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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生因向在女生表白被拒后杀人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12-12 15:56:53   阅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川刑终104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8月,被告人袁某因高考成绩不理想到巴中班复读。在校期间,袁某喜欢上同班同学李某1。同年11月11日20时许,袁某向李某1表白,李某1表示高考后再谈此事。此后,袁某无法静心学习,情绪极不稳定。

同月18日上午,袁某产生不能和李某1活在一起就死在一起的想法。同日21时许,袁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进入巴中中学龙湖校区,并将作案工具隐藏于学校绿化带内。学校熄灯后,袁某藏匿于实验楼教室内。次日凌晨2时许,袁某来到李某1等人所住宿的位于1楼的3114寝室外,用断线钳、锯条破坏阳台防护栏。5时许,袁某剪断防护栏钢筋条,借助木凳潜入李某1的寝室,爬上李某1所睡的上铺,用水果刀多次捅刺李某1的头颈部,致李某1当场死亡。被惊醒的寝室内其他女生跑出寝室求救。随后,袁某用水果刀割颈自杀,后被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救治生还。经法医鉴定:李某1符合头颈部多处创口、右颈内静脉断裂、右颈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科学鉴定书、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人身检查笔录、病历、物证水果刀、赔偿协议书、领款单、收条、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向被害人表白被拒后,产生杀害被害人的想法,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刀不断捅刺被害人头颈等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趁被害人熟睡没有任何反抗意识情况下使用水果刀不断对被害人头颈要害部位进行捅刺,导致伤口高达几十处,其作案手段残忍;袁某选择作案地点在学校的多人寝室内,当众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作案情节恶劣;袁某的犯罪行为致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当场死亡,对被害人的亲属、学校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袁某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蓄谋杀人,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罪行极其严重,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被告人袁某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上诉人袁某上诉提出:上诉人有精神疾病,侦查、起诉、一审均未鉴定;上诉人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系初犯、偶犯;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因上诉人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导致;上诉人自愿认罪悔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袁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袁某系在校学生,因为恋爱,为情所困,糊涂犯下大错,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袁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袁某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于2018年8月到四川省巴中市班复读,与李某1(女,本案被害人,殁年17岁)成为同班同学。同年11月11日晚,袁某向李某1表白,李某1表示高考后再谈此事;此后,袁某情绪极不稳定。

同月18日上午,袁某产生与李某1同归于尽的想法,购买了断线钳、锯条。同日21时许,袁某在学校对面的文具店买了1把水果刀,便携带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进入巴中中学龙湖校区,将作案工具隐藏于学校绿化带,到李某1住宿的1楼3114寝室外观察。待学校熄灯,袁某藏匿于实验楼教室内。次日凌晨2时许,袁某再次来到李某1的寝室外,用断线钳、锯条破坏阳台防护栏。4时50分,袁某剪断防护栏钢筋条,借助木凳潜入李某1的寝室。5时许,袁某爬上李某1睡的上铺,用水果刀连续捅刺李某1的头颈部,致李某1当场死亡;寝室内其他女生惊醒后跑出求救;袁某用水果刀自杀,被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1符合头颈部多处创口、右颈内静脉断裂、右颈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袁某父母代为赔偿李某1父母经济损失,取得李某1父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110”警情信息、接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19日6时9分,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回风派出所接“110”转警,巴中中学龙湖校区宿舍管理员米某电话报案,称当日凌晨5时许,该校区高三(30)班学生李某1、袁某在该校宿舍3114女子寝室受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确认男生袁某持刀捅刺女生李某1致当场死亡并自杀,袁某被送医院抢救。同年12月17日袁某出院;同日,袁某指认现场后被刑事拘留。

2.监控视频、情况说明、作案轨迹图,证实袁某在2018年11月18日、19日的作案轨迹。

3.现场勘验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龙腾街巴中中学龙湖校区3号宿舍1楼3114寝室及现场的物证情况。

4.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QQ聊天记录照片,证实2018年11月11日17时52分,袁某邀约李某1于当天20时在学校钟楼见面的内容。

5.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袁某校裤上的血迹、校裤、内裤、卫衣、身上血迹的情况。

