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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交易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4 21:22:21   阅读: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刑终89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H某,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科员,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H某诈骗一案,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苏0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H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H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检察员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H某与被害人张某丙系多年朋友。2014年年底,H某与朱某甲(另案处理)商议,由朱某甲冒充中国台湾收藏家萧元的管家,向张某丙虚构朱某甲持有萧元遗赠的大量藏品待出售的事实,隐瞒待出售物品实为H某所有且均系仿品的真相,骗取张某丙财物。每次交易前,H某将物品送至朱某甲处,并提供每件物品底价清单,交易时H某以中间人身份撮合交易。张某丙交付给朱某甲的货款均由H某实际占有和控制,H某给予朱某甲好处费。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H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共计人民币2332.7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略)。被告人H某用上述部分钱款购车、房屋装修及其他消费。
1.2014年12月19日,张某丙在南京市富贵山28号以76.75万元从朱某甲手中购买由H某提供的十余块田黄石,后张某丙发现田黄石是假货,提出退货要求,H某从中斡旋提出以字画替换田黄石。同年12月23日,张某丙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景区龙景轩茶社(以下简称龙景轩茶社),从朱某甲手中购买由H某提供的部分字画替换之前交易的田黄石,并按H某、朱某甲的要求又支付20万元。12月29日,张某丙在上述地点以80万元从朱某甲手中购买了由H某提供的字画。12月30日,张某丙在上述地点以15万元从朱某甲手中购买了由H某提供的字画、红珊瑚、山水画印章等。
上述物品包括字画97件(套)、红珊瑚9个、山水画印章1套,交易金额共计191.75万元。其中15件(套)字画于张某丙购买后被窃,交易金额72万元。其余82件(套)字画和红珊瑚、山水画印章经鉴定均为仿制品或工艺品。
2.2015年1月4日,张某丙在龙景轩茶社以250万元从朱某甲手中购买了由H某提供的4件瓷杂;1月9日以500万元从朱某甲手中购买了由H某提供的11件瓷器。1月30日前后,张某丙以200万元从朱某甲手中购买了由H某提供的49件瓷杂。
上述物品包括瓷杂64件(套),交易金额共计950万元。其中9件(套)瓷杂于张某丙购买后被窃,交易金额47万元。经鉴定,清代民窑香薰1件系清晚期、民窑知梅橙色花碗1对系清晚-民国、铜镜1枚系汉代,交易金额28万元。另有3件张某丙未提供、亦未鉴定,交易金额12万元。其余50件(套)瓷杂经鉴定均为仿品。
3.2015年1月6日,张某丙在龙景轩茶社以50万元从朱某甲手中购买由H某提供的“海南黄花梨”皇宫圈椅一对。经鉴定,上述“海南黄花梨”皇宫圈椅材质为黑酸枝木.
4.张某丙在收购过程中流露出收藏黄花梨家具的想法,后被告人H某多次以面谈或微信交流方式向张某丙介绍黄花梨家具收藏理念,并谎称朱某甲有许多家具摆放在其位于南京市溧水区东湖路8号工作室内(以下简称溧水工作室)。2015年1月19日前后,被告人H某带张某丙到溧水工作室查看家具,张某丙请H某帮忙找专家对家具进行鉴定,后H某找到该批家具卖家江某甲作为专家进行鉴定。2015年1月30日前后,张某丙以1300万元购买8套“明清海南黄花梨”家具。经鉴定,上述家具材质均为黑酸枝木。
5.2015年3月,张某丙在溧水工作室以6500万元选购了19套家具。3月底,由H某通过江某甲请南京林业大学古典家具与红木工艺研究所所长吕某及其助手廖某对上述家具采样、鉴定,出具了该批家具材质是黄花梨的鉴定意见。后张某丙因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该批家具款。8月,张某丙发现家具并不是黄花梨材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电话通知H某接受讯问。经鉴定,上述家具材质亦均为黑酸枝木。
