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同其他概念一样,技术侦查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所有涉及技术运用的侦查手段,比如鉴定、勘验等。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为了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秘密录像、秘密邮件检查等。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技术侦查措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其列入基本法律。此前,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提到了“技术侦察措施”,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了“技术侦察措施”,但非“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