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立案条件掌握的宽与严,直接关系到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否及时进行有效惩治。《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发现有犯罪事实”这个条件,易产生不同认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犯罪方式隐蔽,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即“一对一”证据居多,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年幼无知,有时不敢报案或者不知报案,且一些案件报案不及时,部分证据灭失,对于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可能会出现争议。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性侵意见》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根据上述规定,在办案实践中,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等关系密切人员就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报案、控告的,公安机关不宜仅以只有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而应当迅速受理,对有关线索进行初查,调取补充证据,及时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