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查封了H某及其妻陈某名下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XXX室房屋一套,H某名下位于江苏省句容市XXX室、XXX室,H某所有登记于其子邓某博名下江苏省句容市XXX室房屋三套,上述房产无证据证明系赃款购买。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冻结H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部62XXX71账户、中信银行南京城东支行62XXX30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和平支行62XXX65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光华路支行62XXX30账户、交通银行南京北京东路支行62XXX23账户、交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62XXX01账户、朱某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62×××33账户、牛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梅花山庄支行49XXX19账户、H某父亲邓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光华路支行53XXX32账户、H某妻子陈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鸡鸣寺分理处62×××65账户,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均系赃款。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一)被告人H某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的证据
1.被告人H某供述,其与张某丙是二十多年朋友。2014年七八月份,张某丙与其聊天时说想买文化艺术品、古董,问其有无这方面朋友。其想到萧某,就和张某丙说萧某是中国台湾收藏家,有很多收藏品,可以介绍他们认识。半个月后,其带张某丙去萧某位于富贵山28号别墅,当时萧某不在,管家朱某甲在。其原先就和朱某甲认识,他经常跟萧某去收藏竞拍,收藏知识非常丰富。张某丙在朱某甲带领下参观了别墅中的收藏品,花1万元买了朱某甲拿出的两幅古画。后其找朱某甲,让他帮忙把其手上藏品卖给张某丙,给他一点好处费。朱某甲同意。其与张某丙是朋友,不好意思直接将物品卖给他,且朱某甲平台比较好,可以卖个好价钱。其一共给朱某甲三十万元左右的好处费。张某丙每次看货前,其列出清单确定价格后交给朱某甲,告诉朱某甲约定低于定价35%就不卖。谈的时候朱某甲会介绍每一件东西情况,价钱可以讨价还价,东西也可以带回去找人鉴定,然后张某丙就一件件看并拍照。张某丙会让其把他挑的东西记录下来,然后与朱某甲还价,在这过程中张某丙会让其帮腔,其会对朱某甲说:老爷子,都是朋友,打个折。通过朱某甲卖给张某丙的字画和瓷杂是其从画廊、文物商店、古董市场、博物馆、拍卖市场以及其他个人手上买来或转赠的。
2.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其在萧某家维修水电,其妻子当保姆。H某说他老弟兄张某丙有钱想买古玩,其表示手中很少。H某说他收藏的多,以其名义卖给张某丙,并让其对张某丙说是萧某管家,东西都是萧某收藏,萧看其二十多年管家份上,死后会把一批东西给其处理作为补偿。与张某丙一共进行8次交易,每次都是H某先把货交给其,张某丙要看的东西恰巧就是H某事先拖过来的货物。其帮H某卖东西给张某丙,H某一共给了四十几万元钱。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H某跟其介绍朱某甲在收藏大家萧某家中做了40年管家,萧某父亲是蒋介石随从,收藏了大量古玩字画。萧某答应给朱某甲一些藏品作为跟随他多年的补偿。2016年春节期间其到隆昌寺与方丈心某交谈,心平告诉其H某2005年就跟他说过:张某丙很有钱,要想办法做个项目从他那里套点钱。
4.证人侯某(朱某甲妻子)证言,证实其在萧某家做保姆,朱某甲做水电工。朱某甲给别人加工红宝石、翡翠、玉、玛瑙等,有时陪着萧某出去看古董。其不知道萧某死时有没有送给朱某甲古玩字画。H某与朱某甲认识五六年,朱某甲说H某的东西全是假的。他们两三年前开始一起做生意,H某说他做红木。他很多家具一年前都摆在富贵山28号车库里,说是买来以后拼成一套再出手卖给别人。
5.证人朱某乙(朱某甲儿子)证言,证实朱某甲借萧某家车库开玉石加工店,店里有木雕、玉雕、瓷器、原石等古玩。他平时主要是帮别人雕刻加工一些玉器收取加工费。朱某甲和H某关系比较好,H某经常让朱某甲帮他跑腿。
(二)H某用字画及田黄石等诈骗的证据
1.被告人H某供述,其拿13、14块田黄石给朱某甲,跟他说卖五十几万就可以。张某丙看了后把田黄石都拿走,价格68万元左右。其还拿了8个红珊瑚手把件和田黄一起给朱某甲,朱某甲也一起拿出来,张某丙把这些红珊瑚手把件拿走说先回去看看。朱某甲说可以,喜欢的话再给钱。过了一个礼拜张某丙把钱打到朱某甲中国银行卡里。又过几天,张某丙对其说田黄石有问题,让其联系朱某甲把田黄石退回去。其表示钱已付不好退。张某丙就说不行就拿其他东西换。其找朱某甲商量,朱某甲说拿字画换。张某丙同意。后其拿了大概七八十幅字画并列单子给朱某甲,单子上面标了价格,总价大概七八十万。朱某甲拿一百一十幅左右的字画到龙景轩茶社。张某丙把田黄石还给朱某甲,然后开始看字画,与朱某甲逐幅讨价还价,其在旁边重新列单子记录每幅价格。最后总价大概在一百一十万,其中六十万用买田黄的钱冲抵。谈完后,其和张某丙把这些画都拿到张某丙家里,两人一幅一幅看买来的这些画。过了一个星期,张某丙让其告诉朱某甲说这些画都要了,让朱某甲查收他打给朱某甲剩下的50万元。
