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国家禁止吸毒,相应地禁止任何人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尤其是宾馆、酒吧、舞厅、饭店等公共营业性场所,不得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这就是本罪的立法目的。
2.应否对本罪的适用进行目的性限缩?
按照共犯的从属性的原理,成立共犯的前提是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但在我国,吸毒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犯罪。正如,自杀不是犯罪,要处罚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当然,我们可以将容留吸毒罪理解为共犯的正犯化。但是,毕竟吸毒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将帮助一般违法行为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还是缺乏实质的合理性。所以本书主张对容留吸毒罪进行限制解释,应仅限于宾馆、酒吧、舞厅、茶室、饭店等大型的公共娱乐消遣性场所,不应包括私人住宅、办公室、会议室、出租车、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客人在私人住宅吸毒,主人不予制止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出租车司机不阻止乘客在车上吸毒的,不构成犯罪。房东不阻止房客在出租屋内吸毒的,也不构成犯罪。
3.何谓“容留”?本罪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
案1:酒吧里张贴了禁止吸毒的标语,客人到酒吧房间后,女服务员甲为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客人吸毒时,服务员甲放任不管,任由客人在房间吸毒。
本案中,如果甲是酒吧特定房间的固定服务员,酒吧的管理者也要求服务员禁止他人在房间吸毒,则服务员还是可能构成容留吸毒罪的。
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是一种作为,就是行为人将自己事先已经支配的场所提供给他人吸毒。所谓容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合吸毒,就是将自己支配的场所提供给他人吸毒。不能认为,因为行为人支配了场所,所以行为人产生了作为义务。
4.吸毒者唆使他人为自己提供吸毒场所的,成立本罪的教唆犯吗?
在我国吸毒不构成犯罪,容留吸毒罪规制的是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而之所以禁止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说到底还是保护包括吸毒者在内的公众健康。也就是说,吸毒者实际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所以根据片面对向犯原理,不应将吸毒者唆使他人为自己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评价为容留吸毒罪的教唆犯。
5.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将身份证借给吸毒者,由吸毒者在宾馆开房后在房间吸毒的,认定构成容留吸毒罪,有疑问吗?
案2:甲想在宾馆开房间吸毒,但又不想暴露自己,就跟乙商量借乙的身份证开房间吸毒,乙同意,于是甲用乙的身份证登记房间吸毒。
本案中,乙并没有将自己事实上支配的场所提供给他人吸毒,不能认定成立容留吸毒罪。
应该认为,行为人将身份证借给吸毒者,由吸毒者在宾馆开房后在房间吸毒的,不成立容留吸毒罪。因为身份证并不等于宾馆房间,利用身份证支配宾馆房间还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对价。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不能认为用谁的身份证订了房间谁就支配了房间,开房间并拿着房卡的人,才是支配房间的人。所以,不能将提供身份证件的行为直接评价为提供场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将这种情形认定为犯罪,是错误的。
6.一次容留多人吸毒,是一罪还是数罪?
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由于只有一个提供场所的行为,所以只能成立一罪。
7.不制止共同居住者吸毒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因为共同居住者都对房屋存在支配权,每个人都没有对房屋形成排他性支配,所以不制止同住者吸毒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