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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如何准确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6-23 17:15:13   阅读:
   强拿硬要,是指公共交往、市场交易活动中违背他人意志强取财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尚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并且对财产权的侵害处于从属地位,必须体现对公共秩序、交易秩序的破坏性。对于强取公私财物的,应结合行为的暴力程度,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交易、是否支付对价,支付的对价与合理价格的差异是否悬殊,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是否具有公然实施的特点,是否引起公共秩序、交易秩序严重混乱,认定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特征。例如,甲长期采用跟车尾随过杆的方式在公路人工收费出口闯卡、偷逃车辆通行费,但逃费过程中未与收费人员产生语言或行为交流,不符合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其主观上也只是出于偷逃车辆通行费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逞强耍横等主观恶性,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涉案金额较大的,依法应以侵犯财产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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