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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梁某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网络云盘中淫秽物品的数量认定及量刑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06 18:07:08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5年4月,梁某勋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内含淫秽视频、图片的百度云盘,以28.8元单价向章某某等人出售。经鉴定,其售出的云盘中包含淫秽视频906部、图片24张,非法获利9000余元。公安机关抽样鉴定其他涉案云盘,亦发现大量淫秽内容。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梁某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梁某勋上诉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定罪但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核心依据在于:淫秽物品数量应以实际文件(单个视频、单张图片)计算,而非以云盘数量认定;同时需综合考量传播范围、违法所得、退赃情节等量刑因素,避免机械适用数量标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梁某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入库编号2023-05-1-374-001)
二、法理分析
(一)载体≠内容:云盘类案件的数量认定逻辑
本案改判的关键突破在于厘清了网络技术场景下犯罪对象的本质。根据《刑法》第3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核心是淫秽物品的"数量"。传统载体(如光盘、U盘)的物理形态易使人误判"一份载体即一份淫秽物品",但云盘作为虚拟存储空间,其法律属性需回归技术实质——它仅是文件的"容器",而非文件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第二条明确指出,应以云盘内存储的实际淫秽文件数量定罪量刑。本案中,梁某勋贩卖单个云盘内含数百部淫秽视频,若按载体数量计算仅能认定为"1份",明显轻纵犯罪;而按视频文件数量计算则达数百份,更符合法益侵害实质。法院将"一次点击可连续播放的视频"计为独立文件,亦符合淫秽信息对社会的累积性危害特征——每增加一个文件即扩大一次传播风险。
(二)综合裁量:破除数量迷信的量刑平衡术
二审改判四年刑期的深层价值,在于呼应了《批复》对量刑方法的革新要求。根据《刑法》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淫秽物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取决于文件数量,更需审视实际扩散效果与行为人可责性。本案一审机械套用"淫秽视频500部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却未充分评估三项关键要素:
其一,传播范围受限。云盘内容需购买者主动下载方能获取,不同于开放网络平台的即时传播,其扩散具有可控性;其二,违法所得较低。梁某勋获利仅9000元,与"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典型牟利规模存在量级差异;其三,退赃情节。二审期间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并降低社会危害。
 
笔者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发现,司法机关对云盘类案件常陷入"唯数量论"误区。本案二审判决的示范意义在于重申,技术载体变迁不应异化量刑根基。对于存储量动辄数TB的云盘,若仅因文件数量巨大即顶格量刑,将导致刑罚过苛。未来类案处理中,司法者应紧扣《批复》精神,将传播主动性、受众特殊性、前科劣迹等纳入权重评估,方显刑法谦抑之本。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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