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讲解强奸案中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审查 —以辩解真伪的识别为中心

张万军教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人最常见的辩解是“我不知道她不满十四周岁”。这句话看似简单,实际包含多种可能。有的是真实的误解,行为人确实没有机会、也没有理由知道对方年龄;有的是选择性遗忘,行为人当时有过怀疑,事后却说自己没想过;有的是明知而否认,行为人清楚对方是幼女,只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抵赖。
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张万军教授指出,三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第一种可能阻却故意,第二种不能免责,第三种属于虚假辩解。因此,办案机关与辩护人面对同一句话,任务不是判断它是否可信,而是判断它属于哪一种。
本文以辩解真伪的识别为中心,讨论七个问题,辩解的性质与类型,规范基础与推定结构,辩解成立的条件,判断辩解的客观依据,五种常见辩解的具体审查,特殊关系中的辩解,证据与程序,最后是辩护操作。所引案例均标明入库编号。

一、明知辩解的性质与类型

讨论辩解,先要弄清它在证据法上的位置。辩解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一部分。它与有罪供述同属一类证据,但证明方向相反。

(一)辩解不等于否认

被告人说“我不知道她多大”,与说“我没做过”,性质不同。后者是对行为事实的否认,前者是对主观认识的说明。前者以承认部分客观事实为前提,往往伴随对性行为的承认。
这一区别在审查上很重要。完全否认的,争点在身份与行为;承认性行为而否认明知的,争点转向主观认识。前者的证明依靠客观证据,后者的证明依靠对行为人认知状态的推断。两者的证据结构不同,辩护方向也不同。
实践中还有一种中间状态,被告人不直接说“不知道”,而说“她看起来挺大的”“她自己说成年了”“介绍人讲她十七岁”。这类说法不是单纯否认,而是提出了具体的事实主张。这些主张可以验证,也应当验证。

(二)四种典型辩解

第一种,直接否认认识。被告人称“不知道”“没问过”“没想过”。这种辩解最笼统,也最难反驳,因为它没有提出任何可验证的事实。
第二种,外观误判。被告人称“她身高一米七”“化了妆”“穿得很成熟”“看起来像二十岁”。这种辩解把判断依据放在外观上,可以验证,但外观本身不足以推翻推定。
第三种,他人告知。被告人称“她自己说十八岁”“介绍人说她成年了”“她拿了身份证给我看”。这种辩解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来源,是最有可能成立的一类。
第四种,身份误认。被告人称“我以为她是来打工的”“她说在上夜校”。这种辩解针对的是对方的社会身份,间接说明年龄判断。

(三)真实误解与逃避责任的区分

区分两者,不能靠观察被告人的表情,而要靠事实。真实误解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当时掌握了某些信息,这些信息确实指向对方已满十四周岁,且其已尽到起码的核实义务。逃避责任的特征是,行为人当时有机会知道,却没有核实;或者已经怀疑,却选择不问。
这一区分可以用三个问题检验。第一,行为人当时掌握了什么信息。第二,这些信息是否足以让人相信对方已满十四周岁。第三,行为人是否作过核实。三个问题都指向“确有合理依据”的,误解可能成立;任何一个指向“本可知道”的,辩解就难以成立。
还需要注意一种情形,就是辩解形成的时间。案发后第一次讯问就提出具体辩解,且有相应证据,可信度较高;随着侦查推进,辩解内容不断变化,且变化方向跟随办案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信度就低。陈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16-1-182-001)的经历表明,证据会变化,辩解也会变化,审查时必须核对变化的时间与原因。

二、规范基础与推定结构

明知的法律要求,来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款不要求证明违背意志,但没有免除主观要件。行为人须明知对方是幼女,否则不能按本款处罚。

(一)三档推定规则

明知难以直接证明,规范采取分档推定的方法。目前最具体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第一档,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不可反证的推定。理由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在体貌、言行、生活状态上与成年人差异明显,正常人能够识别。
第二档,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明知。这是可以反证的推定,反证的方向是行为人有合理依据认为对方已满十四周岁。
第三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明知。这是总则性表述,覆盖前两档之外的情形。
三档结构的意义在于,把证明责任作了分配。第一档,控方只需证明年龄;第二档,控方需证明年龄与外观特征,辩方可以反证;第三档,控方需证明具体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辩护时应当先确定案件属于哪一档,再决定抗辩策略。

