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实施强奸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
2.与被害人关系,是否存在通奸、同居、恋爱等特殊关系;
3.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奸淫或意图奸淫的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4.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此外,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应查明:
(1)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等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以及曾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间,每次作案前都通过他们之间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达成默契,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犯罪(强奸)故意;
(2)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以及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
5.对于具有轮奸情节的,应当针对具体的行为人审查其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实施的是轮奸的行为;对于强奸罪的帮助犯,应当审查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强奸而为他人提供帮助,并审查其帮助他人强奸的次数、时间和地点,以判断帮助犯是否成立轮奸;
6.侵害对象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精神病人的,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精神病人。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
1.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通奸、同居、恋爱关系等;
2.行为人实施或欲实施奸淫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
3.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4.行为人、被害人在实施奸淫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三)证人证言
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
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奸淫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以及其所了解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
(四)书信、日记等书证
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奸淫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