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马某兵故意杀人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应予充分体现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25 10:52:10 阅读:
次
整理
: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4-1-177-005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姻家庭矛盾 被害人过错 认罪悔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兵与被害人王某(女)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马某兵与王某关系恶化。2023年6月 26日8时许,马某兵因婚姻家庭纠纷将妻子王某拖拽至其白色越野车内,行至山西省壶关县某村附近山中一条土路上停车,后二人在该车辆后排发生争执。当日12时许,马某兵使用细绳、单肩包肩带勒王某的脖子致其停止反抗,又使用透明塑料胶带缠绕王某头面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马某兵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47441元(币种下同),后马某兵的亲属主动代马某兵缴纳民事赔偿款
50000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晋04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侦查机关扣押白色越野车一辆、移动电话一部,应返还车辆和手机所有人。三、被告人马某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英、王某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441元(被告人马某兵亲属主动代马某兵缴纳的民事赔偿款50000元,全部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英、王某兵)。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4)晋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兵故意杀害妻子王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预谋杀害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难以控制的极端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马某兵预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马某兵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解决其与妻子即被害人王某之间的矛盾,反而采取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实施了杀人行为,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明显过错。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马某兵在案发前为挽救婚姻、家庭,多次同被害人沟通未果,案发当日因再次发生争吵而激情杀人。马某兵虽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对马某兵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对案发具有明显过错的,即使被告人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亦应当充分考虑该被害人过错的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裁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第232条
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4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12月26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24年3月13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调整
包头钢苑
刑事律师团队是
包头
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
刑法
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精细化
,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