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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程序瑕疵不掩实体真实:从贺某危险驾驶案看证据规则的适用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09 23:23: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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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8月3日夜间,贺某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一小区内酒后驾驶车辆,与路边停放的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处置,贺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鉴定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95.17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贺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贺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血样提取程序见证人不适格、血样保存送检证据链不完整为由,改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二审无罪判决,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血样提取程序的合法性与血样保存送检证据链的完整性。关于血样提取,被害人赵某甲作为见证人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见证人”的规定,但提取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及手机录像全程记录,足以证明血样提取、封装过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程序瑕疵已被客观证据补正。关于血样保存送检,公安机关通过《情况说明》、冰箱温度记录、鉴定机构接收登记等证据,证实血样在提取后冷藏保存(温度3℃)、送检时状态正常,证据链完整,不存在腐败或污染风险,鉴定意见应予采纳。因此,贺某醉酒驾驶致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案例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青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侦查程序瑕疵若可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补正,且不影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必然导致证据排除;血样保存送检环节虽无全程录像,但通过温度记录、鉴定机构核查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
二、程序瑕疵的补正:见证人制度与录音录像的互补性
本案中,见证人身份问题引发了对侦查程序合法性的争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见证人,目的是通过中立第三方监督侦查活动,防止权力滥用。但司法实践中,见证人缺失或不适格的情形并不罕见,尤其在夜间、偏远地区等客观条件受限时。本案的启示在于,见证人制度并非不可替代,同步录音录像更能客观、全面地固定侦查过程。
再审判决指出,赵某甲作为被害人虽在见证人栏签字,但血样提取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和其本人手机录像双重记录,清晰反映了血样编号、封装、签字等环节,未对证据真实性造成影响。这体现了“程序正义”并非僵化教条,而是以保障证据合法性为核心。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在无法由适格见证人参与时,全程录音录像可作为补救措施。本案通过录像证明了血样未被污染、操作符合规范,实质消除了程序瑕疵对司法公正的潜在影响。
从法理看,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权衡“程序违法性”与“司法公正受损程度”。若瑕疵仅涉及形式缺陷,且未侵害当事人基本权利或影响证据实质内容,则可通过补正方式挽救证据效力。本案中,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赵某甲的在场未干扰血样提取,反因其录像强化了过程公开性。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侦查活动应优先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既可弥补见证人制度的局限性,也能提升证据链的客观性。
三、证据链的构建:科学规范与合理怀疑的界限
血样保存送检环节的争议,本质是证据链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要求血样低温保存(2℃-8℃)并全程冷链送检,但未强制规定全程录像或温度实时记录。本案中,二审法院以“无存取人员签字、无温度客观记录”为由排除血样证据,再审法院则结合多份补强证据认定链完整,反映了司法中对技术规范执行程度的灵活把握。
关键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血样存放于专用冰箱(温度3℃);鉴定机构《血样接收登记》显示送检时血样温度3℃且状态正常;办案民警证言描述送检过程;执法录像记录血样编号与封装一致性。这些证据虽单独存在瑕疵,但相互印证,形成了从提取、保存到送检的闭环。尤其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血样状态的核查具有专业公信力,其记录的血样未凝固、未腐败,直接反驳了“血样污染”的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再审法院引用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指出取证瑕疵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仍可采纳。这表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正从“严格排除”转向“注重实质”,即程序违规是否实际影响证据真实性和案件公正。本案中,贺某的深度醉酒状态(如无法签字、意识模糊)与血样检测结果高度吻合,若因保存细节记录不足而否定鉴定意见,反而可能导致实体正义受损。
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证据规则的适用边界: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严格监督侦查程序,防止取证随意性;另一方面,需避免对技术规范作机械化理解,忽视证据链的整体证明力。对于公众而言,此案警示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同时彰显司法对程序与实体平衡的追求——既不纵容犯罪,也不因形式瑕疵枉罚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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