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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妻子如何量刑?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03 22:00:50 阅读:
次
作者
: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07年6月,四川男子陈某因长期遭受妻子付某某殴打、辱骂,付某某患甲亢后暴力加剧,趁其熟睡时用电线将其电击致死。案发后陈某主动告知亲属并投案。法院认定:女儿、付某某兄长、陈某弟弟及多名邻居证言均证实付某某长期施暴,物证鉴定显示陈某体表存轻微伤;被害人过错显著,家暴系直接诱发犯罪的原因;自首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2-1-177-016《陈某故意杀人案》)
二、法理分析:家暴反杀案的证据审查与量刑平衡
(一)家暴证据链此案判决的核心突破在于将家暴从“家庭私事”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其证据架构极具典型性:
1. 主观证据的交叉印证
女儿证言指向“长期殴打”,两位兄长证实“咬人”等极端行为,弟弟目睹“竹条抽打跪地”场景——亲属证言虽常存亲疏立场质疑,但多方独立陈述形成施暴模式闭环。尤其兄长作为付某某血缘亲属,其不利证言证明力显著增强。
2. 客观证据的印证
邻居观察到陈某“身上常有伤痕”,与物证鉴定书载明的“轻微伤”形成时空呼应。体表损伤的法医学意义不仅在于伤情轻重,更在于暴力长期性、反复性的医学背书,破解了“临时冲突”的辩解空间。
3. 特殊证据的补强作用
本案虽无报警记录、就诊资料等直接书证,但施暴者患“甲亢”的病理基础为暴力升级提供医学解释,反向印证被告人供述“不堪忍受精神压力”的合理性。
总之。对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伤害、杀害施暴人的案件来说,认 定家庭暴力事实是否存在极其严重的程度,既是查明犯罪事实的要求 ,也是做到量刑适当的基础。在此类案件中,应当着重审查记录有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照片,派出所相关接(处)警记录,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等单位、组织的接待记录,家暴被害人的就诊记录,法医活体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同时,还需要结合施暴人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家庭内部成员或者亲属、邻居、朋友的证言,来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及其严重程度。
(二)家暴过错与量刑的“比例原则”
法院援引《依法办理家暴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将家暴认定为“明显过错”,需厘清两大关键点:
1.过错的“量级”认定
轻微家暴通常不构成量刑意义上的过错。本案证据显示暴力具有持续性、公开性、侮辱性,符合“严重程度”标准。但需警惕,过错减轻刑责≠鼓励私力复仇,判决12年徒刑,已体现从宽幅度克制性。
2.“以暴制暴”的正当性边界
法律从未赋予家暴受害人无限防卫权。陈某作案时付某某处于睡眠无侵害状态,不符合正当防卫时效要求。但相较于预谋杀陌生人,长期受虐者激愤反应的主观恶性较低,这正是刑法第232条“情节较轻”的涵摄空间。
家暴反杀案审理需直面伦理与法理的撕扯。陈某案的价值在于用证据规则破除“谁死谁有理”的朴素正义观,确立家暴过错量刑的审查标准。但更需反思:若社区干预机制、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及时阻断暴力链条,悲剧或可避免——这才是法律人倡导的“源头治理”。
钢苑
刑事律师团队是
包头
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
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
。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精细化
,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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