6.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害人父母的血样。

7.(巴州)公(物)鉴(尸检)字[2018]40号鉴定意见,证实李某1符合头颈部多处创口、右颈内静脉断裂、右颈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8.(巴)公(物)鉴(毒物)字[2018]54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李某1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敌敌畏、毒鼠强等常见毒物,可以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9.(巴)公(物)鉴(DNA)字[2018]781号鉴定意见,证实(1)在红色塑料柄的水果刀刀刃上、床单上、被套上、东侧墙壁上的血迹中,地上血迹中,靠阳台西门框南侧外断线钳把手,阳台东墙向南230厘米的菜地上钢锯,阳台东墙向南326厘米的菜地上钢锯,李某1白色线衣上,李某1左拇指指甲及左环指指甲、左小指指甲检测出袁某的DNA。(2)在床单上、被套上、护栏中部及东侧上沿血迹,床板外侧面至地上流柱状血迹和血泊血迹,书桌边沿上的溅落血迹,袁某腹部血迹中检测出李某1的DNA。(3)在红色塑料柄的水果刀刀柄上、枕头套上、李某1左食指指甲、李某1右食指指甲、李某1右环指指甲、袁某深蓝色紧口运动裤(右髋部粘附血迹)处检测出李某1与袁某的DNA。(4)排除双胞胎、近亲结婚及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李某6、柏某是李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

10.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8年11月28日在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对袁某进行人身检查,其左手掌见两处划痕。

11.调取证据清单、袁某病历资料,证实袁某的自杀行为致其颈部长约15厘米横断伤,喉横断,喉腔暴露,失血性休克。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系李某1同寝室同学。2018年11月19日5时许,王某听到李某1在“啊啊”的叫,发觉不对,把床头灯打开,看到袁某背对着王某,王某喊了好几声“袁某”,但袁某没理王某,双手在动,继续压在李某1的身上,李某1还在叫。王某从上铺下来,寝室其他同学也都醒了,都跑出去找宿管阿姨。王某还看到袁某的手在他自己脖子上比划,王某没戴眼镜,看不清楚在比划什么。袁某喜欢李某1,李某1说同月11日晚上袁某找她表白,被她拒绝了。同月13日上体育课时袁某又找她,拿着把刀,还当着李某1的面把自己的手割流血了,李某1很害怕,就把这件事告诉了老师。袁某平时跟同学们的关系处的还行,但性格很古怪,很偏激,只要惹到他,脾气一上来,想怎么的就怎么的。比如上语文课时候,他有次可能心情不好,就站起来吼的声音很大。王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袁某就是案发当天在寝室李某1床上的人。

证人李某2、赵某、张某1、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1月19日5时许,袁某在3114寝室对李某1行凶,袁某在案发前曾向李某1表白被拒绝,二人关系及平时性格、表现的内容与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内容相同。

13.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熊某1是宿舍管理员。2018年11月19日5时许,熊某1和米某在一楼值班室听到一群女生在叫,接着在一楼巷道看到3114寝室的几个女生,熊某1去拉电闸,米某去了3114室。熊某1走到寝室门口发现不对,见进门左手边靠推拉门的上床,一个男的抬起了头,嘴巴处有血迹,熊某1退出寝室,将女生安置在值班室,给学校主任赖文林、李仕祥打电话,又打了“120”。后熊某1和生活老师严某、谯某在一楼大厅安抚女生。不久,民警来了。3114寝室6个女生除了李某1,另外5人都出来了。

证人米某、严某、谯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9日早上,有一个男生在3114女生寝室行凶的内容与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内容相同。

1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9日5时50分许,李某3在1104值班室休息,接到米某的电话说女生寝室进了一个男生。李某3立即给保安虎庆俊打电话。李某3走到3114寝室门口,发现房门是打开着的,进屋后发现左侧靠窗的上铺上有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男的是袁某,躺在床的外侧,李某1躺在床的内侧,袁某颈部有伤,喉管都被割出来了,还有呼吸,李某1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之后李某3跟虎庆俊退出3114宿舍,在门口守着等警察和医生到来。

15.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9日6时许,白某在巴中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值班,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就带着护士赶到案发现场,发现宿舍左前方上铺有一男一女两个人,都是背朝上躺在床上,女的靠墙,男的在外侧,左手还搭在女的背上,像是搂着那女的一样。两个人的面部都是朝着宿舍中间的,没有朝向墙壁,现场很多血迹,都是喷射状的,墙上和天花板上都有。当时男的还有呼吸,女的已经死亡。在抬男的过程中,发现从他的衣服中漏出一把折叠水果刀,带有塑料外壳,警察就把刀收过去了。男的被抬上担架后发现颈部有伤口,气管暴露在外,立即将男的转运至医院。