(二)推定的性质

推定不是拟制,也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它是一种事实推断,允许反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推定所得出的结论,同样要接受这一标准的检验。
这意味着,即使案件属于第二档,被告人也不能仅凭一句“我看不出来”就推翻推定。他必须提出具体的、有证据支撑的事实,说明自己为何会误判。反过来,控方也不能仅凭推定定案,仍须说明推定的事实基础,例如被害人的身高、穿着、言行、就读年级。
实践中常见的错误有两种。一种是认为推定一经适用即不可反驳,被告人说什麼都没用;另一种是认为推定只是参考,只要被告人否认就不能认定。两种理解都不符合规范的本意。

(三)与量刑规范的关系

法释〔2023〕3号《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日施行)第一条列举了适用较重从重幅度的情形,包括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进入特定场所实施、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多次实施、造成伤害等;第二条列举了情节恶劣的八种情形;第三条规定了造成幼女伤害的三种情形。
这些规定解决的是量刑,不解决明知。明知的成立与否,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刑罚的幅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辩护时应当先处理明知,再处理情节;如果明知无法否定,就转向情节与量刑。

三、辩解成立的条件

明知辩解要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确有合理依据,且已尽到起码的注意。这两个条件,是李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14)关于同意误认的表述在明知问题上的延伸。该案明确,辩解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根据,或者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已足够审慎但仍产生错误认识,才能采纳。

(一)确有合理依据

合理依据,指的是行为人在当时掌握的信息足以让一个正常人相信对方已满十四周岁。这种依据可以是对方的自我介绍、他人的告知、证件的显示,也可以是对方的体貌、职业、生活状态。
关键在“当时”。事后才知道的信息,不能作为当时的依据。例如,被告人案发后从被害人的社交账号得知其已满十四周岁,这不能证明案发时他这样认为。审查时应当核对信息获取的时间。
合理依据还要求具体。笼统地说“我觉得她成年了”,不是依据;说明“她说自己在超市上班,还说已经十九岁”,并附聊天记录,才是依据。辩解的证明力,取决于它的具体程度。

(二)已尽到起码的注意

起码的注意,指的是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境下,应当作出的核实。核实的程度,与双方的关系、场合、对方的 appearance 相关。网络相识、对方自称成年、又主动提出见面的,核实义务相对较轻;对方明显年幼、又由他人介绍到宾馆的,核实义务就重。
判断是否尽到注意,可以看三点。第一,行为人是否询问过年龄。第二,对方作出回答后,行为人是否要求进一步确认。第三,出现疑点时,行为人是否追问。三个问题都作了,注意义务基本尽到;一个都没作,就难以主张误解。
需要强调的是,注意义务不是无限的。法律不要求行为人在每次性行为前查验身份证。要求过高,等于把明知变成严格责任。合理的标准是,在出现疑点时应当核实,在无疑点时不必过度怀疑。

(三)反证的门槛

反证的门槛,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行为人必须说明他依据什么判断、这些依据是否可靠、他是否作过核实。仅仅说“她看起来不像”“她没说多大”,不足以推翻推定。
门槛的高低,与被害人的年龄段相关。不满十二周岁的,门槛几乎不可逾越,因为这一档采取绝对推定,任何辩解都不能推翻。十二至十四周岁的,门槛较高,需要具体依据与核实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但外观幼小的,门槛相对较低,但仍需说明误判的原因。
吴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03)中,被告人与十二岁幼女恋爱并自愿发生性关系,法院仍认定构成强奸罪。该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与被害人年龄接近,仍未能以不知道年龄脱责。这一处理说明,在绝对推定的档次内,辩解几乎没有空间。

(四)辩解成立的法律效果

辩解成立,意味着控方未能证明明知,主观要件欠缺。此时不能按奸淫幼女论处。但案件并不因此当然无罪,还要看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而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存在暴力、胁迫,则可能构成普通强奸罪,因为普通强奸不要求认识年龄,只要求认识违背意志。这一转化常被忽略,辩护时应当一并说明,避免当事人误以为辩解成立就一定无罪。
如果行为人未达明知,但被害人客观上系幼女,民事上仍可能产生赔偿问题。刑事与民事的评价标准不同,辩护时应当区分,不能以刑事辩解对抗民事责任。

