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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徐某杰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采用拆卸设备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导致采集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定性(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02 09:48:02   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3-1-254-001
关键词 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颗粒物排放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正常运行 干扰颗粒物监测数据
基本案情
韩城市某焦化公司属于陕西省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其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其焦化厂焦炉1#、2#烟囱上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该监测设施与国家环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对焦化厂焦炉1#、2#烟囱颗粒物等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同步上传至上述数据库系统。
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在炼焦车间值班时,发现该焦化厂1#、2#烟囱的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超标,遂向时任韩城市某焦化公司能源环保部环保主管的被告人郭某伟报告。郭某伟向时任副厂长的被告人徐某杰请示后,徐某杰私自决定并授意郭某伟拆掉1#、2#烟囱上烟气监测设施配备的排水阀,以稀释采样气体的方式干扰颗粒物监测数据。郭某伟通知张某具体实施,在当日将上述排水阀拆卸,导致上述烟囱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明显低于实际排放数值,影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此后,郭某伟等人通过反复拆卸、安装排水阀的方式应付环境督导检查。
2022年12月,时任韩城市某焦化公司焦化厂炼焦车间主任的被告人贾某敏在工作巡查中发现,1#、2#烟囱上烟气监测设施配备的排水阀被工人私自拆卸,但未予制止。2023年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对该公司进行督导检查。为逃避监管,经被告人徐某杰授意,被告人郭某伟、贾某敏指使被告人张某再次将该公司焦化厂烟囱上烟气监测设施配备的排水阀予以拆卸。之后,徐某杰、郭某伟、贾某敏、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 (2023)陕0581刑初 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郭某伟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贾某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名被告人拆卸设备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导致采集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构成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裁判要点明确: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杰、郭某伟、贾某敏、张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多次拆卸相关设备的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案涉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案涉排放颗粒物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焦化厂颗粒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此外,《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案涉烟气监测设施主要是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结合在案证据判断,本案不涉及《解释》规定的污染物,故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拆卸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中的有关设备,致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1条
一审: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刑初92号刑事判决
(2023年9月28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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