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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贩毒案件中采用司法推定认定主观明知能否适用死刑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2 18:11: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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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所有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必须遵循的铁则和坚守的底线,毒品死刑案件也概莫能外。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昆明会议纪要》强调,审理毒品死刑案件,应当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因此,《昆明会议纪要》对主观明知认定问题作出较大修改完善,强调要尽可能运用证据证明明知,明确了正确运用推定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首次明确规定对于运用司法推定认定明知的案件,在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更要特别慎重。
司法推定是根据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由已知基础事实来推引认定未知事实的方法,这种常态联系并不存在必然性和唯一性。推定事实的证据基础并不牢靠,存在反证予以推翻的可能。推定仅是替代证据证明的一种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
因此,对于被告人否认明知是毒品的,首先应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案件有补查补正条件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开展补查补正工作,为死刑案件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不能“一推了之”。当无法依靠证据证明,只能运用推定认定明知时,《昆明会议纪要》对此类案件虽未禁止适用死刑,但考虑到其证据原则,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特别慎重。
包头
律师张万军
教授
,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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