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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诈骗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23 17:20:27   阅读:
甲、乙、丙三个人共谋骗取钱财,商量的办法是,谎称有工程可以给包工头做,让包工头帮忙引荐地下六合彩庄家,骗取六合彩庄家的信任,使得六合彩庄家破例以赊账的方式让三人购买六合彩,而且不付押金。如果中奖了,三人就要在六合彩庄家处兑奖;如果没有中奖就逃走。2016年3月1日,三名被告人在A 庄家处以赊账方式购买了2万元的六合彩码,而且中奖了。A庄家收到了更大庄家转来的奖金之后,扣除了自己垫付的2万元,并收取了一定提成,给三名被告人兑奖6万元。3月3日,三名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经包工头引荐又到A庄家处购买六合彩,A庄家给他们赊了2万元的六合彩码,但没有中奖,三名被告人就逃走了。随后,A庄家报案。
张明楷:六合彩是怎么回事啊?
学生:从1-49号,你挑几个号去买,如果中奖了返还给你40倍。
张明楷:在我国台湾地区六合彩是合法的吗?
学生:可以买,但我没有买过。
张明楷:这个案件肯定是诈骗,只是如何计算数额的问题。第二次肯定是诈骗2万元既遂吧,关键是第一次该如何处理?有一种观点认为,前一次是诈骗8万元。
学生:为什么?
张明楷:因为中奖中了8万元,扣除了2万元。
学生:这样的话,前面是6万元,后面2万元。
张明楷:一种观点认为,前一次诈骗6万元,后一次诈骗2万元。
学生:第一次不可能是诈骗罪吧。
张明楷: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前后两次都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可能是,三个人完全可能中奖,只是相当于借钱买六合彩。六合彩中奖的可能性有那么大吗?
学生:即使中奖的可能性大,也只说明行为人有间接故意。
张明楷:间接故意也能构成诈骗罪,不要对此有疑问。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完全可以并存,同样,间接故意也有未遂,只是有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的问题。
学生:庄家第一次是把自己垫付的2万元扣掉了,第一次就两清了。
张明楷:问题是,第一次是诈骗2万元既遂后,因为中奖被庄家挽回了损失,还是说只是诈骗未遂?    
学生:只能定既遂。
学生:是未遂吧。
张明楷:我感觉第一次也是既遂,但第一次的诈骗数额是2万元,而不是6万元或者8万元。行为人让庄家赊购2万元的六合彩时,就采取了欺骗的方法,隐瞒了不中奖就逃走的内心想法,或者看上去是包工头在担保,使得庄家误以为他们没有中奖也会还钱,因而处分了六合彩,并且他们取得了当时价值2万元的六合彩码,因此已经成立诈骗既遂。庄家不是没有财产损失,而是偶然中奖使得庄家挽回了财产损失。
学生:问题是行为人骗得的那个六合彩码能不能算是财物?那个码本身一毛钱都不值,工本费也就几毛钱的事情。
张明楷:这个码是要花2万元才能买到的东西,怎么不是财物呢?
学生:但是,这个六合彩码是非法的,能不能因此说它不是财物呢?
张明楷:毒品、淫秽物品都是财物,六合彩码怎么不是财物呢?即使不是狭义财物,也是财产性利益吧。这个案件不同于骗免非法债务,而是骗取了六合彩码。也就是说,并非被告人欠了庄家4万元,然后通过欺骗方法让庄家免除了4万元的非法债务。我也认为,骗免非法债务的,也不成立诈骗罪,否则就意味着刑法要保护非法债务的履行,这会违反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但本案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了六合彩码,这个六合彩码是有对价的,就是财物,相当于违禁品之类的,但违禁品也是财物。即使说庄家是不法原因给付,但被害人的不法原因给付不影响对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只是就对方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存在争议。所以,不能以六合彩不合法为由,否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学生:行为人究竟骗的是什么?