过了一两个星期,张某丙让其问朱某甲还有没有其他东西,其告诉张某丙说朱某甲还有一些字画。后三人在龙景轩茶社见面,去之前其把140多幅字画装到车上去接朱某甲,把140多幅画的价格单给朱某甲,朱某甲抄了一份。在茶社,张某丙对朱某甲说上次买的画一部分是假的。朱某甲说假画你就退。张某丙说算了,要朱某甲这一批画让让价。朱某甲同意。张某丙就一幅幅看与朱某甲讨价还价,其就把他们讨论好的价格列单子,总价是200万到250万。后张某丙就把画拿回去。过了几天,张某丙约其到他家去看画,他说所有的画邹某看过,分成三堆,一堆是真的,一堆模棱两可,一堆是假的,总体还是划算的,他全要。过了两个星期,张某丙把钱汇到朱某甲中国银行卡上。卖给张某丙的字画里面有七八十幅是其从不同渠道买的。第二次卖的字画绝大部分是其收集的。
2.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其与张某丙一共进行了8次交易,第一次是田黄石,第二、第三次都是字画。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4年12月19日晚上,H某开车带其到朱某甲住处,途中H某说田黄每克已经1万元了,如果晚上卖家开价8000元就值了。朱某甲拿出大小十几块,H某在一旁附和说好。后其挑选了几块,H某从自己包中取出克秤称重。朱某甲开价5000元每克,H某帮忙还价,最后协商2500元每克。朱某甲又拿出一些红珊瑚让其挑选。其购买田黄石6枚280克,计70万元;清代红珊瑚8枚16万元,实际付4万元;印章一套4枚8万元,实际付2万元,共计76万元。后H某到其家中深谈到凌晨3点,向其介绍购买的田黄石如何好,让其留给后代等。2014年12月20日其将70万元汇入朱某甲账户。
2014年12月21日,其到“十竹斋”请邹某查验田黄石,被告知是石粉塑脂压制而成均为假货。因其有疑惑,邹某带其到四条巷一卖田黄商店,店主拿出各种造假田黄石实物及真田黄石实物给其看,其见后才得知购买的田黄石有问题。后邹某打电话给H某要求协调退货退款,H某不同意,后称朱某甲不同意退但可以用画换。12月23日,其与H某、朱某甲到龙景轩茶社,朱某甲带来一张字画名录及报价单,把带来的字画一幅幅展开让其看,并详细介绍每幅画的情况。朱某甲上厕所期间,H某跟其说换70万字画,朱某甲肯定不同意,起码要挑100万的字画,其觉得合情理,同意将70万田黄更换为100万字画。交易后H某又到其家中说捡大漏,并一一介绍这些字画的情况。后来有次聚会其遇到邹某,得知H某12月23日到龙景轩茶社前曾带朱某甲找过邹某鉴定,邹某当时就告诉他们这批字画是假的。
2014年12月29日中午,三人再次相约到龙景轩茶社。朱某甲带几十幅字画及名录、报价,H某把字画逐一打开让其看,朱某甲介绍字画,H某分析收藏价值。其觉得H某分析得有道理,并基于对收藏家萧元的认可及这批字画的来历,以250万元购买了这批字画。朱某甲将银行卡拿出来,让其把钱汇入该卡中。回家之后其与H某把购买来的字画一一打开,H某逐一讲解并大大夸奖一番。之后其将250万元汇至朱某甲中国银行账户。
4.证人邹某证言,证实其2007年左右认识H某,H某曾请其到家中看过收藏品,主要是瓷器杂项,还有部分字画,H某有时送几件字画到“十竹斋”给其看,其告诉H某都是赝品。
其通过H某认识张某丙。2014年底,张某丙通过微信向其发了一些田黄和寿山石照片,其告知是假的。后张某丙带来实物,其看过后带张某丙到李鸿章祠堂画院见姚某,姚专门做图章和书画,看后说都是假的。张某丙当时说,H某说这批东西非常好,付钱好退货,其就说H某肯定不会退货。过后没多久,H某带一姓朱的老头到其办公室,带来十几幅画,其中唐云、乔木、程十发、徐悲鸿等名家的画均是假的。2015年春节前,张某丙约其到家中看艺术品,张某丙拿出几捆字画,其看了就劝张某丙把字画退了止损,不要越陷越深。张某丙说字画是上次退货抵来的。还有一次在茶社,H某带那个姓朱的老头来,H某介绍他是萧某的管家,萧某死后,萧某儿子委托老朱处理萧某的书画作品。
5.证人姚某证言,证实其与邹某是多年朋友,邹某带过很多人来让其看田黄石真假,但没有真田黄石,都是染色高山石或替代品。
6.辨认笔录,邹某对张某丙提供并存放于月牙湖派出所的29幅字画进行辨认:孙其封(孙其峰)字画一张、颜伯龙花鸟四条屏四张、萧平字画两张、魏子熙(魏紫熙)雪山图一张、李苦禅一张(各种鸟)、齐良迟一张(寿桃、菊花、齐白石四子)、胡宁娜一张(人物画)、言恭达字一张(书法作品)、唐云花鸟四条屏三张(三张花鸟画)、白雪石一张(红色边轴,装在黑筒内)、汪溶一张、方诚(方成)一张(钟馗)、白雪石册页一册(浅绿色封皮)、颜伯龙花鸟精品册一册、黄慎一张(钓鱼翁画)、陆俨少一张(水墨山水彩色)、傅抱石册页一册(木质封面)、孙晓云一张(书法作品)、尚平(萧平)钟馗一张(彩色钟馗)、林散之一张(山水字画)、黄养辉一张(彩绘梅花未裱)、魏学熙(魏紫熙)宣传画一张(人物画)、魏学熙(魏紫熙)宣传画一张(人物画)、启功对联两张、朱新建蕉阳图一张、言恭达一张(草书未裱)、陈大羽一张(花卉图未裱)、刘德六、改琦扇面两张(扇形画),上述字画H某均拿给其看过,其告诉H某均为赝品,后其在张某丙处又看过上述字画。
