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内蒙古钢苑刑事律师团队:余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准许撤回起诉案—购买并套用网络游戏版号发行其他网络游戏的定性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8 17:14:46   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8-1-237-001
入库日期:2025-06-08
关键词 刑事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套用版号 网络游戏 核发单 无罪 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系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经营网络游戏。2020年底,余某及深圳某娱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泽(另案处理)、股东周某(另案处理)与上海某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暄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初、股东吴某(另案处理)商量合作研发运营一款手机游戏软件,商定由上海某暄公司负责开发和维护该游戏程序,深圳某娱公司负责推广运营该游戏程序。后上海某暄公司研发了相应游戏,取名为《某道修仙游戏软件V1.0》(简称《某道修仙》)。2021年8月1日,经双方商议,由深圳某娱公司实际控制的萍乡某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暄公司子公司上海某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某道修仙》游戏独家授权协议。
为了节省游戏运营前期时间,被告人余某、江某泽、周某经商议后,决定不经行政许可,而通过购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某款网络游戏出版物号的核发单(全称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又称“版号”)、同意出版运营的批复来解决游戏运营的问题。根据上述安排,深圳某娱公司商务部经理程某(另案处理)与持有网络游戏运营权的公司商谈,以授权深圳某娱公司运营游戏的方式,相关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将核发单、批复交付给深圳某娱公司,深圳某娱公司向授权
公司支付相应的钱款,但深圳某娱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通过上述方式,程某先后获得了《某剑逍遥》《某门》《某仙记》《某莱》等四款网络游戏的核发单、批复,并分别向上述游戏的版号拥有公司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826720元(币种下同)。深圳某娱公司准备好版号后,将版号发送给上海某暄公司,肖某初、吴某在明知是“套用”版号的情况下,由吴某安排上海某暄公司技术人员将《某剑逍遥》《某门》《某仙记》等网络游戏的版号信息植入《某道修仙》游戏软件登录页面,又将植入出版物号的游戏包发送给深圳某娱公司技术部。深圳某娱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将《某道修仙》游戏包推送给IOS、安卓系统相应游戏平台上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玩家即可下载游戏。
经鉴定,2021年6月11日15时许至2022年6月13日1时许,深圳某娱公司游戏数据库中《某道修仙》游戏的有效订单数为10533024笔,充值总额为483714734元。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2024)赣 0302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赣03刑终6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4)赣03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赣0302刑初529号刑事裁定:准许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中,案涉批复系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关于出版运营某款网络游戏请示事项的答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并无疑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及本案是否需要刑事处罚。
其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简称,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红头文件,记载了游戏名称、审批文号、出版单位、出版物号等重要信息,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其二,本案应当审慎入刑。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达到惩治目的的,要审慎考虑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购买并套用网络游戏版号发行网络游戏的情况较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类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规制,目前未出现刑事处罚情形。与之同时,国家重视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网络游戏版号审批数量增多,相关政策更加宽松。本案中,被告人余某为套用网络游戏版号推广发行合作方开发的网络游戏《某道修仙》,购买了他人已闲置不用的《某剑逍遥》《某门》《某仙记》《某莱》等四款网络游戏的核发单、批复用以推广《某道修仙》;推广发行的网络游戏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所购买的四款网络游戏核发单、批复未用于其他违法用途;被告人获利是因为推广发行的网络游戏受到市场认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也未曾被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国家机关公文的重要程度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应当认定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遂依法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1.合法持有网络游戏版号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对方公司运营授权游戏的,应当根据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内容与获得授权的游戏内容一致性、价款支付方式等来判断是否属于 “名为授权,实为买卖”。如果被授权的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而是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套用在授权公司持有的案涉核发单、批复中的,则属于买卖游戏版号,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2.对于上述买卖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批复等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治、监管效果的,应当审慎把握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第280条第1款
一审: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4)赣0302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4年12月20日)
二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3刑终68号刑事裁定(2024年12月6日)
一审(重审):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4)赣0302刑初 529号刑事裁定(2024年12月30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