四、判断辩解的客观依据

辩解是否真实,最终要靠客观事实检验。以下五组材料,是最常用的依据。

(一)身体发育与体貌

身高、体重、第二性征、面部特征,是最直观的判断依据。但体貌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唯一依据。有的少女发育早,身高超过同龄人;有的发育晚,看起来明显小于实际年龄。
更可靠的做法,是把体貌与其他材料结合。例如,身高接近成年人,但穿校服、背书包、说话稚气,综合判断仍可能是幼女;身高不高,但化浓妆、穿成熟服装、在娱乐场所工作,综合判断可能误认为成年。判断的对象是“一个正常人在当时情境下会形成什么印象”,而不是单纯测量身高。
审查辩解时应当追问,行为人对体貌的描述是否具体,是否与照片、监控、证人描述吻合。如果被告人称“她一米七”,而监控显示其明显矮于同行成年人,辩解的可信度就下降。

(二)言谈举止与衣着

言谈内容、用词习惯、话题兴趣、情绪反应,往往比体貌更能反映年龄。幼女的谈话多围绕学校、老师、同学、作业、动画,用词简单;成年人的谈话多涉及工作、收入、感情、生活安排。衣着方面,校服、卡通图案、学生款书包,都是明显的年龄标志。
反过来,如果被害人刻意打扮成熟、使用成年人的语言、主动谈论感情与金钱,行为人误认为其已成年,就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这种情况需要证据支撑,不能只凭被告人描述。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都可以用来印证。
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2-012)涉及教师身份,法院把教师身份与多次实施作为情节恶劣的认定依据。这类案件中,行为人长期接触被害人,对其言谈、学业、生活了解充分,主张误判的空间很小。

(三)生活作息与活动场所

生活作息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有说服力的材料。幼女通常有固定的上学时间、放学时间、家庭作业、家长接送;很少深夜外出,很少独自住宿,很少出入酒吧、网吧。行为人如果知道对方每天要上学、要回家、由家长接送,就很难主张不知道对方是幼女。
活动场所同样重要。在学校、补习班、少年宫、小区游乐场认识的,明知的推定较强;在酒吧、夜店、网络交友平台认识的,行为人可能误认为对方已成年,但这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关键仍要看行为人对年龄的具体认识与获取信息的渠道。

(四)交往深度与告知情况

双方如何认识、认识多久、见过几次、谈过什么,直接决定行为人获取年龄信息的机会。长期相处、频繁见面、深入了解的,明知的推定较强;偶然相识、短暂接触、仅有一次见面的,明知的认定就要更谨慎。
告知情况是直接证据。被害人是否说过自己的年龄,家属、朋友、介绍人是否提过,行为人是否询问过,都是判断明知的重要事实。这些事实应当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支撑,不能只凭口供。
赵某甲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6-1-182-001)在审查性侵未成年家庭成员案件时提出,应当关注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水平、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有无反常、侦破过程是否自然。这一思路对明知的判断同样适用,因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年龄的了解程度远高于陌生人。

(五)规避与掩饰行为

行为人事后是否有规避审查的举动,也可以作为判断辩解真伪的间接材料。例如,案发后删除聊天记录、叮嘱被害人不要说出年龄、要求被害人使用虚假身份、更换联系方式、逃避侦查。
这些行为本身不构成明知,但可以说明行为人对年龄问题有所认识。如果被告人一边主张“不知道她多大”,一边在案发后要求对方“别说我见过你”,两者就存在矛盾。
反过来,如果行为人在交往中主动询问年龄、要求查看身份证、因对方自称未成年而停止接触,这些行为可以作为不明知的佐证。辩护人应当注意收集这类材料,它们比当庭辩解更有说服力。

五、五种常见辩解的具体审查

实践中,被告人的辩解大多可以归入以下五类。逐类分析,可以看出哪些有用、哪些无用。

(一)她自称成年

这是最常见的辩解,也是最需要证据的一类。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印证,法庭通常不会采纳。即使有证据,也要看被害人的自述是否与其外观、生活状态相符。
如果被害人自称十八岁,但穿着校服、每天上学、由家长接送,行为人仍应怀疑,其辩解不成立。反之,如果被害人自称十九岁、在外打工、独立租房,且体貌成熟,辩解就有一定基础。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自述年龄不能作为反证,因为这一档采取绝对推定。对十二至十四周岁的,自述可以作为反证材料之一,但仍需与其他情况结合。

