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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律师应如何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5-13 00:06:16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敲诈勒索罪作为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高的争议性。尤其在涉及经济纠纷、消费者维权、拆迁补偿等场景中,行为人的索赔行为往往因手段或数额问题被指控为敲诈勒索。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法学教授与实务专家张万军教授结合二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结合实务判例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探讨如何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构建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与具体策略。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突破口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迫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威胁或要挟手段、因果关系(被害人因恐惧而交付财物)以及财产损失结果。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突破上述任一要件,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切入:
 
(一)主观目的合法性:权利行使与非法占有的界限
核心争议:行为人的索赔是否基于合法权利?若存在民事权利基础,即使手段存在争议,也可能阻却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支撑:
1.沈某敲诈勒索案(案号:(2019)沪0112刑初261号):沈某因劳动争议举报用人单位,索赔金额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认定其目的合法,不构成犯罪。
2.郭利再审案((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消费者因奶粉质量问题索赔,即使提出高额赔偿,但因权利基础合法,最终改判无罪。
3.何某毅案(入库编号:2024-05-1-229-001):因婚外情纠纷向第三者索要赔偿,法院认为索财动机包含惩罚与警示,赔偿数额合理且未实际索款,不构成犯罪。
辩护思路:
1.主张民事权利基础。需提供劳动合同、消费记录、拆迁协议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争议或权利义务关系。
2.索赔数额的合理性。通过对比行业标准、实际损失或类似判例,说明索赔金额未超出合理范围。例如,消费者索赔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二)手段行为的正当性:威胁与合法维权的区分
核心争议:举报、曝光、诉讼等手段是合法维权还是威胁行为?关键在于手段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或社会相当性。
案例支撑:
1.夏某理拆迁索赔案(入库编号:2023-05-1-229-007):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索赔,法院认为举报系行使监督权,不构成威胁。
2.岳某敲诈勒索案(入库编号:2023-03-1-229-001):行为人以举报餐饮店违建为由多次索财,法院认定其借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手段超出必要限度,构成犯罪。
3.陈某敲诈勒索案(入库编号:2023-05-1-229-003):利用网络删帖索要财物,法院认为其行为本质系威胁,构成敲诈勒索。
辩护思路:
1.手段的合法性:若行为人采取向行政部门投诉、媒体曝光或提起诉讼等方式,需强调其属于法定救济途径。例如,消费者威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属于正当维权。
2.威胁内容的关联性:若威胁内容与争议事项直接相关,如举报偷税漏税与索要拆迁补偿,可主张手段与权利基础存在内在联系,未超出必要限度。
二、无罪辩护的四大核心路径
(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民事合法行为阻却刑事违法
法理依据:刑法与民法同属整体法秩序,民事合法行为在刑法中可作为出罪事由。若行为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主张权利,则索财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
案例支撑:
1.张现科再审案((2019)冀刑再3号):土地承包纠纷中,行为人基于民事权利协商补偿款,法院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2.吴某某案((2016)冀03刑终102号):因山场被毁提出索赔,法院认为争议利益可通过民事协商解决,不成立敲诈勒索。
辩护思路:
债权人以威胁方式追讨合法债务,若未超出债权范围,不构成敲诈勒索。需证明行为人未虚构权利基础或索赔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二)被害人过错与因果关系阻断
法理依据:被害人存在过错,如违约、侵权时,其财产损失可归因于自身行为,行为人索财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削弱。
案例支撑:
1.周某宝案(入库编号:2023-05-1-229-004):行为人多次以举报景区违规经营为由索财,法院认定其以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超出民事权利范围。
2.郭殿臣案((2016)豫10刑终256号):长期控告行为与财物交付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定不构成威胁。
辩护思路:
举证被害人过错,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违约、侵权或违法行为,如偷税、产品质量不合格。强调被害人主动支付财物系利益权衡,而非完全受胁迫。
(三)法益侵害缺失:财产损失与处分自由的实质判断
法理依据:敲诈勒索罪保护双重法益——财产权与个人处分自由。若行为人未造成实质财产损失或未严重侵害被害人意志自由,则法益侵害不成立。
案例支撑:
1.岳源案((2020)黑1221刑初109号):行为人欲举报偷税漏税但未告知被害人,法院认定索财系双方自愿协商结果,无威胁行为,不构成犯罪。
2.尚琨案((2017)陕04刑终157号):短信内容“后果自负”等未达到精神强制程度,法院认定不构成威胁。
辩护要点:若被害人支付财物后债务消灭,如抵消应付款项,需主张整体财产未受损害。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害人仍能理性决策,如要求分期付款、提出反方案。
(四)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行为的认定
法理依据: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等情形可阻却违法性。例如,行为人面临紧急侵害时,以威胁手段保护自身权利,可能构成正当化事由。
典型案例:
1.土地承包纠纷案((2019)冀刑再3号):村民以威胁方式索要土地补偿款,因存在争议性民事权利,法院认定属自力救济,不构成犯罪。
2.陈某案((2015)遵刑初字第23号):信访人以不报销费用相要挟,法院认为行为未对被害人产生实质压迫,不成立犯罪。
三、实务辩护中的常见难点与应对
(一)天价索赔的合法性边界
争议焦点:索赔数额远超实际损失是否必然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支撑:
1.郭利再审案((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消费者提出300万元索赔,法院认为损害未鉴定且协商自愿,不成立犯罪。
2.吴某某案((2016)冀03刑终102号):索赔数额虽高但基于协议争议,法院认定属民事权利行使。
辩护思路:
法律依据: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惩罚性赔偿条款。
协商空间:强调民事赔偿可通过协商确定,数额高低不等同于非法目的。
(二)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分离评价
争议焦点:若威胁内容合法(如举报犯罪),但索财行为不当,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支撑:
1.沈某再审案((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举报与索赔直接关联,法院认定目的正当。
2.周某宝案(入库编号:2023-05-1-229-004):举报与索财无必然联系,法院认定超出维权范围。
辩护策略:
举报、曝光系合法权利,不能因索财否定整体行为性质。证明索财用于弥补实际损害。
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本质上是法律与道德的平衡艺术。刑事律师需深入剖析行为人的权利基础、手段正当性及法益侵害实质,通过民事证据与刑事理论的交叉运用,构建“合法权利行使”的辩护主线。尤其在消费者维权、经济纠纷等领域,司法实践已呈现包容趋势,辩护人应充分援引判例与理论,将个案置于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审视,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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