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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单位贿赂犯罪的侦查方法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12-04 00:47:53   阅读: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单位之间为谋取利益而进行行、受贿的现象层出不穷。单位贿赂犯罪在犯罪手段及证据特点上有别于个人贿赂犯罪,因而侦办单位贿赂犯罪的方法和策略也不尽相同。

    1.单位贿赂犯罪的特点

    单位贿赂犯罪是由单位领导集中讨论决定的,单位行贿的行为和目的往往是单位领导集体或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后实施的,财会人员往往会在作完账之后再作辅助记录。单位贿赂犯罪一般有书证可以查证,有其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在单位贿赂犯罪中,财务人员会在账目中做技术处理,如将行贿或者受贿的数目以其他形式的单据作为记账凭证,或者将行贿和受贿的数额做分批处理,将这些数额分成几部分,放在不同的明细账上。但是单位贿赂犯罪的证据在账上基本上有体现,会计资料有较长的保管期限,不会因时间的推移和场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容易被破坏和消失,是客观存在的。

    2.单位贿赂犯罪证据收集方法

    单位贿赂犯罪在会计资料中一般都有体现。因此,办案人员在收集有关人员言词证据的同时要科学地收集书证、物证以及电子数据,防止涉案人员翻供和串供,一举把案件办成铁案。

    (1)控制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单位贿赂犯罪的重要证据。在查账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应首先控制单位的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种账册和会计报表等,凡是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都要尽可能地控制。在控制单位正账的同时,对单位的账外账也要控制住,很多行贿、受贿的款项在正账上无法记录,在账外账上就会有所体现。这里要注意的是,不仅要控制纸质的会计资料,也要注重对会计资料的电子数据进行控制、保存。

    (2)控制财务人员

    我们在查办贿赂犯罪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单位的财务人员会以账本不见了为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我们则会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名让其作利益权衡,从而取得很好的效果,控制财务人员的同时也控制了账本。有些财务人员根据领导的授意,经手行贿或者收受贿赂,也知道这些做法不对,于是在制作凭证时,往往会将行贿的研究方案、取款方式时间、记载资金去向及报账方式作出自己的记号。有时候,单位行贿或者受贿直接使用现金,而财务人员手中往往掌握现金的收据,有目的地控制和询问财务人员,是寻找行贿的贿赂资金去向的主要手段。

    (3)查账

    在侦查单位贿赂犯罪中,不可避免地要查账,查账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是调查单位的流动资金。单位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招待费、接待费、联欢费,另外一些单位的工资支付有时候也会从流动资金里支出。我们在查这些流动资金时,应该注意流动资金的去向。如果某一笔流动资金的支出数目巨大,或者某一笔入账的流动资金数目巨大,都应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调查单位的账外账。我们在控制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同时,更应注意账外账。账外账即“小金库”,是某些单位行贿的资金来源,也是某些单位收受贿赂的证据。账外账通常保管在财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的手中,我们在向这些人员问话的时候,注意落实“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问题,以及支配人和经手人等相关情况。

    3.司法会计鉴定

    在单位贿赂犯罪的查办过程中,在掌握比较充分的会计资料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这一科学证据,是办理贿赂案件坚实的基础,为其提供合法的证据形式。如单位行贿案一般涉案人员多、资金数额大,单位是否具有资金来源往往是公诉人员和律师辩护的关键证据。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会计科目统计出行贿和受贿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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