(二)介绍人告知

介绍人明确告知被害人已成年,可以作为反证。但介绍人的告知是否可信,要看其与双方的关系、告知的场合、内容是否具体、有无其他证据印证。
如果介绍人本身也误认年龄,或者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虚报,告知就不能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依据。因为行为人仍负有起码的核实义务,尤其是在被害人外观明显像幼女的情况下。
谭某喜强奸、引诱、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08)涉及通过网络寻找未成年少女、以介绍工作与发红包方式诱骗的情形。这类案件中,介绍人的角色往往就是诱骗者,其告知的可信度极低。辩护时若以介绍人告知为由主张不明知,需要注意这一背景。

(三)有身份证件

被害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借用他人证件,使行为人误认为其已成年,是较强的反证。此类情形需要查明证件的来源、使用场合、行为人是否实际查看、证件信息与被害人是否相符。
如果行为人从未查看证件,只是听说对方有身份证,反证的说服力就弱。如果行为人查看了证件,证件显示已满十八周岁,且照片、信息与被害人相符,反证的说服力就强。
但要注意,使用虚假证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能成为成年人规避责任的当然理由,仍需结合其他情况判断。行为人即使查看了证件,在对方外观明显年幼时,仍应产生怀疑。

(四)看起来不像

这类辩解把判断标准放在外观上。外观确实是判断材料之一,但不能单独决定。法庭会追问,除了外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学校、作息、家庭、交往了解多少;被害人的衣着、言谈、活动场所是否透露年龄;行为人有何理由不去核实。
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指向“应当知道”,外观辩解就不成立。如果被害人的外观、言行、生活状态整体呈现成年人特征,且行为人没有任何疑点,外观辩解可能成立。
审查时应当注意,外观判断容易被“化妆”“打扮”误导。浓妆、成熟服装可以掩盖年龄,但不能掩盖言谈、作息、生活习惯。判断应当看整体,而不是某一个特征。

(五)不知道十四周岁这条线

有的被告人辩称“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十四岁”“我以为只要她同意就行”。这类辩解混淆了事实认识与法律认识。
不知道十四周岁这一法律界限,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行为人只需知道对方是幼女,不需要知道具体的法律标准。因此,这类辩解对辩护没有帮助。
真正有意义的主张,是“我不知道她不满十四周岁,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我也无从知道”。辩护人应当帮助当事人把这句话讲清楚,并用证据支撑。混淆两者,往往使本来可能成立的辩解失去说服力。

六、特殊关系中的辩解

熟人关系中的明知辩解,难度明显高于陌生人。原因很简单,相处越久,获取年龄信息的机会越多。

(一)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中,双方交流频繁,会谈到学校、年级、家庭、生日。行为人主张不知道年龄,需要解释为何从未涉及这些话题。
吴某某案的处理说明,即使双方系恋爱、被害人自愿,只要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仍构成强奸。该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仍未能脱责。这一处理对恋爱关系中的辩解形成了明显限制。
但恋爱关系也可能存在真实的误判。例如,被害人在社交平台上自称十六岁、使用他人照片、从不提及学校,行为人在短暂交往中确实可能误认。这类辩解能否成立,要看交往的深度与信息的来源。

(二)师生与医患

师生、医患关系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年龄、年级、学业情况有制度性的了解。教师知道学生的班级、入学时间;医生知道患者的年龄、病历。这类关系中,主张不知道年龄几乎没有空间。
张某某案(入库编号:2023-02-1-182-012)把教师身份与多次实施作为情节恶劣的认定依据。杜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5-14-1-182-002)中,行为人是被害人的语文老师,被害人是其在校学生,法院认定其明知精神状况。两案共同说明,特殊职责关系既提高注意义务,也强化明知的推定。
辩护时应当注意,这类案件的争点通常不在明知年龄,而在年龄本身、次数、后果,或者罪名选择。把力气放在明知上,往往效果不佳。

(三)亲属与共同生活

亲属关系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出生、成长、就学有直接了解。陈某某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11)涉及亲生女,被告人零口供。这类案件中,主张不知道年龄不仅缺乏事实基础,也与常理相悖。
赵某甲案(入库编号:2023-06-1-182-001)涉及未成年家庭成员的事实认定,强调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观察、被害人事后的变化、侦破过程的自然性。这些材料既可以用于认定犯罪,也可以用于反驳辩解。
辩护时应当关注,首次陈述由谁发现、如何询问、有无诱导,家庭成员之间有无矛盾或者串通。这些是这类案件中真正可能存在的争点。

