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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理念与规则适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03 17:06:23   阅读:

文|李勇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3期,第1-19页

 

内容提要:侵财犯罪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加强侵财犯罪审判工作是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研判和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侵财犯罪的总体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要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侵财犯罪审判工作实践,做深做实“两个结合”和“六个坚持”;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科学刑事司法理念,在侵财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以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提质增效助推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侵财犯罪 刑事司法理念 宽严相济 犯罪构成 追赃挽损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情况和面临的形势

(一)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二、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侵财犯罪审判工作实践

(一)“两个结合”的落实

(二)“六个坚持”的应用

三、适应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

(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妥善处理民刑关系

(四)坚持情理法相融合

(五)与时俱进妥善处理新类型侵财案件

(六)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

四、侵财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二)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三)关于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四)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和“其他个人目的”

(五)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结语

 

引言

 

刑事审判的职责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以刑罚手段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侵犯财产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利益不受侵害,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侵犯财产犯罪,简称侵财犯罪,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所包含的十三个罪名,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为典型代表。从更广义的范畴来说不只这十三个罪名。比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罪也具有侵财犯罪特征,和诈骗罪具有共通性,只是因为还涉及经济合同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等其他犯罪客体,所以未列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节。仅就《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所包含的十三个罪名而言,侵财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约占四分之一;同时法律适用问题复杂,疑案、难案多,上诉率、申诉率偏高,突出体现了“案件总量大、定分止争难”的特点。此类犯罪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长远看,还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侵财犯罪审判工作一直以来都被作为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来部署、推进,在新时代更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为“十五五”期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指明了方向。2025年2月8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强调“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加强家事、医疗、养老、就业、消费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增进民生福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着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站在对党的事业负责、对法治建设负责的高度,促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依法严格区分罪与错、错与责。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社会治理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2025年11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和治理工作作出明确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等犯罪;在传统手段侵财犯罪数量下降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新型侵财犯罪案件;做实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等。

 

一、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情况和面临的形势

 

(一)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侵财犯罪审判工作在全部刑事审判工作中居于非常特殊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侵财犯罪审判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说,财产利益是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民生福祉关联最为密切的一种利益。有恒产者有恒心,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首先是财产受保护,以此打牢美好生活的物质基础。财产安全、财产秩序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司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反之,财产受到侵犯却得不到保护,对人民群众来说,就是最可见、最可触、最可感的不公平、不正义。侵财犯罪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约占四分之一,如此大的体量也决定了侵财犯罪审理工作的质效深度影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实现。

 

第二,加强侵财犯罪审判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最能够在侵财犯罪审判工作中得到非常具体、生动、明显的体现。如果侵财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标准模糊、界限不明,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就无从分辨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导致出现两种结果:要么造成执法司法的不作为、选择性执法,即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受到侵犯后,明明已经构成犯罪,有关部门却不处理,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要么出现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民事侵权纠纷的情况,即个人或企业实施的本来是正当行为或者虽然违规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却被作为犯罪处理。这两种结果都导致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丧失,从根本上破坏法治。

 

第三,加强侵财犯罪审判工作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司法审判是“守心”的工作。“盗抢骗”等侵财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惩治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刑事犯罪,保证人民群众在既有财产秩序下合理安排社会生活,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利益的稳定实现,让人民群众能够分享国家富强、繁荣的文明成果,赢得人民群众对党治国理政的真心支持。依法惩治侵犯各类经营主体财产利益的犯罪,是落实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有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有力举措。依法惩处涉企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让企业家安心投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这些都是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第四,加强侵财犯罪审判工作是新时代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侵财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复杂,许多问题在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同一个案件依据不同的观点可能得出罪与非罪的截然不同的结论,导致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结果难以为社会公众所信服。学术上的争论可以留待长期研究探讨,但是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必须作出裁判,而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法官对同类型案件应当作出基本一致或同向性的裁判。新时代、新形势对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加强侵财犯罪审判工作,切实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把党和国家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

 