7.张某丙拍摄的H某、朱某甲向其出售字画的目录及报价照片载明:“叶浅予凉山装08年北京荣某拍卖0209号,当时3.6万”“董寿平字2013年12月江苏聚德秋拍115号成交5.5万”“齐良迟寿酒14年江苏真德拍卖1317号成交3万”“汪溶大吉图14年真德拍卖1054号成交1.3万”“丰子恺爆竹图双挖北京文物总店2000年当时8500元”“陆俨少山水图2002年金陵饭店买当时3.6万”“孙晓云书法13年1月六朝拍卖1013号2.8万”“郭传璋山水江苏真德拍卖2014年5月1166号拍品6.5万”“高二适长卷江苏聚德14年春拍259号拍品40万”。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张某丙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提交了张春雷字画1张、钱君陶字画1张、孙其封字画1张、孟奇字画1张、叶三小字画1张、蠡园印社画册1册、王蒙画册1册、贡宣2本、亚明1张、颜伯龙花鸟四条屏4张、萧平字画2张、魏紫熙雪山图1张、沙馥花鸟画1张(有拍卖证书及作者说明)、陶琪婴戏图1册、高木四条屏4张、松发1张、原泉小画1张、汪溶1张、方诚1张、杨传平1张、杨志光册页1册、白雪石册页1册、胡翼工笔人物1册、吴湖帆字帖1册、张之万1册、秦祖龙山水画册1册、颜伯龙花鸟精品册1册、中华民国长卷1张、唐云花鸟四条屏3张、瑞兽长卷1张、王素人物1张、黄养辉对联2张、关山月风景长卷1张、米春茂猫戏图1册、卡片扇面4张、历届名家书画4幅、范增册页1册、白雪石1张、喻慧花鸟画1张、薛林兴1张、启功4张、墨孺字1张、赵元奎1张、潘玉良1张、李苦禅1张、齐良迟1张、白庚延1张、胡宁娜1张、史国良1张、武中奇1张、王云字1张、吴冠中1张、王云画1张、言恭达字1张、黄慎1张、宋濂对联2张、唐诗纬1张、陆俨少1张、吴佩孚书法作品2张、傅抱石册页1册、孙晓云1张、傅小石册页1册、王雪涛册页1册、赵少昂教材2张、肖平钟馗1张、韩美林册页1册、张大千册页1册、陈立佛册页1册、宋玉麟长卷2张、徐悲鸿马4张、李墨子1张、林散之1张、董寿平字1张、林青松金刚经1张、郭传璋1张、黄养辉画1张、魏紫熙宣传画2张、启功对联2张、朱兴建1张、言恭达字1张、陈大羽1张、赵春石1张、刘德六、改琦扇面2张。
9.张某丙书写的被盗字画清单,载明爱新觉罗双马、龙王礼佛图、李仁鑫虾长卷、吴昌硕书法长卷、武中奇书法、谢云中山水、史国良人物画、高鹏对联、宋玉麟册页、高二适书法、唐云花鸟4条屏、林散之画、王云画、张之洞书法、钱松岩花小童被盗。
10.张某丙提供的其与朱某甲、H某交易时记录价格的稿纸、张某丙与H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H某向张某丙介绍田黄石及H某、朱某甲、张某丙交易过程的情况。
11.鉴定意见书,经南京博物院对张某丙提交的书画作品进行鉴定,结论为均系仿品或工艺品。
(三)H某用瓷杂诈骗的证据
1.被告人H某供述,张某丙跟其说朱某甲可能还有瓷杂,让其联系。后其与朱某甲商量由其拿瓷杂供张某丙挑选,朱某甲同意。张某丙说对瓷器不太懂,想找专家看一下。其认识南京博物院专门做瓷杂鉴定的周某甲,就向张某丙推荐,张某丙同意。后其与朱某甲、张某丙约在龙景轩茶社见面。其将周某甲接到茶社后,张某丙让朱某甲回避,之后周某甲一件件看,提出自己的意见。张某丙问周某甲每一件价格,周某甲大概估了价。后张某丙给周某甲1万元和两盒茶叶。周某甲走后,朱某甲与张某丙谈价为250万元。张某丙把东西拿回去后,感觉占了便宜,就跟其一件一件地看、玩、评价。过了几天,张某丙说他找人看了这批东西说不错,决定买了。两个星期后,张某丙把钱打到朱某甲中国银行账户。
后张某丙又向其提出找朱某甲买好东西,重器一类。朱某甲同意。当天其带了包括元青花镶铜活儿带盖梅瓶在内的十几件瓷器到龙景轩茶社。张某丙带一个叫小周的人。周某甲说这个元青花镶铜活儿带盖梅瓶是明代的外销瓷,卖得好的话上千万都有可能。周某甲走后,朱某甲与张某丙谈定总共价格是500万元,其中元青花大概150万元。张某丙将东西拿回家,并说找人看过决定买下来。过了一两个星期,张某丙把500万元打到朱某甲中国银行账户。
后张某丙在与朱某甲谈买黄花梨家具的时候,问朱某甲还有什么东西。其就与朱某甲商量把其手上的一些杂项卖给张某丙。有各种玉器、竹雕、木雕、牙角、铜器等各个门类大概两百多件,总共装了49箱。张某丙逐件看过后觉得东西不错,都喜欢。其跟朱某甲说底价250万元,开价600多万元。最后张某丙与朱某甲谈下来一共200万元。
朱某甲卖给张某丙的十几颗田黄石和红珊瑚把件是其从不同渠道买来。朱某甲卖给张某丙的十几件大的瓷器都是其的,元青花是2014年8、9月从江某甲那用60万元买来,其认为是真的,在苏富比、佳士得能卖1000万,但其没有好的平台,因此卖150万能接受。卖给张某丙的杂件全是其近一二十年收藏。
2.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其跟张某丙一共进行8次交易,第一次是田黄石,第二、第三次是字画,第四次是一个元代青花瓷、明代的四尊佛像、清代的和田墨玉碗、一只犀牛角文玩;第五次是十一件瓷器,有南宋官窑、乾隆观赏陈设高足盘、乾隆御题诗小杯、雍正粉彩盘、雍正笔洗、乾隆粉彩水盂、宣统粉彩碗、乾隆皮球花冠、清代民窑香薰、清代圣旨玉册、明代霁蓝釉高足杯;第七次是四十九件杂件。
卖给张某丙的元青花是H某送过来的,没有单独算价格,四样东西总价是250万元。元青花属于极品,市场上没有,有价无市。当时其看出来是仿的,但是跟张某丙说你自己找专家鉴定,鉴定后你要就要,不要就算。后H某介绍了一个专家,在中山门茶社鉴定过,其没参与鉴定,后来张某丙决定买元青花和其余几件东西。当时其与H某、张某丙都在茶社里,H某中途出去接专家,其把东西拿出来跟张某丙说是十七世纪元青花,流到欧洲,欧洲人把它改造上面装了两个鎏金天使,其他几件东西也介绍了一下。H某带着专家来就让其回避,鉴定之后让其来谈价,其开价400万元,张某丙还价200万元,经H某协调张某丙加了50万元。后面11件瓷器全是H某送过来的,整体上其感觉东西蛮舒服,但真假不好说。H某跟其说开价800万,低于500万元不卖。张某丙还到400万元。其就说500万元不能再少。张某丙就说行。
第三批49件瓷器和一批家具在溧水交易。H某约其到溧水工作室,路上H某让其把这些瓷器杂件给张某丙看,要价280万元左右,后来张某丙还价到200万元成交。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朱某甲告诉其,萧某临走前有一批东西打好包放在床底下想要带走,好像有个元青花。并说现在萧某不在了,可以把东西拿来卖。其称瓷器水太深不敢买,但可以看看。朱某甲走后,H某到其家中说瓷器可以看看,如果考虑购买鉴定没问题,他找南博的人来鉴定。