(四)网络交往

网络交往中,行为人只能依赖对方的自述、照片、视频。这类关系中,误判的可能性客观存在,但取证也相对容易,因为聊天记录往往完整保存。
审查时应当看,被害人在聊天中如何自我介绍,行为人是否提出过疑问,是否要求视频或者见面核实,是否在得知对方年龄后仍继续。如果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明确称“我十三岁”,行为人仍继续邀约,明知的证据就比较充分。
谭某喜案涉及网络诱骗,其裁判要旨说明,以介绍工作、发红包等方式诱骗未成年少女的,不能以对方自愿为由脱责。这一思路对网络交往中的明知判断具有参考价值,即行为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取得同意,不能主张善意误判。

七、证据与程序

明知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取证是否到位。程序上的疏漏,往往使辩解无从检验。

(一)讯问应当问什么

讯问被告人时,应当问清其与被害人的认识经过、对年龄的了解、是否询问过、有无查看证件、被害人如何自我介绍、介绍人如何告知。这些问题构成明知判断的基础。
如果讯问只问“你知道她多大吗”,被告人答“不知道”,笔录就缺乏细节,难以支撑后续判断。正确的讯问应当具体到时间、地点、对话内容,让辩解可以被验证。
同样,询问被害人时,应当问清其是否告知过年龄、如何告知、是否使用过虚假身份、行为人有何反应。对幼女的询问,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进行,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二)年龄证据的核对

年龄是明知的前提,年龄证据不实,明知的判断就失去基础。年龄证据应当以原始书证为主,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学籍档案、疫苗接种记录。这些材料不一致时,应当追查原因,调取原始记录。
张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20)明确,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贾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01)处理跨法适用,逐次核对行为时间与被害人年龄。两案都说明,年龄必须精确到日。
辩护人阅卷时,应当把年龄证据单独列为一组,核对出具主体、形成时间、记载内容、相互之间的一致性。发现矛盾的,应当申请调取原始材料,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

(三)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明知的证明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提出辩解,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但需要提出具体的、可验证的事实主张。这一主张成立,就形成合理怀疑,控方必须排除。
因此,辩护的着力点不是“证明被告人不知道”,而是“提出足以使明知的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这一区别很重要,前者几乎无法完成,后者则可以通过具体材料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被告人的辩解有证据支撑,且无法排除,就存在合理怀疑,应当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四)证据变化的甄别

陈某某案(入库编号:2023-16-1-182-001)经历了无罪判决与再次改判的反复。裁判要旨明确,再审中发现新证据或者原有证据变化,应先判断是否属于关键证据,再对未变化的其他证据重新审查;其他证据仍能形成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不应改判。
这一规则对明知问题同样适用。如果被害人的年龄证据发生变化,或者被告人的辩解出现新证据,应当重新审查全部证据,而不是简单维持或者推翻原结论。
实务中,年龄证据变化最常见的情形是户籍登记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遇到这类情形,应当调取出生医学证明、接生记录、学籍档案、疫苗接种记录,形成完整链条。仅有户籍登记,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五)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的特殊要求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遵循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程序。询问应当在相对舒缓的环境进行,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人员主持,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在场。
这些程序要求,不只是对被害人的保护,也影响陈述的可靠性。程序规范,陈述的自主性更有保障;程序不规范,诱导、暗示的风险就增大,辩方也有理由质疑。
审查笔录时应当注意,提问方式是否开放,是否反复追问同一细节,是否在被害人否认后继续施压,是否有多人在场影响其表达,录音录像是否完整。这些细节,往往是判断陈述是否被塑造的关键。
需要说明的是,程序瑕疵不当然导致陈述不可信。辩方指出瑕疵后,仍须说明该瑕疵如何影响陈述内容。仅以程序不规范为由要求排除,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八、辩护操作

明知问题的辩护,应当按四步推进。每一步都有具体动作,不应停留在口头主张。

(一)固定辩解

第一步,尽早固定辩解。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时,就应当详细询问当事人对年龄的认识,并记录其陈述。如果当时没有提出辩解,事后才提出,可信度会大幅下降。
固定辩解时应当注意,让当事人说明具体的依据,而不是只记录“我不知道”。依据包括:对方如何自我介绍、有无聊天记录、有无证件、有无第三人在场、自己是否询问过、为何没有怀疑。
同时应当提醒当事人,不要编造依据。编造的辩解一旦被查实,不仅不能成立,还会损害全部供述的可信度。这一点必须讲清楚。

