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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精神病人的证据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12-21 22:25:33   阅读:

 主要有:

    1.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是否认识,以及是否存在邻居、朋友、亲属、恋爱、同事、同学等关系;

    2.被害人的外貌、体型、衣着打扮;

    3.被害人的自报年龄;

    4.实施奸淫前和过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举止;

    5.其他可以推断被害人年龄或精神状态的证据。重点查明和把握:

    (1)被害人不满12周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被害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应查明,如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意欲奸淫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明知侵害对象为幼女、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症患者等。

    实践中,在认定主观故意时,必须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确实不知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或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妇女的勾引下或自愿、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情况,以及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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