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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关于技术侦查措施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8-30 21:16:17   阅读:

 1.如同其他概念一样,技术侦查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所有涉及技术运用的侦查手段,比如鉴定、勘验等。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为了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秘密录像、秘密邮件检查等。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技术侦查措施,201311施行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其列入基本法律。此前,1993222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提到了“技术侦察措施”,19952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了“技术侦察措施”,但非“技术侦查措施”。

    2.毫无疑义,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侦破案件方面具有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比拟、无法替代的高效作用。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其高效作用是建立在侵犯公民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因此,严格规制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确保侦查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是立法必选之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其适用的案件范围、指向对象,第149条、第150条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提起、程序、期间、主体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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