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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许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客户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5 17:19:22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许某某担任汕头市濠江区某思公墓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身份及临时保管公章的便利,以销售墓位为由收取12名购墓者款项81.8万元,并出具加盖公墓印章的凭证,后将钱款侵吞挥霍。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但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款项。法院核心裁判观点认为:购墓者基于许某某的职务身份及交易场景,有理由相信许某某代表公墓收取款项,此时购墓款已转化为单位财产;许某某利用管理职责侵占该款项,侵害对象系本单位财物,故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许某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4-05-1-226-006)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裁判要旨精准揭示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分野——行为对象归属与职务便利依赖性。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侵害的必须是“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侵害的是被害人个人或第三方财产权益。许某某案中,法院论证了涉案款项的“单位财产”属性:其一,购墓者通过政府公告获取许某某联系方式,其公墓工作人员身份具有公示公信力;其二,交易全程发生于公墓场所或指定办公点,许某某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凭证,符合表见代理特征;其三,购墓者支付款项是基于对公墓销售流程的信任,而非许某某个人欺诈行为主导。此时,资金进入许某某账户即转化为公墓应收款,其侵占行为直接损害单位财产权。
进一步分析“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可发现其与诈骗罪虚构身份存在结构性差异。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伪造身份或编造事由诱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被害人处分财产时认知对象是行为人个人。而本案中,许某某未虚构其公墓管理人员身份,购墓者明确知晓款项支付对象是公墓单位。其后续私盖公章、截留款项的行为,均依托于实际掌握的墓园管理权及公章保管职责。倘若许某某无此职务身份,购墓者根本不会向其支付大额资金。这种对岗位职权的实质性依赖,构成职务侵占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的关键锚点。
需要特别指出,单位内部管理规则,如本案“需财务章生效”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法院明确否定“内部流程可转嫁被害人注意义务”的观点,具有重要实务价值。购墓者已尽核对政府公示信息、获取单位制式凭证合理审查义务,若因单位内部监管失序要求外部人员承担更高风险,将严重破坏市场交易安全。
从类案比较视角看,本案对“表见代理场景下的财产权属认定”具有示范意义。例如在(2020)京02刑终123号案中,销售人员伪造公司合同骗取货款被定诈骗罪,因其从未获得真实代理授权;而许某某案中,其职务身份真实、交易场景公开,购墓款进入单位“事实支配领域”,即使短暂由个人经手,故财产权属已完成转移。这种以“交易外观符合单位业务特征+资金进入单位可控范围”作为财产权属转移节点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标尺。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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