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石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分析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8-17 21:46:24   阅读:

石鑫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一级法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猖獗提供了条件。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激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2024年全国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达到4万起,涉及8.2万人,同比增长26.7%。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和产业化趋势。此类犯罪组织通常采取企业化封闭运作模式,建立金字塔式组织架构并实施专业化分工。犯罪链条涵盖了从被害人信息采集、作案工具配置、网络技术保障、目标对象筛选、诈骗话术实施、非法资金清算到跨境洗钱等完整环节,形成了具有全流程协作特征的黑色产业链。在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呈现的层级化组织架构与模块化专业分工特征,使得准确区分该类犯罪中的主从犯成为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 主观明知是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认定共犯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是否为明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同样属于明知型犯罪。根据2016年“两高”及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犯罪的发生,但不要求存在“通谋”。关于“明知”的界定,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事前和事中的明知。明知必须是形成于犯罪行为实施之前或实施过程之中,而非事后。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已全部完成,即便行为人后续参与相关活动,因其介入时犯罪已经完成,无法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故不能以共犯论处。二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不仅需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还需具体认知到该犯罪行为的性质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人民法院在认定主观明知时,需要通过审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社交账号记录等证据,判断被告人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前还是之后对犯罪行为性质明知,进而认定是否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实践中,针对被告人事后的资金转移操作行为,需重点核查资金转移时间与诈骗行为的时空关联性。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并不知晓诈骗行为,仅是事后帮助转移资金,则不构成诈骗共犯,应当优先适用刑罚较轻的处罚,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进行处罚,避免将事后帮助行为升格评价为共犯责任。总的来说,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的主观明知时,要确保主客观相一致,通过客观行为验证主观状态,避免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进行扩大推定。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般人数较多,内部通常形成一定的层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也不同,故此,对被告人主从犯的判断,应当把握一个总原则,即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综合案件事实,分析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形成、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以及造成客观危害结果时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来说,可分情况进行审查:

 

(一)并案审理时主从犯的认定

 

若犯罪行为人全部被抓获,并在同一案件中审理,通常依据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认定。一般认为,在犯罪过程中起核心作用、罪行严重、对犯罪结果的贡献大、分赃较多的被告人,应认定为主犯。例如,在团伙中负责制定诈骗方案,精心策划实施流程,协调团伙内部的人员分工,并对犯罪活动的整体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拥有较高权威性和决策权,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的成员,无论是否亲自实施诈骗行为,都应被认定为主犯。对一些虽然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其贡献往往局限于实施细节,未能对犯罪的最终危害后果产生根本性影响的成员,比如负责操作诈骗手段、提供技术支持、收集受害者信息或进行资金分配的人,其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对一些虽不是犯意提起的发起者或直接组织者,比如各个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不同层级的主管人员、负责管理诈骗窝点的后勤保障、分配赃款以及管理其他下属成员的人,虽然他们的作用没有核心管理层关键,但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环环相扣,缺少任一环节都不能顺利实施,这些人对犯罪行为得以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不应被轻易认定为从犯,但在量刑时可结合其参与程度与起着核心作用的领导者有所区分。

 

(二)分案审理时主从犯的认定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原则上应当对同一犯罪团伙的所有成员进行并案审理,但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因为并非每一次侦查都能将犯罪集团的所有成员一网打尽,可能各个犯罪成员到案时间上会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不可能等到所有成员均到案后再进行审理。因此,同一犯罪集团的各成员可能会分在不同案件中进行审理。这种情况下,对主从犯的认定不应过于教条。如果犯罪事实难以完全查清,被告人辩称自己是受雇佣参与犯罪活动,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或者虽然能够确认其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但无法证明其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时,对于这类已到案的行为人,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主从犯。对于后到案的行为人,即使经审理查明能够确认其为犯罪活动的主犯,如果先行审理的案件中未明确区分主从犯,为了确保先前判决的稳定性,在判决中也可不直接认定该行为人为主犯,但量刑时应当适当重于之前已经生效判决的行为人。如果经查实犯罪情节较轻、作用较小、被动参与,即便先前审理的案件没有对主从犯进行区分,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也应认定为从犯,并在量刑时有所体现。

 

(三)被告人辩解被胁迫时主从犯的认定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并非出于自愿参与犯罪,而是遭受到暴力胁迫或其他外部压力被迫参与犯罪活动。在审理时,应审慎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可结合被告人的社会经验、文化程度、从事工作等进行分析,重点对被告人是否被封闭在固定场所、日常行为是否被他人监控、是否能够外出吃饭、购物等进行讯问了解。现实中,一些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常以企业用工为由招募人员,这类人员的工作仅是按照组织指令完成技术含量较低的操作性事务,具有显著的被动性,一般不宜认定为主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要与主动参与犯罪的人员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其受到蒙蔽、胁迫的因素,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反,若经查实,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态度积极、主动参与,且具有独立的决策或行动能力,即使其辩解受到胁迫,也需要根据实际的行为和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进行评估,按照实际参与犯罪的深度和程度来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不能简单归类为从犯或“胁从犯”。

 

总之,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区分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团伙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应当认定为主犯,依法处罚;而对于受胁迫、初次参与、作用较小或者未成年被告人,则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依据法律规定从宽处理。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