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醉酒型”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23 22:20:40 阅读:
次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7月31日,傅某程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同事聚餐中初次见面。聚餐期间,李某某因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餐后,傅某程假意护送李某某回家,实际将其带至酒店,趁其醉酒无法反抗之际发生性关系。案发两日后,李某某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程在双方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醉酒失去反抗能力的状态实施性侵,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判处傅某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法院指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在于妇女是否对性行为表示真实同意。醉酒状态下,即便被害人未表现出明显反抗,只要其因醉酒导致“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即可认定性行为违背其意志。本案中,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均显示,李某某聚餐后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无法自主行动或表达意愿。傅某程明知李某某醉酒,仍虚构送其回家的事实,将其带至酒店实施性侵,主观上具有利用被害人无防卫能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傅某程强奸案——“醉酒型”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入库编号:2024-02-1-182-021)
二、刑事法理分析:醉酒状态下妇女的同意能力与“不能反抗”的司法认定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保护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司法实践中,醉酒类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可能因酒精作用陷入意识模糊或身体失控状态,无法有效表达同意或拒绝。此时,如何界定“不能反抗”成为定罪关键。
传统观点认为,只有被害人完全丧失意识(如昏迷、熟睡)才属于“不能反抗”。但现代司法理论强调,醉酒对个体行为能力的影响具有渐进性,即使被害人未完全失去意识,若其因醉酒导致表达或控制能力显著削弱,同样可能丧失同意能力。例如,被害人虽能简单对话,但步履蹒跚、反应迟钝,甚至无法理解自身处境,此时其作出的“同意”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傅某程案中,法院结合多项证据认定李某某的醉酒状态:聚餐监控显示其离席时站立不稳,血液酒精浓度接近醉驾标准,性侵过程中无自主行为表现。这些事实表明,李某某的醉酒程度已严重削弱其性防卫能力,属于“不能反抗”的范畴。傅某程利用这一状态实施性侵,本质上剥夺了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司法实践中,判断醉酒是否导致“不能反抗”需采取两阶段审查:同意能力审查:重点考察被害人是否因醉酒导致表达意愿的能力实质性降低。例如,能否清晰沟通、独立行动、理解行为后果等。若被害人仅能被动接受行为,即便未完全昏迷,也应认定其缺乏同意能力。意愿审查:若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则需进一步审查性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例如,双方关系、事前互动、事后反应等均需纳入考量。
傅某程案中,李某某与傅某程素不相识,无自愿发生关系的情感基础;案发后及时报警,且无证据显示其曾表达同意。综合来看,法院认定其性自主权受到侵犯具有充分依据。
三、刑事法理分析: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推定与证据综合审查
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不同意仍实施性侵。醉酒类案件中,行为人常以“被害人未拒绝”或“存在误会”为由抗辩。对此,司法机关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故意。
第一,行为异常性可作为推定故意的依据。若行为人实施明显不合常理的行为,如虚构理由改变行程、刻意选择隐蔽场所、事后急于离开现场等,均可反映其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实施性侵的故意。傅某程案中,其假借送被害人回家却中途更改目的地至酒店,且未与被害人建立任何事前联系,这些异常举动直接指向其主观恶意。
第二,电子证据与客观情境的印证至关重要。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生物检材等客观证据能有效补强言词证据的不足。例如,傅某程案中,聚餐监控显示被害人醉酒状态,酒店监控记录其被换扶进入房间的过程,微信聊天证明被害人清醒后对事件记忆模糊,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排除“自愿发生关系”的合理怀疑。
第三,对“一对一”证据矛盾的破解。强奸案件常出现被害人与行为人陈述完全对立的情况。此时,需结合生活经验与证据矛盾点进行分析:若行为人无法合理解释关键行为(如更改行程目的),或陈述与客观证据严重不符,则应采信被害人陈述。傅某程二审中辩称被害人“未反抗”,但未能解释为何在素不相识且被害人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带其至酒店,法院据此认定其辩解缺乏可信度。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酒类强奸与暴力胁迫型强奸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前者利用被害人脆弱状态,后者直接施加身体强制,两者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程度不同。我国刑法将强奸罪起刑点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区分手段差异,可能导致量刑失衡。实践中,对于无暴力情节、行为人悔罪态度良好的案件,可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傅某程案量刑三年六个月,既体现对性自主权的严格保护,也兼顾了行为手段相对缓和的实际情况。
张万军律师认为,傅某程案的裁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妇女权益的重视,也为醉酒类强奸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认定标准。通过综合审查被害人状态、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客观证据,司法实践正逐步破除“完美被害人”的偏见,在保护弱势群体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