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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应对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12-31 22:56:32   阅读:

 (一)灵活运用讯问技巧

    在法庭上,公诉人要把握娴熟的讯问技巧,对于被告人的翻供可以起到证伪作用。如采用相互证伪法。即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巧妙地运用真实可靠、截然不同的证据,采取相互印证的方法进行对质,使被告人无可辩解,从而达到制伏被告人翻供的目的。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于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之间互相推诿,主从关系不明,责任界限不明显,供认情节矛盾的案件,效果比较好。如矛盾归谬法。在实践中,尽管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较多,但绝大多数翻供和辩解都是虚假的,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之间必然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庭审的翻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或者前后供述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在讯问中,公诉人要善于发现并利用这些矛盾,在被告人狡辩时可暂不否认或者直接反驳,而是以退为进,围绕矛盾,继续向被告人发问,步步为营,环环相扣,最终针对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引出一个荒诞的结论,从而达到揭穿被告人谎言的效果。当然,由于讯问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需要公诉人在长期的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提升。

   (二)积极争取庭审主动

    庭审是瞬息万变的,公诉人不能机械地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方案进行公诉,而应当积极主动地根据庭审的变化,掌握庭审动向,并作出策略调整,积极争取庭审的主动权。首先,在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或对证人进行询问时,要灵敏把握这些问题背后可能隐藏的意图。只有这样,在随后进行的法庭辩论才能有所准备,坦然应对。其次,要灵活调整举证提纲。在庭审之前,公诉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设计好举证提纲。举证提纲要注意体现案件发展的逻辑性、全案举动的系统性,并在此基础上预测出示每一个证据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并在举证提纲中列明答辩提纲。但举证提纲并不是机械的,其应当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最后,要积极引导辩论的方向。被告人当庭翻供,大多在庭审之前与律师有过交流,并且,对于律师在法庭上为其开脱罪责寄予厚望。如公诉人在辩论阶段陷于被动,则被告人可能顽抗到底。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讲,公诉人在辩论阶段争取主动,对于被告人而言,将形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

   (三)适时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有效驳斥被告人的翻供。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15条就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必要全部播放,可只针对被告人翻供部分播放,如果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的,要求全部播放的,可全部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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