张明楷:行为人骗的是六合彩码,而不是说行为人骗免了债务。比如,第二次行为人骗的也是六合彩码,而不是采取欺骗手段让庄家免除了2万元的债务。
学生:六合彩码跟现金等价,只是代表了参赌人对庄家的一种债权而已,这个码本身肯定是不值钱的。
张明楷:码就相当于彩票,如果行为人骗取了需要花2万元才能得到的彩票,彩票本身是诈骗所得。这没有什么疑问。
学生:它本身不值钱,是一张纸上的一串数字。
张明楷:你不能用自己的一套话语归纳案件事实,然后得出结论。这是我经常讲的。按你的说法,什么行为都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有人杀了人,你说,行为人只是让这个人没有心跳与呼吸而已,这个人还是人,于是也没有犯罪了?一串数字可能是商品,当然也可能是财物。明摆着是需要花2万元才能购买的,怎么可能不是财物呢?按你的说法,股票与国库券等也都不是财物,因为它们也可能只是一串数字。六合彩码与彩票一样,如果是花2万元购买的,开奖前就值2万元,开奖后则取决于是否中奖。    
学生:其实,行为人只是取得了中奖可能性。
张明楷:不能这样说,行为人取得的就是价值2万元的六合彩码。我以前在西城区检察院遇到一个案件,行为人趁卖彩票的人不注意时,一下打了7万多元的彩票出来。
学生:这个可以定盗窃罪。因为彩票代表的是中奖可能性,而且这种彩票是合法的,中奖可能性可以评价为财物。
张明楷:怎么又扯到中奖可能性上去了?彩票当然是有中奖可能性的,但不是中奖可能性本身是财物,而是彩票本身是财物。六合彩码当然也有中奖可能性,也是财物。
学生:老师,我还是觉得这个案件的第一次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只能认定后一次诈骗2万元既遂。
张明楷:我问你:行为人第一次是否获得了价值2万元的六合彩码?
学生:是获得了。
张明楷:是怎么获得的?
学生:是通过欺骗方法获得的。
张明楷:诈骗罪的既遂时点是什么时候?
学生:行为人获得被害人交付的财物的时候。
张明楷:既然是这样的话,是不是三名被告人在获得六合彩码的时候就已经既遂了?
学生:可是,庄家后来没有财产损失。
张明楷:我前面说过了,损失的有无是在行为结束或者既遂时判断的,既遂后挽回损失的不影响损失的认定。比如,行为人把被害人的股份偷偷地转移给自己,行为时股份的价值为100万元。可是几年之后,这些股份成为负资产了,行为人是不是还要被害人感谢他啊?
学生:司法实践一般习惯于看最后有没有损失。
张明楷:如果是这样的话,盗窃犯将所盗财物拿回家后,觉得不合适又送回来的,也不成立盗窃既遂了?显然不是这样的。    
学生:能不能说第一次诈骗是未确定的故意?
张明楷:显然不能这样说,被告人诈骗的故意是完全确定的。
学生:会不会是附条件的故意?
张明楷:也不可能。如果说是附条件,也只是附条件地返还所骗财物。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内心想法是,如果中奖了,我就返还所骗取的2万元,如果没有中奖就不返还了。这影响诈骗罪既遂的认定吗?
学生:好像不能影响。
张明楷:不是好像不能影响,是确实不能影响。所以,被告人两次诈骗的总数额是4万元。
学生:这样的话,被告人第一次和第二次就是一样的了。
张明楷:原本就是一样,只是偶然的中奖才影响了你们的看法。但是,偶然的中奖不是被告人可以左右的。
学生:我有一个问题,第一次的6万元怎么评价?
学生:6万是不法原因给付,庄家给了就给了。
张明楷:在我国,这6万元肯定也要没收了。这6万元是犯罪所得收益,但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数额。
原文载《刑法的私塾之三(上)》,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第一版,P727-733。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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