(二)寻找合理依据

第二步,寻找支撑辩解的材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社交平台信息、照片、视频、证人证言、消费记录、场所监控,都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当时的认知状态。
寻找时应当注意时间。只有案发前或者案发时的材料,才能证明当时的认知;案发后才知道的信息,不能用于证明。
如果材料显示当事人曾经询问年龄、曾经要求查看证件、曾经因对方自称未成年而犹豫,这些内容应当重点提取,并申请调取原始载体。

(三)应对推定

第三步,应对推定的适用。先确定案件属于哪一档。不满十二周岁的,辩解空间极小,不宜强攻;十二至十四周岁的,可以反证,应当集中力量;其余情形,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断,可以质疑控方的事实基础。
质疑推定,应当从推定的事实基础入手。控方称被害人“看起来像幼女”,辩方就应当核对:身高多少、穿着如何、言行如何、就读年级是否已知、场所有无年龄标识。这些事实如果有争议,推定就不稳固。
还可以质疑推定的逻辑跳跃。控方不能先推定被害人看起来像幼女,再推定行为人应当看得出,再推定其应当知道。每一步推定都需要独立的事实基础,否则结论就是空中楼阁。

(五)与公诉人沟通的要点

明知问题的沟通,不宜停留在“他不知道”这一句。有效的沟通,是把辩方的具体主张、对应的证据、以及控方推定链条中的薄弱环节,一次讲清。
沟通时可以先确认档次。问清控方适用的是哪一档推定,事实基础是什么,是否有独立的证据支撑每一步。档次不同,抗辩空间不同,沟通重点也不同。
其次可以确认年龄证据。如果年龄本身存在争议,明知问题就被前置问题取代。此时应当集中力量核对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学籍,而不是在明知上反复拉扯。
再次可以确认情节。如果明知难以否定,就把沟通转向次数、后果、职责关系,争取在量刑档次内从轻。这一转向不是妥协,而是把有限的辩护资源放在可能改变结果的地方。

(四)转向其他争点

第四步,及时转向。如果明知证据充分,继续在这一问题上纠缠,只会消耗辩护资源,并可能被视为缺乏悔意。此时应当转向其他争点。
可转向的争点包括,年龄证据本身是否有误;性行为是否实际发生;次数是否准确;有无加重情节;罪名是否可以变更;量刑是否可以从轻。吴某某案、张某某案都说明,在明知难以否定时,年龄与次数的精确性往往成为真正的战场。
尹某龙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05)把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实施作为情节恶劣的认定依据;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聚众淫乱案(入库编号:2024-04-1-182-001)被核准死刑,情节极为严重。这些案件提示,量刑争点的空间虽然窄,但并非不存在。
最后要说清限度。在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行为人与被害人长期共同生活或者存在特殊职责关系的情形下,明知的推定几乎不可推翻。此时可以争取的,往往不是无罪,而是准确的年龄认定、准确的次数认定与准确的量刑。把这一点向当事人讲清楚,比给出不切实际的期待更有价值。

   对“不明知”辩解的审查,可以归纳为五句话。第一,辩解不是否认,而是对主观认识的说明,须按主观要件的标准审查。第二,明知有三档推定,不满十二周岁不可反证,十二至十四周岁可以反证,其余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断。

第三,辩解成立需要两个条件,确有合理依据,且已尽到起码的注意。第四,判断依据在客观事实,体貌、言行、衣着、作息、场所、交往深度、告知情况、规避行为,都是可用的材料。第五,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方只需提出可验证的事实,形成合理怀疑。
对办案机关而言,这五句话就是取证清单。讯问要问到具体对话,年龄证据要原始,推定的事实基础要独立,辩解要核实。对辩护人而言,这五句话就是操作顺序。先固定辩解,再找依据,再应对推定,最后及时转向。
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既是侵害者,也是一个对年龄缺乏敏感的人。法律要求他对年龄保持起码的注意,但不要求他成为年龄鉴定专家。辩护的分寸,就在这两者之间。找准这个分寸,既不放过明知而为的侵害,也不冤枉确有误解的人,才是这类辩护真正的专业性所在。
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执业范围重点覆盖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地,执业范围辐射全国,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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