2015年1月4日下午,H某开车接朱某甲带了元青花一件、佛像一套四件、和田墨玉碗及犀牛角文玩各一件,并接来周某甲。其打电话让朋友周某也过来。周某甲到时,H某让朱某甲到二楼回避,H某介绍周某甲是南京博物院瓷器部主任。周某甲自称经手瓷器文物上万件,对瓷器鉴定最权威。周某甲在看到朱某甲带来的元青花时毫不犹豫说是真元青花,国内少见,价值至少过亿,并称南京博物院每年有1个亿收购专项资金,如果其不好出手直接拿到南京博物院卖。H某说故宫有件鬼谷子下山元青花原来1个亿,现在10个亿。接着取出其他物件,周某甲逐一鉴定,说国家级别、雕工好等,H某附和。周某甲走后,H某让朱某甲下来。朱某甲介绍元青花是其陪同萧元到英国一家私人博物馆买回来。朱某甲对物件报价,H某说不要单独报价,打包价便宜点,朱某甲报500万元,H某斡旋后以250万元成交。2015年1月6日其支付货款250万元。H某将这批瓷器从朱某甲家中取出送至其家中,还带来大量元青花的资料,研究至深夜。H某走后还通过微信发给其元青花的介绍,并说周某甲是权威不要听信其他人。
2015年1月9日,H某开车接朱某甲带11件瓷器到茶社,H某还接来周某甲鉴定,其听到周某甲鉴定结论心里非常激动,想拍照留念,留以后说是请专家鉴定过,但周某甲不让照相,询问周某甲电话也被拒绝,称有事叫H某找。周某甲走后其与朱某甲最终500万元成交。送走朱某甲后H某再到其家中,解释报价情况,并通过微信发了多张元青花照片,称是周某甲参加考古现场拍摄。2015年1月11日,H某发送了一些瓷器拍卖行情信息给其。其认为萧某的收藏加上周某甲鉴定,便对真实性不再怀疑。后其根据H某指示将500万元直接汇至朱某甲中国银行账户。2015年1月13日款到后,H某将第二批瓷器送至其家中。
2015年1月16日,H某打电话说朱某甲还有海南黄花梨家具,不便带到茶室,后约定拉到溧水工作室。1月17日下午,H某开车接其到溧水,其看到桌子上堆满了瓷器,旁边有几套海南黄花梨家具。H某一边看一边赞叹,问其能出多少价钱,并称朱某甲带来49套瓷器。其提出让周某甲鉴定,H某说周某甲前两次没收到鉴定费,不愿再出面,而且鉴定费太高,之前东西请周某甲看过,说明萧某收的都是真东西。H某对每一件物品进行评论,如何值钱。其将这些东西都拍照。朱某甲报价瓷器10万一件,其还价最多5万元一件,最终瓷器以200万元成交。
4.证人江某甲证言,证实雍正官窑粉彩碗是其以2万元卖给H某,瓷板画是以几万元卖给H某。元青花梅瓶是2014年下半年H某以10万元的价格从其手中购买,是其花7、8万元从陈某手上买。现在大师高仿的元青花都能卖到200万,陈某的这个元青花比那些大师高仿的要好得多,其认为是真的。其之所以以10万元卖给H某,是因为其买的不贵,而且价格有平台可以炒作,其没有平台,且元青花瓷认知度很低,大家都不认为这个是真的。
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镶铜人的元青花是江某甲在2014年下半年在抚州古玩市场买的,其帮他付了几万元钱。
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文物总店从事文物保管、销售等工作,没有鉴定资格,不给别人鉴定也不进行古玩交易,只是帮忙鉴赏。古玩交易中,一般情况下卖方如果知道是假货肯定不能卖,如果卖方不懂把假的当成真的则是另外一回事。买方自己不懂的话可以找人来看,鉴定人一般由买方自己找。
2014年,H某把其接到中山陵一个茶社,其看到有几件东西已经摆在桌上,扫了一眼后觉得东西都不对,有后仿的,但如果直接说假的会让人下不了台,就敷衍地讲了下不到代之类的话。不到代局内人能听懂是假货,不是局内人可能听不懂。局内人会问是哪一代的,他们没有人问。后仿是指不是本朝的,是后代人仿的。完了后其就和H某他们一起吃饭,后来H某将其送走,在车上给了其一袋茶叶。H某只请其去过一次。对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元青花梅瓶的照片,其表示没有见过,元青花全国只有一百一十八件,照片上的花瓶不是元青花。
7.证人周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张某丙是朋友。2015年1月,张某丙打电话给其说有一个南京博物院的专家来看东西,让其也过去。其去了龙景轩茶社,张某丙、H某还有一个男的就是南博的专家。H某和那个专家从旁边的锦盒里面拿出了元青花梅瓶,瓶口上有两个小天使,介绍是元青花。其提出瓷瓶要是元代的话,应有使用、氧化的痕迹,不应该这么新。专家说是在国外的博物馆里面用玻璃罩子罩起来,隔绝空气。一个深色的碧玉碗,专家说是国宝级的。其辨认出专家就是周某甲。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张某丙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元青花四爱图梅瓶1件、国宝级清代墨玉碗1件、犀牛角程芳圃文玩1件、四尊佛像1个、南宋官窑1件、乾隆观赏陈设高足盘1对、乾隆御题诗小杯1对、雍正粉彩盘1对、雍正笔洗1件、乾隆粉彩水盂1件、宣统粉彩碗1只、乾隆皮球花冠1只、清代民窑香薰1件、清代圣旨玉册1件、明代霁蓝釉高足杯1对、大清康熙年制粉彩天球瓶1对、清代竹雕1套、清代铜如意1件、清代鼻烟壶2只、清代珠山八友挂盘1套、清代犀牛角烟枪2根、清代包金皇家紫砂壶1件、清代珐琅彩四方桶1对、乾隆年制珐琅彩抱月瓶1件、清代掐丝珐琅茶具1套、清代人物竹雕版1块、清代玉如意1件、清代御制墨宝1件、清代曾国藩玳瑁笔筒1件、大清乾隆年制皇帝釉双耳瓶1件、大明成化年制回文梅瓶1对、清代墨玉壶1套、汉代青铜酒壶1件、清代银镇纸2对、清代太上皇御用砚台1件、清代小叶紫檀笔筒1对、清代田黄佛手1件、大清乾隆青花烛台1对、王安石和田玉莲花盘1套、清代镶嵌小酒壶1对、清代酱油釉荷花瓶1对、清代郎世宁画马笔筒1件、清代民窑知梅橙色花碗1对、乾隆年制大和田玉板1件、康熙年制青花盆1件、清代双耳龙瓶1只、大清乾隆年制青花小脚鞋1双、清代铜香台1对、战国铜镜1枚、光绪粉彩花盆1对、刘墉和田玉插屏1块、清代紫砂藕1套、大清乾隆年制青花抱月瓶1件、清代红珊瑚9个、寿山高山冻1套4个,共计55套。
