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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 6.1 的有关规定,对其中有关颅脑损伤、脊柱损伤、四肢损伤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依据附录 A 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在具体使用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述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 6.1 规定,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款和本指南的具体条款”,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统一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标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3.1比照 5.10.1.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1.1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脑干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 3.1.2临床及影像学确有下列损伤之中四项以上者,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1)颅骨骨折; 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3)脑挫裂伤; 4)外伤性颅内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 5)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6)迟发性硬膜下血肿; 7)颅内积气; 8)轻度脑积水; 9)颅内感染; 10)外伤性脑梗死; 11)外伤性脑脊液耳漏或鼻漏。 有上述损伤情形,但已依据其它条款评定伤残程度的,不能再依据本条款评定伤残程度。 3.2脊柱与四肢损伤 3.2.1比照 5.8.6.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 1/3)”。 二椎体骨折,其中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 1/3,另一椎体为粉碎性骨折。 3.2.2比照 5.8.6.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 年以上)”。 四肢长骨骨折,并发骨不连或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1 年以上)。 3.2.3比照 5.9.6.2)“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寰椎和枢椎骨折。 3.2.4比照 5.9.6.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25%”。 1)一肢体三大关节功能丧失累计达 75%; 2)四肢长骨骨折三条以上且三条以上内固定术后; 3)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断裂,经手术治疗后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4)外伤性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20°。 3.2.5比照 5.10.6.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寰椎或枢椎骨折。 3.2.6 比照 5.10.6.5)“一侧髌骨切除”。 一膝关节内侧或外侧半月板完全切除。 3.2.7 比照 5.10.6.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 影响功能”。 膝关节一韧带以上完全断裂,经手术治疗后。 3.2.8 比照 5.10.6.9)或 5.10.6.10)“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或“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 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3.2.9比照 5.10.6.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25%以上”。 1)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2)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肩峰骨折明显移位内固定术后; 3)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 4)肩袖损伤术后(小针刀除外); 5)锁骨肩峰端骨折内固定术后; 6)四肢长骨(腓骨除外)骨折内固定术后(单踝螺钉内固定除外); 7)四肢长骨骨折外固定支架术后; 8)一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或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9)外伤性膝关节反屈畸形; 10)一下肢踝关节与髋关节或踝关节与膝关节功能丧失累计达 50%。 3.2.10比照 5.10.6.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四肢任一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 3.2.11比照 5.10.6.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3.2.12比照 5.10.6.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三条以上跖骨骨折存在畸形愈合。
本指南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