1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某4和李某1关系非常好,李某1遇到事情会告诉李某4。最近,袁某对李某1表白、追求李某1。2018年11月11日下午,袁某通过QQ约李某1当晚20时在学校的钟楼见面,李某1告诉了李某4,还给李某4看了聊天记录。当天晚上,袁某和李某1见了面,李某4应李某1的要求在附近。之后,李某1说袁某向她表白,她拒绝了。周二晚上,李某1说当天体育课下课回教室的时候,走到教学楼一个楼梯间转拐处,袁某把李某1双手抓起,而且靠很近,李某1因为害怕就挣脱了一只手,刚好学校铃声响了,袁某听到有人从楼下上来的脚步声就把李某1的手放开;上晚自习的时候,袁某用美工刀割自己的手,李某1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班主任廖老师。李某1因心里害怕,让李某4在宿舍陪她一起睡,李某4当晚加了袁某的QQ,想告诉他不要再纠缠李某1,但没聊几句,袁某就把李某4删除了。周四上午,廖老师让袁某班上同学找李某4问袁某的去向。李某4曾和廖老师一起到网吧找袁某,周六早上在学校靠食堂的桥头最后见到一次袁某。

1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跟李某1是好朋友。2018年11月12日李某1说前一天很害怕,但不说原因。星期二下午第三节课前,陈某看到李某1拿了一张便利贴纸,说是袁某递给她的,约她体育课谈一谈。随后,说她11日很害怕,说袁某约她到钟楼谈事情,当天看袁某的眼神不对,害怕出事,就叫李某4跟在后面,袁某表白,李某1拒绝了,袁某站在那里一直不走,李某4去劝,袁某才走了。在第三节体育课上,袁某在操场上把陈某和李某1找到,李某1明确表态不喜欢袁某,袁某不死心,还是一直在说。李某1喊陈某帮忙拒绝,陈某劝袁某,袁某喊陈某离开,他单独给李某1说。快要下课时,袁某送李某1回教室。在教室,李某1说袁某送她回教室时拉她的手说了半天。晚自习前,李某1说刚才袁某把她拦到,说对不起,然后拿了一把美工刀割了他自己的手。陈某比较担心,把这个情况给班主任廖某老师说了。廖老师把袁某喊到办公室谈话去了。之后,袁某说谢谢陈某把这个事情告诉了廖老师,廖老师跟他谈了后袁某感觉好些了。星期四袁某没有来,大家还去找他了的。星期五早上袁某才来上课。班上同学普遍觉得袁某性格有问题,他看人的眼神不对,平时说话做事很极端。感觉他家里人不是很关心他,极度自卑,很敏感。

18.证人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廖某是袁某的班主任。2018年11月13日18时30分,陈某、李某1到办公室找到廖某,反映袁某向李某1表白、李某1拒绝了,袁某当着李某1的面用美工刀将左手掌划了两三刀。廖某第一时间给袁某的父亲打了电话。同月13日18时50分,廖某向袁某了解情况,袁某承认了,廖某对袁某进行了开导,袁某当时说:“廖老师,我也快21岁了,没得啥子事了”,表示这件事从此翻篇了。当晚,袁某父亲打电话说要赶回巴中处理这件事。同月14日(周三)15时许,袁某请假8节课,说不能静下心来学习,准备回家调整一下。同日廖某给袁某父亲打电话,确认袁某请假后实际没有回家。同月15日(星期四)早上第一节课,袁某没有来上课,听岳某说袁某的QQ是登录的,廖某带着李某4、岳某、陈某、杨凯在回风网吧找,但没有找到。同月16日(星期五)11时,袁某来上课,当时正常。当晚袁某在学校宿舍住了一晚。同月17日(周六)中午,学校放假,袁某就回家去,袁某的父亲也回到了巴中。同月18日早上,廖某给袁某父亲打电话说袁某没有来上课,袁某父亲说袁某还在家里马上来学校。之后,袁某父亲来了学校,但袁某没来。廖某告知袁某近期表现,袁某父亲离开学校找袁某去了,并说不用报警。同月18日晚上,袁某也没有来学校上课。袁某平时在学校的表现还可以,性格上看不出来有什么问题,没有暴力、过激行为。同月13日晚上和袁某交流时,他的表现也没有偏激,但情绪有点低落,他还让老师不要担心。之前袁某跟李某1就是正常的同学关系。同月19日早上接到米某电话,说袁某跑到女生寝室去了。因为袁某同月18日没来上课,他的家人也在找他,廖某给袁某的父亲打电话,说袁某在学校里面。随后来到3114寝室,警察已到了,袁某被抬出来了。廖某指认出学校监控视频中的作案人为袁某及视频中的证人是李某2、王某、张某2、赵某、潘某。

