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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河区袁某某强奸、强制猥亵、侮辱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1-28 18:17:23   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94********,系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库管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因涉嫌强奸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某服饰公司员工宿舍,故意将掺有“迷药”的饮料诱骗被害人梁某某喝下,欲趁药力发作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由于梁某某的男友将其接走,未得逞。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材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2.202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包头市九原区惠德花园小区附近平房苗某某的家中,故意将掺有“迷药”的黑芝麻粉诱骗被害人苗某某服下,趁苗某某睡着对其进行猥亵,并用手机拍照。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材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

2.《报案材料》、《抓捕经过》、《工作证明》;

3.袁某某手机内存储的照片包头市某毛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场景的照片、QQ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酸奶包装盒照片;

4.《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2份;

6.证人谭某甲、谭某乙的证言;

7.被害人梁某某、苗某某的陈述;

8.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诱骗被害人喝掺有“迷药”的饮品后,欲趁药力发作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他人将被害人接走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故意诱骗被害人喝掺有 “迷药”的食物,后对其进行猥亵并拍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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