9.张某丙提供被盗瓷器清单载明,大清雍正年制盘一对、明代铜炉两件、清代毛笔一支、清代玉扇插屏一件、大清雍正年制粉彩碗一对、清代粉彩小梅瓶一对、清代犀牛角碗一件、清代粉镇纸一套三件、四尊佛像一套其中三件被盗。
10.张某丙提供朱某甲、H某、张某丙每次交易时记录的价格稿纸证明了H某、朱某甲与张某丙交易情况。
11.张某丙提供其与H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H某2015年1月6日发送元青花的长篇介绍;1月9日发送多张元青花瓷器照片,称是周某甲参与考古现场拍摄的照片;1月10日上午发送南宋官窑的介绍,晚上发送大量瓷器拍卖行情;1月11日发送瓷器拍卖利好行情信息。
12.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南京博物院鉴定,张某丙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瓷杂共55件,其中清代民窑香薰1件是清晚期的,民窑知梅橙色花碗1对是清晚至民国的,铜镜一枚是汉代的,其他52件均系仿品(包括红珊瑚和山水画印章)。
(四)H某用家具诈骗的证据
1.被告人H某供述,2014年12月份,张某丙又问其朱某甲还有什么好东西。因其有黄花梨家具,就找朱某甲操作把家具卖给张某丙,朱某甲说可以。其给张某丙回话说朱某甲还有一些黄花梨家具。后三人约到龙景轩茶社,其带了两把黄花梨圈椅,一个黄花梨茶几去。这套圈椅是其2014年8、9月份从江某甲处花16万买的。事先其跟朱某甲说这套圈椅卖50万元,可以浮动10万,如果低于40万元就不卖。朱某甲之前没见过这个东西,他跟张某丙介绍这套圈椅是一套海南黄花梨圈椅,品相不错,是老东西。张某丙看后说这套圈椅不错,其也在旁边说确实不错。经过讨价还价40万成交。张某丙问朱某甲还有多少黄花梨家具,朱某甲说多着呢。后商量把家具拉到溧水厂房去看,实际上那些黄花梨家具就在溧水厂房里面放着。
过了几天,三个人一起去溧水厂房看家具。大概有四十几件黄花梨家具,有圈椅、顶箱柜、书柜、地柜、罗汉床、圆桌、方桌等。张某丙看了后怀疑是不是黄花梨。其说可以找鉴定人员鉴定。张某丙问其是否认识鉴定人员,其说认识江苏省收藏家协会家具委员会主任江某甲,他有经验,张某丙同意。后其约江某甲到溧水,江某甲对每一件家具都进行了评论,说都是海南黄花梨,材质不错,有些还是老件,应该都是民国、明清时的。江某甲还说要确定家具材质,需要请南京林业大学红木研究所吕某教授过来进行细胞检测。张某丙就让江某甲帮忙联系吕某。因吕某没时间,就没有立刻鉴定。张某丙提出先和朱某甲谈。其就把朱某甲、张某丙都约到溧水厂房谈,事先也和朱某甲说好了底价2200万元,开价3600万元。最后谈下来四十几件黄花梨家具1100万元。张某丙于2015年年前付650万元,年后付650万元到其和朱某甲一起新办的工商银行卡上,后张某丙把这些东西提走了。
朱某甲知道其还有十六套大件黄花梨家具,就在谈判时跟张某丙说他东西还很多。张某丙就说如果都是黄花梨家具他都要。后来江某甲与吕某说了鉴定的事情,具体是其与吕某联系。吕某称他们研究所是科研机构,鉴定家具需要收取每件一千块钱的鉴定费用。其就把这个事情告诉张某丙,张某丙说可以。2016年2月底,其与张某丙、江某甲、吕某、廖某带着仪器、各种检测的瓶子、器械、药水等先到溧水采集样本,又到张某丙位于东麒路汽车4S店把前面提走的家具采集。4月份报告出来,鉴定结果是香枝木。张某丙支付了2.1万元检测费。后来双方就开始继续谈剩下的十六套大件黄花梨家具的交易,其作为证明人,张某丙与朱某甲签订了6500万元购买家具的合同。
之后朱某甲找张某丙付钱,张某丙说后面的东西他不打算再付钱但是东西还必须给他,理由是朱某甲之前卖的东西都是假的,要么退回去,要么把后面家具都白给他,补偿他的损失。还有就是他已经从其他地方买了家具,很便宜,让朱某甲把6500万元的家具折算给他1300万元算是扯平了。最后其与朱某甲商量同意了张某丙的方案,在张某丙的律师处写了份协议。
朱某甲卖给张某丙的第一批黄花梨家具是其2014年从江某甲处购买,有两套玫瑰椅、两对皇宫圈椅、一对书橱、一对衣柜、临阁柜一对、罗汉床一张、闷户厨一张、方桌两套(一桌四凳)、圆桌一套(一桌五凳)、还有四套记不清了,总共十三套,共花了600多万元,还用字画抵了100多万元,总计700多万元。
第二批6500万元的黄花梨家具,其中两件是从江某甲处买的,花了100多万元。剩下的都是2014年7、8月从陈某处买的,有两张大龙床、一对大顶箱柜、一对多宝阁、一对临阁柜、两对万历柜、一个六件套太师椅、一对宫帽椅、一个四方桌、一桌四凳、一个明式类似罗汉的龙榻、一个荷花塌、一个明式条案、一个座上柜、一对皇宫圈椅。陈某说两张大龙床是老花梨,其余东西都是海南黄花梨。一共是780万元现金。
2.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跟张某丙一共进行8次交易,其中第六次是海南黄花梨圈椅,第八次是海南黄花梨家具,有龙榻、圈椅、桌子、玫瑰椅、顶箱柜、博古柜等。H某说他有订海南黄花梨路子,张某丙如果问起海南黄花梨家具的话,就让其说有,后面货他来安排。后来有一次其与H某、张某丙一起吃饭时,张某丙问其还有什么好东西,其就说好东西多了,连海南黄花梨都有。张某丙说要看看。张某丙走后,H某让其到江某甲那里定一个海南黄花梨圈椅,价格30万元。其打电话给江某甲,过了几天后,H某把圈椅送来了。后其跟张某丙谈价50万元成交。