19.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岳某是袁某同班同学,袁某性格有点古怪,跟班上几乎所有同学关系都不好,只是岳某跟他还聊得来。袁某非常偏执,上周说喜欢李某1,拉了李某1的手以后,觉得自己很贱,袁某用小刀将自己左手掌划伤了。当天廖老师还找他谈话,也跟他父亲说了;所以袁某说他很烦躁,跟廖老师请假,但星期四他没来上课,廖老师带大家到校外找也没找到。星期五早上,袁某到学校来上课了,感觉跟平时一样,没什么事了。袁某和李某1走的很近,他对李某1很好,经常在一些小事上帮助李某1。

证人李某5、汪某、黎某、夏某、马某的证言证实袁某性格有点古怪、思想有点偏激,和同学不太交流,袁某想追求李某1,之后袁某请假、旷课、自伤的内容与证人廖某、岳某的证言证实内容相同。

20.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实熊某2是袁某的化学教师。袁某平时在学校时比较爱问熊某2化学知识,给人感觉很乐观的。廖老师曾说过袁某表白李某1失败后用刀割手的事,让大家注意袁某的状态,但熊某2在上课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

21.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李某1是李某6和柏某的独生女,李某1生于农历2001年8月14日(公历2001年9月30日)。2018年11月16日,通过廖老师得知有男生在追李某1,李某1拒绝了。周六下午,李某6给李某1打电话,她说已经到了幺爸李某7家里了,问她之前的事,她说没有受伤,那个男生用刀划了自己的手,她说有点害怕。李某1很懂事,平时待人接物很有礼貌。

证人柏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李某6证实内容相同。

22.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李某7是李某1的幺爸。通过李某6知道袁某表白李某1被拒并拿刀自残的情况。之后,李某1说袁某两次找她表白,第一次她委婉地拒绝了,第二次李某1拒绝后,袁某拿刀割了自己的手。李某7叫李某1不要把这事放在心上,要好好学习,也不要把关系跟袁某搞僵了,如果继续纠缠她就跟老师说。2018年11月18日早上李某1去上学了,次日早上9时许接到廖某的电话说李某1出事了。李某1比较文静,看起来比较腼腆不太爱说话,但对自己的事情还是非常有主见,平时待人接物很懂礼貌。

2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约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有一个年轻男子来到曹某在巴州区的“宏诚标准件”五金店,男子要买剪小拇指这么粗钢筋的钳子,曹某以50元卖了一把黄色的断线钳;男子又问锯条,曹某就送给他两个锯条。

24.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李某8在巴中中学对面开了一家“晨光文具”店。在巴中中学发生命案之前,儿子李逍说确实卖过一把折叠的水果刀给一个男学生。

2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袁某是袁某的父亲。2018年11月15日,廖某老师电话说袁某在追求同班一个女生,向其表白,被女生拒绝了,袁某有点闹情绪,用刀把自己手划了几下。同月17日袁某赶回巴中,在家等袁某。21时许袁某回家,袁某说在学校写作业,看着情绪很正常。袁某夫妇和袁某交流,主动说关于他现在谈恋爱的事情,袁某马上就说,不用说,他知道了;然后就谈学习上的事,包括下一步学习计划和打算,当晚谈的非常好,袁某没有表现什么异常。第二天,袁某先往学校走,袁某先到学校,廖老师说袁某没有来上课,廖老师让同学到寝室去找,但寝室也没有人。袁某就在学校大门口等,等到中午11点多袁某还没有来,袁某就给廖老师说去找人。由于对巴中不熟悉,就回家等。次日早上6点多,廖老师打电话说袁某拿了一把刀到学校里。袁某到学校宿舍没有找到袁某,廖老师打电话说袁某在医院。袁某是1998年3月初一出生(公历1998年3月28日),自幼跟袁某在一起生活,袁某在哪里务工就在哪里上学,后来为了学习稳定一点,就把袁某送回老家读初中。初一读完转到巴中二中,高二下学期没有读,具体原因记不得了,当时袁某在外面务工,是他妈妈在照顾,袁某只是拿钱看病。后来袁某就办了休学手续,在餐厅当了半年服务员后,回到巴中二中读书。2018年高考时袁某可以上个二本院校,他性格要强,他的目标一直是航空和舰艇院校,直接连志愿都没有填。他自己说要复读一年。袁某很开朗,有什么都愿意和袁某沟通,包括读书制定目标之类的,二人经常交流。

