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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6-23 17:19: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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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13〕21号《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并做了详细的规制。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对依法准确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下面由张万军教授与大家探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学习不可或缺的途径和手段,也是公众沟通交流的重要媒介和平台,体现出工具性和公共性特征。《办理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5条结合信息网络的上述两种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司法解释充实了寻衅滋事罪规范的内涵,是传统刑法向网络社会的合理延伸。对于第一种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了信息网络的工具性特征,实践中应注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宣泄情绪、发泄不满,辱骂他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社会秩序没有造成破坏的,不宜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犯罪处理。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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