出建议:“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工作地点条款,若对‘两地可选’‘可根据业务调整’等约定有异议,必须当场提出并修改;若入职后实际工作地点与约定不符,应及时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作地点,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三、焦点解析:违纪认定与年终奖发放,职场权责的边界在哪?
除工作地点外,李某的违纪认定及年终奖争议,同样折射出职场中劳动者义务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问题。对此,张万军从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关于违纪认定,李某提出“公司未明确午休时间,离岗属正常休息”“系统被封无法工作,考勤不合理”等抗辩理由。张万军指出,这些理由均不能成立。“劳动者的勤勉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没有明确的午休规定,也应遵循基本的劳动纪律。”他解释,我国劳动法虽未规定统一的午休时间,但实践中普遍认可“合理休息时间”的存在,通常为1小时左右,而李某多次离岗超1小时,最长达217分钟,远超合理范围,且离岗理由多为“处理维权事宜”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显然违反勤勉义务。
对于“系统被封无法工作”的说法,张万军认为,即便存在系统故障,劳动者也应履行告知和配合义务,而非擅自离岗或睡觉。“公司告知系统故障后已及时维修,且明确表示可通过其他设备开展工作,李某既未向公司反馈无法工作的困难,也未提出调派设备的需求,反而借机违纪,这显然是主观故意的违纪行为。”他特别提到,李某作为月薪6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勤勉义务应高于普通员工。“高级岗位意味着更高的责任和自律要求,长时间离岗、考勤造假等行为,对企业管理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公司据此解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而年终奖的争议,核心在于其性质的界定。张万军表示,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将年终奖视为“固定福利”,但法律层面,年终奖通常属于“激励性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年终奖作为工资分配的一部分,其发放条件、标准和方式,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范畴。”
本案中,公司明确规定“激励金发放之日前离职或已离职员工不享有年度激励金”,且李某2023年考核为D级,不符合“绩效合格”的发放前提。张万军指出,这些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告知劳动者,就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主张‘2023年奖金政策未经过民主程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政策内容违法,且该政策与2022年政策一致,李某对2022年政策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知晓相关规则。”
张万军提醒,劳动者要明确“固定工资”与“激励报酬”的区别:“基本工资是法定保障,必须足额发放;而年终奖、绩效奖等激励性报酬,需以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条件为前提。劳动者若想保障自身奖金权益,应在入职时明确奖金的发放条件、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仅凭口头承诺主张权利。”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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