26.证人巩某的证言,证实巩某是袁某的母亲。2018年11月14日早上袁某回到家里睡觉,他心情不是很好,问他没有说。巩某早上休息后,发现袁某已经不在家了;第二天晚上下班回家发现袁某又在家睡觉,没有去上课,以为是他学习压力大想休息。周五巩某醒来后在家中没有看见袁某。周六18时许,袁某从外地赶回来给袁某作思想工作,但22时许,袁某才回到家中,说在寝室跟同学在一起,夫妻俩都晓得他在撒谎。和袁某谈心时没有发现任何不对的地方,情绪也跟往常一样,袁某说他的心思是放在学习上的,还有他的一些理想,当时看他没有什么问题。周日8时许,廖老师给袁某打电话说袁某没有去上学,二人在卧室发现他,袁某喊袁某去上学,袁某走之后二人也去了学校发现他还没有去上课,去哪儿了也不清楚。同月19日6时许,廖老师给袁某打电话,袁某就去学校了。袁某当天穿着墨绿色带条纹的板鞋,黑色带白色的条纹运动裤,黑色带帽运动服,袖子上带白色条纹。袁某在家里表现很阳光,爱说爱笑,脾气还算可以,但如果别人惹了他的话他也不算了,以前说过人不犯他他不犯人的话。在巴中二中读书的时候,因为这种性格所以才会和同学打架。以前跟他谈过耍朋友的事,但他说现在不考虑这些等到大学了才考虑。袁某是1998年农历三月初一(公历3月28日)出生。袁某从小学三年级跟随夫妻二人在外地读书。初一时袁某被送到了兰草镇中学,初一毕业袁某曾到河南嵩山的一个武术学校读书,之后二人又把袁某带到身边一起外出务工,袁某就在浙江、长春等地读了一年初二。袁某在巴中二中从初三读到高二,之后袁某就不想读书了。袁某因为肾炎而休学,袁某在巴中蓝湾国际爱唯纯K酒吧等地上了半年班,之后继续在巴中二中读书至高三毕业。2018年6月袁某参加高考考上了二本线,因为没有考上理想的学校,同年8月袁某到巴中。袁某父亲当时一直在外打工,不知道袁某的休学具体情况。袁某表现良好,比较听话,只是有时候不知道他心里想什么,他和父母交流的时间比较少。2019年年初给李某1的父母赔偿了10万元。

