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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型受贿的审查和裁判规则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5-14 15:56:29   阅读:

【审查要点】

实践中,赌博型受贿包括不同类型,应根据受贿类型查明事实,确定金额。

1.收受赌资型。即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赌资,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或请托人本人赌博,输赢均由请托人承担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受贿数额直接以收受的赌资数额认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赌博结束后即将剩余赌资归还给请托人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对剩余赌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宜扣除该部分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请托人在提供赌资后又参与共同使用的,并不影响行受贿数额的认定。

2.虚假赌博型。即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相互赌博,请托人故意通过只输不赢或者多输少赢的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实际赢取的金额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3.赌债清偿型。即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赌博,所输钱款由请托人支付。请托人替国家工作人员支付的钱款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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