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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23 11:30:53   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3-1-247-001
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案——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造成严重后果 偷拍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为了偷拍他人隐私,在电商平台购买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使用手机 APP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WIFI和自己的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颜某建、颜某平通过手机APP实时观看时,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窃照器材,随后联系酒店并报警。此事件被人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公众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酒店的正常经营,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颜某建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湘1025刑初 1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颜某平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颜某建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上述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通常而言,“造成严重后果 ”指行为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秩序破坏、人身伤害等。具体到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贬损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本案中,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内,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干扰酒店的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应当认定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
综上,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颜某建构成自首,以及全案其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贬损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内,用于偷拍住店旅客,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
一审: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16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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