27.原审被告人袁某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袁某是2018年8月10日认识李某1的,是同班同学。二人在学习上经常互帮互助,时间长了,就喜欢上了李某1,想和她耍朋友。同年11月11日(星期天)学校放假,袁某在家给李某1发QQ约当晚在学校钟楼下面见面,李某1同意。见完面在往宿舍走的路上向李某1表白,李某1说等高考结束后再说。同月13日(星期二)下午第三节体育课解散后,袁某跟李某1说现在突然叫他不喜欢他也做不到,给她道歉说之前让她尴尬了,李某1说没什么。二人在操场上走了几圈,聊了一些学习、生活上的事情。体育课下课后,袁某给李某1说既然说好了,就握个手以后做朋友,用左手跟她握了一下手。当天下午第四节语文课上,跟同学们分享了一个词语“义无反顾”,觉得应该要大声说才符合这个词的情景,当时的声音很大。当天下午放学后,袁某觉得不应该去握李某1的手,就想惩罚自己,当着李某1的面用同班同学夏子晴的美工刀在左手手掌划了两刀,流了血的,并给李某1说“我刚才摸了你的手,对不起!”。同月14日(星期三),袁某情绪很低落,觉得自己情商低,把事情整的很糟糕,割手这样的事把李某1都吓到了,因为陈某说袁某割手后李某1在哭。袁某给班主任廖某老师请了假,坐公交到了广场附近燕归来网吧玩了一个通宵。同月15日早上回家睡觉。因害怕被妈说,睡到早上10时左右到信合大厦银行里继续睡觉,当天下午又回家继续睡觉,一直睡到星期五早上,被妈发现,叫袁某回学校上学。同月17日(星期六)中午学校放假,回家后爸爸回来了,他就问了学习,聊了高考的事情。同月18日(星期天)早上袁某起晚了,爸爸叫去上学,袁某怕被老师说就没去学校,坐公交车过柳津桥时,看着河水,觉得生活没有意思,就想既然活着不能跟李某1在一起,那就跟她死在一起,在公交车上就想好用钳子把李某1寝室的窗户剪开进入宿舍把她杀了再自杀。袁某在柳津桥附近下车后到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大钳子,又想买几根锯条用来锯窗子的防护栏,问老板有没有锯条卖,老板就送了4根锯条。袁某拿着钳子和锯条坐出租车到燕归来网吧上网,直到20时许回学校,在学校对面的文具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带着钳子、锯条、水果刀进入学校,躲在学校理发店后面。一直到学校下晚自习后,袁某将钳子、锯条藏在绿化带里,随便找了一个教室睡到凌晨3时许,袁某又返回理发店附近,拿上钳子、锯条、水果刀来到李某1的寝室外面。在小卖部门口拿了一个木凳子,踩在凳子上爬上了李某1寝室的窗户,用钳子剪断了窗户防护栏上的钢筋钻进寝室。从寝室的阳台通过玻璃推拉门来到寝室里面。因为之前李某1给说过她床铺位于寝室靠近厕所的上铺。袁某在寝室里发呆,不知过了多久,就爬到李某1的床上,当时她面朝上头朝阳台睡着的。袁某刚上她的床她就醒了,看了袁某一两秒就躲进被子里面叫,这时同寝室的王某醒了,拿了灯照过来,看见袁某后还喊了袁某的名字。然后寝室的其他人都醒了,也都在往外跑,很快寝室就没有人了。在其他同学往外跑的时候,袁某就先用刀割了自己的喉咙,当时就感觉有热热的东西流出来了,然后又用刀朝李某1的脖子刺和划,至少有四五次。李某1一直在挣扎,还用手挡刀,后来就没有怎么挡了,袁某觉得头发晕,慢慢就没有意识了,等醒来的时候,就在医院里面了。袁某想的是既然生不能跟李某1在一起,那就死在一起,所以就想杀了李某1再自杀。李某1没有过错,对她没有怨恨。袁某当时随身带了一个MP3用来照亮。袁某到阳台时把鞋子脱了放在阳台上。因为担心穿厚了不能从防护栏挤进去,就将外套放在外面,具体放在哪里记不清了。被告人袁某辨认出购买钳子和锯条的地点即巴中市巴州区门市、购买水果刀的地点即巴中中学龙湖校区门口龙腾街30号门市;辨认出作案刀具即在案的水果刀;辨认出其作案时随身携带用于照明的MP4;辨认出学校监控视频中的作案人为其本人。

2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袁某作案时已满20周岁,被害人李某1案发时未满18周岁。

29.刑事谅解书、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赔偿协议书、领款单、收条等,证实巴中中学、袁某父母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情况,被害人父母予以谅解,请求对袁某从轻处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在向李某1表白被拒后,产生杀害李某1后自杀的想法,并购买作案工具,潜入李某1寝室,趁李某1熟睡之机,用刀捅刺李某1头颈等部位致李某1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袁某父母代为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袁某归案后如交代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袁某虽然无前科劣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袁某预谋杀人,购买作案工具,深夜潜入女生宿舍当众行凶,持刀连续捅刺李某1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袁某系在校学生,因为恋爱,为情所困,糊涂犯下大错,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因袁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导致,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袁某与被害人李某1系同学关系,袁某因为向李某1表白被拒,李某1并无任何责任或过错,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袁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袁某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我院审理期间,袁某确有实际的悔罪表现,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可酌情对袁某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提“袁某有精神疾病,未对袁某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证据均未反映袁某有精神异常之状况,袁某的供述和辩解清楚、有条理,思维清晰,没有必要对袁某进行鉴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9刑初1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没收被告人袁某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二、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9刑初1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军利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刘睿丹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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