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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公诉策略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12-04 23:01:16   阅读:

“一对一”受贿案件,被告人不供认或者翻供的几率大,被告人通常会否认自己收受过贿赂并为他人谋取相关利益。因此,需要公诉人运用一定的公诉策略。

    1.通过对贿赂交易完整性的论述驳斥被告人的翻供

    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完整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贿赂交易完整性。如前所述,贿赂犯罪交易的完成,往往要经历选择、接触、试探、交易、获利五个阶段,其交易过程具有规律性,呈动态发展,此规律性是公诉部门确认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惯常思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已经对这一交易过程进行了完整的分析和整理,公诉中只要抓住这一交易过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通过发问使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特别是“一对一”的受贿案件中,被告人不供认或翻供的,则更应该注意到证据间的完整性,利用各种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二是贿赂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利用贿赂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驳斥辩护方的观点。在庭审中,辩护方进攻的首要目标是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以证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行无罪辩护。如对被告人主体资格的辩解,否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客观行为的辩解,称其行为从未“利用职务便利”,更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还有对主观要件的辩解,否认“收受”贿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收受”的贿赂是用于公用开支如招待;等等。对于辩护人在四个构成要件提出的辩护理由,我们应该从案卷资料的本身出发,根据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充分进行阐述。

    2.分清主次证据

    证据具有层次性,各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主次之分。为突出主要证据,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发问也应该具有层次性。在贿赂案件中,各证据之间在地位、等级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别。在贿赂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应该对贿赂双方交代的受贿的时间、地点以及细节等重点发问,以显示直接证据的重要地位,协助法庭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在证明和论证贿赂犯罪成立的时候,再运用一些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3.充分利用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在贿赂犯罪的初查、侦查以及公诉阶段都有重要作用。再生证据反映了贿赂双方对犯罪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反映了双方订立攻守同盟的过程,也为缺少有罪证据的贿赂犯罪提供了佐证。“一对一”的贿赂案件缺少有罪证据,只有将再生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实犯罪。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此类案件应充分利用再生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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