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在民事诉讼或行事诉讼中,由公安部门提供的《谈话记录》是否能作为法院采用的证词?公安部门是否能参与民事经济纠纷中?盼解答,谢谢。
答复部门: 公安部 答复时间: 2011-06-22 14:58:16
回复: “谈话记录”不属于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中并没有“谈话记录”这种形式,不清楚你所说的具体是什么内容,但不应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2、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报案都应先予受理;经审查,查明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应告知双方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