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4-1-184-001
邱某杏强制猥亵案—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制猥亵、侮辱罪 隔空猥亵 其他恶劣情节 私密信息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杏(曾因猥亵女性被治安拘留)通过QQ聊天软件,以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许某某(化名,女,14周岁)确定网恋关系。后邱某杏将许某某骗至宾馆,对许某某强行实施亲吻、生殖器摩擦下体、手指侵入下体等猥亵行为。此后,邱某杏又两次欺骗、胁迫许某某至宾馆房间,实施亲吻等猥亵行为,胁迫许某某与其裸聊一次,并在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屏。后邱某杏因许某某删除其联系方式,将偷录许某某的裸聊视频及拍摄的隐私照片发送至许某某所在的3个未成年人QQ群及班级老师,许某某精神受到伤害并因此辍学。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杏犯强制猥亵罪,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邱某杏以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为由提出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邱某杏以胁迫方式多次对未成年被害人许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并将录制的裸聊视频及许某某的隐私照片发到多个QQ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对于“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应当考虑相当性,即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相当。实践中,应当结合猥亵行为次数、对象、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被告人邱某杏具有猥亵妇女儿童的前科劣迹行为,现又对未成年人实施多次猥亵行为,屡教不改。邱某杏将录制的裸聊视频及隐私照片发至多个未成年人QQ群,暴露被害人许某某身份,在群人数近三、四百人,严重地侵害了许某某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与“聚众或者公共场所当众”具有同质性。从危害后果来看,案发后许某某精神恐惧,多次产生轻生念头,被迫放弃初中学业,邱某杏的种种行为不仅给许某某造成严重伤害,也对QQ群里面的其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恶劣情节”,依法加重处罚。
裁判要旨
强制猥亵犯罪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应当结合猥亵行为次数、对象、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连续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将录制的裸聊视频及隐私照片等影像资料发送给被害人熟悉的人员、在人数众多的社交群内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对被害人身心健康以及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恶劣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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