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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几种特殊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12-04 00:46:09   阅读:

 贿赂犯罪案件有其共性,不同类型的贿赂案件又具有自己的个性,在本书中,我们将介绍几种特殊类型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对一”贿赂案件比一般的贿赂案件更加隐蔽,在知情范围上也更狭窄,行、受贿双方的关系更加稳固,所以增加了行贿、受贿人的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对抗性也增加,贿赂双方均“一厢情愿”地认为“交易”只有双方清楚,而导致定罪量刑的证据只能是双方的口供和未知的其他证据。

    1.言词证据的收集

    受贿犯罪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直接证据只是受贿人和行贿人的口供,据以定案的证据以直接证据为主,因此,“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固定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口供至关重要。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是指将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稳固地确定下来。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此证据证明力丧失。固定直接证据的方式主要依赖于笔录的制作,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办案人员要认真防止供述笔录的内容自相矛盾,使供述笔录的内容一致化。在收集“一对一”贿赂案件中,要注意多种言词证据的层次性,讲究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行贿人供述与其他证人相比,其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自然比一般证人的要强。因此,办案人员在向行贿人取证时,应注意重点,如行贿人是基于何目的、出于何动机给受贿人行贿。通过行贿,行贿人得到了什么利益,要将细节问题问清楚,及时查清,防止给行贿人日后翻供留下“伏笔”。“一对一”案件通常只有行、受贿两个直接涉案人,为确保突破成功,必须吃透行、受贿双方人员的各种相关信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交易开口的一方进行讯问,并且根据案情选择被迫或被动以及没有外援的一方进行突破,同时收集其他证据。

    2.“一对一”受贿案件间接证据的收集

    直接证据是能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只能间接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一对一”受贿案之所以难办,主要在于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受贿方一不签字、二不留名,案发后不是矢口否认,就是避重就轻。因此,在直接证据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想方设法收集间接证据,使其形成锁链.达到证明受贿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几方面来收集间接证据:

    一是通过查赃款赃物的来源、去向来充实证据。受贿人收受贿赂后,或存银行,或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通过采取查询其银行账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查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供述。同样,行贿人如果是从银行取款用于行贿,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以及调取其流水账和行贿记录可以印证其供述。

    二是查明贿赂利益的获得。贿赂双方交易利益的获得过程,即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过程。我们可以根据利益获得过程的违规性以及获得利益的超常规性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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