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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夏某故意伤害案 —扭送过程中致对方轻伤行为的处理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6-20 14:51:13 阅读:
次
编辑
: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5-1-269-002
入库日期:2025-06-20
2025-04-1-179-005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扭送行为 违法阻却 合理限度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害人沈某菁在上海市徐汇区某超市结账时,仅将放在购物车内的蔬菜、鸡蛋等商品付款,并未将放在红色购物袋中的牛肉等商品取出付款。沈某菁离开超市时触发安检机器警报。超市员工王某信、李某、被告人夏某发现后,反复询问沈某菁是否有未付款的商品,沈某菁均回答没有。后超市员工发现红色购物袋中有未付款的牛肉,遂拨打110报警,并告知沈某菁留店等候民警处理,但沈某菁执意要离开。王某信、李某和夏某三人共同拉拽、阻止沈某菁离开超市。后沈某菁奋力挣脱到超市门口,夏某用双手抓住沈某菁的右手手臂将其向超市内方向拉拽、推搡,致沈某菁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菁遭受外力作用致二节椎体(T12、S3)骨折,其中T12椎体压缩程度超过 1/3以上,构成轻伤(一级);致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 3月30日作出(2021)沪0104刑初8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撤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夏某行为的定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实施的是扭送行为,不具有伤害沈某菁身体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扭送的权利,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或者称辅助性强制措施。本案中,夏某与沈某菁素不相识,在发现沈某菁盗窃超市财物欲逃离现场后,超市方采取报警方式处理。夏某出于对工作的尽职尽责阻止沈某菁离开,让沈某菁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可以认定为扭送行为。
第二,被告人夏某不具有伤害沈某菁身体的故意。一方面,从行为实施原因角度来看,夏某并无犯罪故意。本案被害人盗窃超市财物在先,在明知超市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强行挣脱欲逃离超市,导致扭送的强制力相应升级,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归咎于被害人。 另一方面,夏某的扭送行为具有必要性、节制性和适度性。超市方已经报警并告知沈某菁在场等候,沈某菁仍不听劝阻强行离开,为防止民警到场时证据灭失,夏某等人采取拉拽的控制行为具有必要性;夏某被沈某菁拖带到超市门口,眼看沈某菁就要挣脱离开超市,夏某双手抓住沈某菁胳膊向超市内方向拉拽、推搡,沈某菁随即向超市内倒地,这是发生在一瞬间的连贯动作,根本目的是要阻止沈某离开,并未实施攻击性的暴力行为;沈某菁倒地后,夏某也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扭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过程中,因对方抗拒导致扭送行为程度升级,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刑初846号刑事裁定(2022年3月30日)
包头钢苑
刑事律师团队是
包头
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
刑法
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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