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将成为废纸?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3-13 21:12:06 阅读:次 |
2017年2月21日,最高法公布了33条《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们也在第一时间进行过推送,但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对意见第25条的理解出现了较大的偏差,有人根据该条得出结论认为“公安的情况说明,不是个东西,以后将成为废纸”
《意见》第25条: 25.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我们认为,该条的内容讲的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裁判规则适用,在法庭认为控方收集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存疑,也就是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法庭需要侦查人员当面出庭来解释,如果侦查人员不过来,甚至弄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的,法院在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下,不听法院的话,对不起,我法院要排除存疑证据的适用。
注意,以上的核心是围绕着法院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法院如果认为证据合法性不存在存疑的,法院就不会通知你侦查人员出庭,哪怕你书面来一份情况说明,只要法院认为足够了,也不会排除证据的适用。
另外,该条讲的是中排非程序中,不听法院的话所导致的结果,不能想当然的扩大适用到所有的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上,也不能得出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将成为废纸这样一个结论。事实上,在某些事情的证实上,尤其是程序性事实,还是有赖于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比如抓获经过,当然抓获经过实质是证人证言,只不过我们名称通俗表示为情况说明,规范的抓获经过说明是公安侦查人员一人一份说明并签字,最后盖上公章的含义是表示该侦查人员属于侦查此案的侦查人员,并非是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证实抓获经过。因此,这类抓获过程的情况说明,我们还要用,并非废纸。当然,如果对抓获经过存疑的,法院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来出庭,如果不出庭的,法院直接可以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判决。
综上,公安机关的各种情况说明,需要看他说明的事项是什么,不能一概而言是废纸。比如说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说明被告人偷了东西的事实,当然都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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