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非法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1.采用暴力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
案例①:王某1、王某2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调查人员存在训斥、体罚被调查人员的行为,同时监察机关未向被调查人提供医疗服务,对于当次讯问的笔录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经审核,调查机关在2019年7月6日15时35分至19时27分的讯问中,有对被告人王某2训斥及让被告人王某2站起来的行为,且对于被告人王某2指控留置期间其身体状态不好的相关线索,调查机关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材料。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调查人员在2019年7月6日15时35分至19时27分对被告人王某2的讯问过程中有不当的行为,对该次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2.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
案例②:曲某军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无合法手续将被调查人长时间留在办案工作区配合调查,未离开办案场所,形成的被调查人供述、自书材料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经查:2018年5月15日下午,柳州市鱼峰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曲某军从阳光100带到办案场所,曲某军于当日18时30分在《询问通知书》上签字,直至2018年5月18日对曲某军采取留置措施,期间无合法手续将曲某军长时间留在办案工作区配合调查,未离开办案场所。因此,本院认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制作的两份曲某军询问笔录,以及曲某军自书材料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排除,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案例③:陈某晶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监察机关无法举证,不能排除被调查人被留置前所作笔录系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对于被调查人员供述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针对陈某晶在被留置前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原审召开了庭前会议并经庭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针对该问题退回监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监察机关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不能排除陈某晶被留置前所作笔录系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对相关证据应予以排除,陈某晶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④:田某、韩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被调查人在立案调查前,在办案点所在宾馆入住,监察机关虽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对该时间段所收集的调查笔录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关于被告人田某2018年4月14日至4月17日立案前一直处于非法拘禁状态,该阶段所得到的田某的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的辩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监察机关的情况说明,欲证实2018年3月至5月海北州纪委监委对群众反映的祁连县交通局在实施全县乡村道路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因调查核实的需要,依据规定,与线索涉及的祁连县交通系统工作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被告人田某系谈话对象之一,因部分谈话对象居住于西宁,为安全起见,办案人员将他们约至西宁市新时代大厦宾馆谈话了解情况,其中,被告人田某于2018年4月14日下午应约至新时代大厦宾馆,主动用其身份证证件登记入住4207号客房,配合州纪委谈话并说明问题。4月17日发现被告人田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后,依法按程序立案调查,对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的事实。因本案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已提出该辩解意见,在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未能收集到该时间段内的同步录音录像及其他证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虽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但根据办案机关情况说明,2018年4月14日至4月17日被告人田某在办案点新时代大厦宾馆入住,调查机关虽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本院依法对该时间段所收集的即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田某调查笔录予以排除。因该笔录收集不属于刑讯逼供取得,被告人田某之后所作出的其他供述稳定一致,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