H某跟其讲好,张某丙要是问其海南黄花梨还有没有,其只管答应。后张某丙问其还有没有海南黄花梨,其说还有,H某联系了一批家具送到溧水工业区,然后让张某丙过来看。张某丙看后其开价2700万元,讨价还价到2000万元的时候其不同意,因为H某之前谈好低于2000万元就不卖。其就准备走,但是H某喊他不要走,因为货实际是H某的,具体价格还要H某拍板,既然H某愿意再跟张某丙谈,其就回去。最后以1100万元成交。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5年1月14日,其与H某、朱某甲三人在龙景轩茶社吃饭期间,H某跟朱某甲提起一对海南黄花梨圈椅。1月15日晚上,H某开车接朱某甲并带来一对圈椅到茶社。朱某甲开价120万元,后经H某从中协调谈到50万元成交。因当天太晚无法付款,H某担保让其先取货,朱某甲同意。
2015年1月16日,H某再次到其家中说朱某甲还有不少“宝贝”,之后H某打电话告诉其说朱某甲还有海南黄花梨家具。1月17日下午,H某开车接其一起到溧水看家具,其看到桌子上堆满了瓷器,旁边有几套海南黄花梨家具。H某一边看一边赞叹这些物件,问其能出多少钱。1月19日下午,三人约好到溧水看8套家具。到了后朱某甲开价1800万元,最终以1300万元成交。
1月26日,H某发了四张家具照片,说朱某甲又拉来好多海南黄花梨家具,有跋步床、龙榻等等。之后其和H某到溧水看了家具。H某在一旁介绍这些东西雕工精细、非常霸气。1月27日下午,三人在溧水谈第二批6件家具。朱某甲介绍跋步床是皇宫里的,海南黄花梨的。朱某甲介绍龙榻、龙柜,龙柜也是皇宫里的,还说萧某买来后让他找人用棉纱蘸酒精擦了一次。朱某甲介绍博古架是民国时的海南黄花梨。1月29日上午,H某带其到正大拍卖公司参观,H某说其从朱某甲处购买的家具可以来拍卖。1月30日,H某打电话告诉其找到了江苏省红木家具协会会长江某甲过来鉴定。江某甲看了家具后说从业几十年跑遍全国未见过这么精美的明清海黄家具,说只有故宫里才有,然后对每件家具进行评论。江某甲临走时H某给了5000元鉴定费。2015年2月1日,三人相约到溧水谈第二批家具的价格,朱某甲提出整批购买要5000万元。来之前其已经从邹某那里得知12月23日买的字画都是赝品,但还高价出售,其向朱提出退款退货,朱某甲与H某说字画肯定不能退,不会有假,肯定是真的。后朱某甲提出以2000万元价格出售第二批6件明清海黄家具,另送一幅黄永玉的巨幅画作,价值200万元。其基于对江某甲鉴定的认可,同意了。
2015年3月12日其支付了第一批家具货款后,朱某甲又拉来明清海黄家具10件,称全是难得一见精品。3月13日其和H某到溧水看了第三批家具,H某对这批家具大肆赞赏称好东西,是皇宫用过的等。3月17日三人在溧水就家具价格进行商谈,H某说第二批、第三批家具价格一起算,朱某甲出价1个亿,其出价4500万元,之后经H某从中协调朱某甲同意4500万成交。
3月19日H某给其发了很多“周园”收藏的照片,称里面没一件海黄家具;当天H某还把美国安思远藏品拍卖会照片发给其看,称4张圈椅拍了6120万元。3月25日H某再发信息给其,说海黄8年涨了400倍。其向H某提出付后面6500万元要融资,但这些家具必须要进行鉴定,H某提出来找人做报告。
3月30日,其和H某到溧水,江某甲带着南京林业大学的吕某、廖某来。吕某对家具进行取样,其支付鉴定费29000元,2人出场费各5000元。吕某和廖某说回去看了几件都是海黄细胞,这些家具可以出本书,要把这些真正的海黄家具公诸于世,学校也可以合作,把海黄宫作为教学基地。H某说这批东西要出书,目前中国还没一部真正的海黄著作。4月3日H某向其发了两幅图书照片,是王世襄书里介绍的罗帐床。4月9日H某说吕某报告出来了,全部是海黄的东西,随后H某将报告送给其。4月10日其和H某到南林大找吕某,吕某称等报告全部出来再给。4月17日,其和H某、朱某甲到溧水协商付款事宜,最后达成第二批家具2000万元延期至9月支付,第三批家具4500万元延期到年底支付。H某提议让其和朱某甲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
4月29日其在网上浏览海南黄花梨信息时看到江西抚州的一个人也在销售古董家具,其中有一张罗汉床和一张龙榻与朱某甲卖给其的一模一样。5月26日朱某甲向其催款。其因现金紧张,想卖几件从朱某甲处购买的瓷器换些资金周转,就请了几个爱好古玩的朋友帮找买家,但这些人都认为是一文不值的当代赝品。6月11日其到江西抚州见到卖家后,发现确实和朱某甲卖给自己的东西一样,每件开价就10万元左右,商谈中其得知卖家之前有一批东西以20万元卖给到江苏。后其瞒着H某到江西抚州购买了几件与朱某甲类似的海黄家具及整根木料回来。8月23日吕某带了一个姓任的朋友到其4S店看家具,之后吕某向其转发了姓任朋友对海黄家具的认识和感想,其更加坚信这些家具就是价值连城的海黄家具。8月27日其和廖某联系想帮鉴定其自己从江西购买的家具,但联系过程中廖某告诉其一个与吕某完全不同的观点,说检测机构是检测不出黄花梨是海黄,但1月31日吕某明确回答说南林大可以鉴定海黄。廖某还发了一张照片给其,把伯利兹黄檀当做黄花梨卖。8月30日其发现廖某发的冒充海黄的伯利兹黄檀竟然是其1月17日用自己手机在家里拍的朱某甲卖给自己的圈椅。8月31日廖某到其4S店给木材取样。9月8日廖某通知其鉴定结论家具不是黄花梨而是伯利兹黄檀。9月10日有一买家到其4S店看家具,当时吕某说是海南黄花梨,但客人走了后又说不是海南黄花梨。其当时非常吃惊,无法理解专家教授会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其对鉴定报告产生了怀疑。之后其发现之前自己购买的字画、瓷器、家具可能都是假的,并与H某、朱某甲多次发生争吵,并要求退款退货。之后三人找了一个律师,又起草一份协议,H某在此期间多次催促其把家具拉走。10月13日其请了2位海黄家具资深玩家去溧水看货准备提货,但玩家均表示家具有问题,其拒绝提货。当时H某就与其发生争吵、非常急躁不安,其当时就认为H某是中间人,又与其是好朋友,不应该这样的。当晚H某到其家中明确告知,家具拿走两清,家具不拿走,分文不退。此时其才明白这是一个由H某控制的骗局。