侵财犯罪历来属于常见高发的犯罪。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大对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2021年至2025年,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侵财犯罪刑事案件127.31万件,审结127.10万件,在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就侵财犯罪的年收案量绝对数字而言,近五年来,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侵财犯罪刑事案件数呈现疫情期间骤降,疫情后回升,再逐渐下降的趋势。扩展到最近十年,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人民法院一审侵财犯罪收案数从2016年的32.21万件降至2025年的27万件。随着对侵财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不断加强,这种趋势还会延续,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安全国家之一的治理优势将进一步显现。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打击治理侵财犯罪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侵财犯罪涉及面广,本身法律适用问题就比较复杂,存在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争议,而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向日常生活扩张渗透,侵财犯罪的类型和形态呈现出明显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新特点,更加凸显出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疑案、难案多,案件上诉率、申诉率相对较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新类型侵财犯罪案件时还存在诸多挑战,迫切需要深刻分析新时代侵财犯罪面临的新形势,总结梳理新问题,明确法律适用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三)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阶段,财产的内涵和外延保持基本稳定,相应的侵财犯罪类型、犯罪形态也变化不大。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向日常生活扩张渗透,侵财犯罪审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一是作为犯罪对象的财产出现了显著的扩大化、虚拟化特征。现金使用的大幅减少,电子支付的高度普及,使得财产范畴的外延不断扩大,出现了具有现实价值的虚拟货币,以及债务免除、会员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财产性利益,等等。侵财犯罪基本都涉及“占有”的转移,针对传统意义上的有体物,财产的“占有转移”方式比较简单,但数字支付时代的资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有体物,虚拟货币则更加特殊,资金的“占有转移”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有体物截然不同。侵犯虚拟财产或其他非传统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如何确定财产价值和量刑,都是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是侵财犯罪的犯罪手段、犯罪形态发生结构性变化。如果说过去传统的侵财犯罪较多地表现为对有体物的主动、直接侵害的话,当今时代的侵财犯罪更多意义上则是基于当事人的被动甚至主动交付来实现的,即犯罪类型从以盗窃为主转变为以诈骗为主。信息网络发展在给人类生活、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其中最显著的影响是诈骗罪实施的空间被大大延展。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诈骗手段迭代更新,个人信息保护难度加大,犯罪分子能够轻易获得众多潜在受害人的信息,精准定位被害群体,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诈骗方案,以更广泛、更快速的方式将诈骗信息传达到潜在被害人。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无直接接触,犯罪分子和被害人呈现出“一对多”的构架,犯罪分子可以一次性拨打成千上万个诈骗电话。这种犯罪手段的新特点对于理解和把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既遂未遂形态都会产生影响。再以盗窃罪为例,相比传统的现场式盗窃,在“老人机”话费盗窃案中,犯罪分子通过远程操控手机,利用技术手段秘密扣取资费,手段隐秘,不仅使被害人难以察觉和防范,同时也给查处和司法认定造成了困难。侵财犯罪越来越借助于网络手段,采用智能化、非接触方式完成,资金的流转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面临挑战,甚至陷入困境。

 

三是网络侵财犯罪呈现出链条化、产业化、专业化等结构性变化。传统侵财犯罪手段单一,但网络盗窃和网络诈骗往往存在着不同阶段的严密分工,已经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黑色产业链。犯罪分子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包括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布诈骗信息、开发木马病毒软件、运用技术手段对身份进行伪装、收取赃款并迅速转移和洗白等。这种变化导致犯罪查处的难度大大增加,包括资金流向难以查清、犯罪分子难以缉拿归案,而且即便犯罪分子归案,诈骗财物和被害人的对应关系也很难确定。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而言,传统犯罪时代的共犯理论在新形势下面临巨大挑战。链条化的犯罪分子之间联络分散,同为帮助犯,帮助作用截然不同,在刑法上必须准确区分评价。为适应形势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在探索如何应对网络侵财犯罪的结构性变化趋势,准确区分、合理认定上游侵财犯罪的共犯,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以及帮信罪这三类犯罪。既不能把已实质介入上游侵财犯罪过程的共犯帮助行为降格认定为帮信罪、掩隐罪,也不能把犯罪链条底端、与上游犯罪关系疏远、主观明知要件欠缺或者未实质介入上游犯罪的帮助行为拔高认定为掩隐罪和上游侵财犯罪共犯。除了定性难,新类型侵财犯罪的量刑问题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已有的量刑规范化规则主要还是针对一对一的传统犯罪模式制定的,在涉众型、链条化的网络侵财犯罪案件中如何实现精准量刑还需进一步明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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