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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房产信息的属性归属规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9 18:10:20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利用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的职务便利,将包含房屋地址、门牌号、小区名称、购房人姓名电话及房屋面积的64792条信息出售牟利1.5万余元。相关信息最终被倒卖给装修公司用于业务推广。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属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检察院抗诉认为房产信息应属“财产信息”,卢某某则上诉主张量刑过重可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与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核心观点:
房产信息不等同于财产信息,涉案信息虽涉及房产面积,但未包含交易价格、贷款、抵押等直接反映财产状况的内容,不足以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信息流向决定危害性,装修公司获取信息后仅用于业务推广,未造成现实人身财产损害;出售6万余条履职中获得的信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库编号 LC2024-05-201755)
 
  • 法理分析:公民个人信息分类
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认定,直接关系刑事定罪量刑尺度。《刑法》第253条之一与“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7〕10号)将信息分为三类: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财产信息(如存款、房产核心数据)与一般信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单纯的房产地址与业主联系方式,是否构成“财产信息”?
法院的否定结论基于如下理由:
第一,“财产信息”需具备直接危及安全的穿透力。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财产信息”须与公民财产安全高度绑定。以房产为例,若信息包含产权份额、抵押状态或交易密码,可能被用于诈骗、产权侵占等直接侵害;而本案中的小区名称、门牌号及面积,仅能定位物理空间,如同公开的工商注册地址,无法直接操控财产权益。正如裁定书所言:“知道某人住某小区”与“掌握其房产抵押状况”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可能招来推销电话,后者则可能引发房产被非法处置的风险。
第二,信息流向是判断危害性的关键指标。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同类信息因使用场景不同可能产生不同定性。装修公司购买信息用于电话推销,其行为停留在商业骚扰层面;但若相同信息被用于伪造房产证明、精准诈骗或暴力催收,则可能被重新评价为财产信息。这种“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方法,既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避免了对信息类型的机械化划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具有警示意义。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提供履职中获得的信息5000条即构罪,5万条以上属“特别严重”。卢某某出售6万余条信息远超门槛,且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法院排除缓刑适用体现了对公职关联犯罪的从严惩处导向。
企业也需警惕数据合规红线。装修公司、房产中介即便以商业目的购买信息,若未获得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仍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信息购买方虽未被追诉,但若其行为造成信息二次泄露导致诈骗等后果,法律责任将显著升级。当前,随着“数字中国”建设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从单一刑事惩戒向“民事赔偿+行政监管+刑事追责”多元体系演进。公众在享受数据红利的同时,更需强化信息安全意识——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数字时代生存的基本素养。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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