4.证人江某甲证言,证实H某让其到溧水帮忙看家具。这批家具里有一半是其之前卖给H某的,包括一对万历柜、一对清代龙柜、一对皇宫圈椅三件套、一个方八仙桌带四个方凳、一个龙榻、官帽椅三件套、一对多宝阁、一张十个龙柱的跋步床、一个素面顶箱柜、一个翘头案。其看过后说蛮好的,是黄花梨,但要确定具体材质一定要到南京林业大学做检测。张某丙就让其帮忙联系林业大学的人。其看的家具里面有两件之前在陈某那见过,并且其还亲自拿着这两样东西的部件去南京林业大学吕某那里做过检测。两件东西是一张翘头案,一对皇宫圈椅带茶几。检测结果是降香黄檀,是明式的。做完检测从江西拉到南京后,H某花45万元买走了,翘头案30万元,一对皇宫圈椅带茶几15万元。陈某卖给其的价格是翘头案7万元,皇宫圈椅带茶几5万元。翘头案是明代的,圈椅至少也是清末民国初期的。黄花梨的皇宫圈椅市场价要卖到600万元,其认为H某是大客户,不能从小账上跟他计较,自己买进来才5万元,能赚10万元也知足了。
其从溧水回来后就联系了吕某,并带吕某、廖某去溧水对其第一次在溧水看到的家具取样,其中包括其卖给H某的翘头案、皇宫圈椅。H某请其联系吕某没有对其施加影响,也没给其好处。其也没有向吕某、廖某施加影响,给予好处。后其听H某说张某丙拿到证书,检测结果都是黄花梨。
去年春节后,H某打电话问其还有没有这样的家具,其就联系陈某,让他帮忙找这样的货。后其花了不到100万从陈某处买了椅子、柜子、厨子等家具十多件,并把东西拉到南京溧水之前存放家具的厂房二楼。其将钱打给陈某后,问H某什么时候给钱。H某说有两个最大的顶箱柜,没有钱,让其把东西拿走,后只给了其五六十万。H某解释张某丙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又搞到一批家具来,价格还比我们的便宜,张某丙嫌H某卖给他的东西贵了。后其听廖某说看张某丙的东西是伯利兹的。
H某在其手上买的翘头案30万元、皇宫圈椅三件套15万元、雍正官窑粉彩碗2万元、普通花梨龙柜16万元、素面顶箱柜40万元、万历柜30万元、八仙桌和四个方凳十来万元、龙榻50万元、官帽椅三件套12万元、多宝阁30万元、跋步床22万元、新的皇宫圈椅5万元。H某前后给其三四百万元,有三分之二是家具钱,剩余的钱就是H某买瓷板画、雍正官窑粉彩碗。这些东西都是其陆续从江西收过来的。其打给陈某至少两三百万元。
张某丙4S店中的条案(二连柜)、一对素面顶箱柜、一对书柜、六件一套五櫈圆桌、一套三件套的皇宫圈椅、两套南官帽椅,还有一个单独的三件套皇宫圈椅是其卖给H某的。
吕某、廖某2013、2014年跟其一起到过江西抚州,当时她们在江西看的家具有部分是其卖给H某的。这部分家具拖回来后做检测和出证书的,而且在现场看家具的时候已经看对了才买回来的。因为其先去看家具时自己看的已经八九不离十了,就付了定金带了抽屉门板之类的部件回来给吕某、廖某她们检测的,确定是黄花梨,然后又带她们现场看的。
5.证人陈某证言证明,江某甲从2014年开始从其处买家具,他还带南林大吕老师和一个年轻的女的来看家具,有3、4次。其卖给江某甲的家具包括圈椅有5、6对(1对3.5万元左右)、官帽椅1对(1对4万元左右)、金钱椅2对(1对3.5万元左右)、一个平面顶箱柜1对(1对16万元左右)、竹节顶箱柜1对(1对20万元左右)、一张小床(7万元左右)、一个供案(4万元左右)、一对书橱(1对13万元左右)、一张龙床(1对20万元左右)、一张荷花床(20万元左右)、1对供佛像的柜子(1对13万元左右)、一个圆桌带5个凳子(12万元左右)、一张方桌带四个凳子(10万元左右)、还有1对什么柜子(13万元左右)、一个中堂六件套(一个长条案、一个八仙桌、两把椅子、两个花架、总共15-16万元)、2对太师椅(5万元一对)。江某甲分几次汇给其165万元,其中5万元是他在抚州古玩市场买了包括元青花瓷器的几件东西。
其与H某是2014年底通过江某甲介绍认识。2015年3月H某到抚州让其帮忙找卖给江某甲的家具。后H某从其处买了家具,陆续汇给其190万元,最后一次10万元汇到其妻子何某卡上。
其在派出所看到的一对平面顶箱柜、一对书柜、一个小床、两套圈椅、两套金钱椅、一个小供案、五个凳子是其卖给江某甲的,在张某丙福霖达4S店看到的一张圆桌是其卖给江某甲的。江某甲买家具赚了有100多万元。
这些家具是其2007年至2010年购买。其不知道这些家具是什么材料,当时卖家具的说黑的木头是黑檀,黄的木材是花梨木,其喜欢就买了。其没有向江某甲和H某介绍过家具,也没有说过这些家具是海南黄花梨。其不认为是海黄的,海黄的价格太高了,这个价格买不到。
6.辨认笔录证明,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湖前路8号冠东科技公司2楼进行辨认,存放在该处家具都是其卖给江某甲和H某;到南京市江宁区福霖达4S店2楼进行辨认,存放在该处一张圆桌是卖给江某甲;到南京市苜蓿园大街116号月牙湖派出所5楼进行辨认,存放在该处家具都是其卖给江某甲。
7.证人辛某证言,证实其与陈某是朋友,通过陈某认识H某,H某说想搞一个艺术展览馆,让陈某帮忙收点家具。
8.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江某甲请其和廖某到溧水一个工厂看家具。江某甲介绍其认识了H某、张某丙。H某和张某丙两人商量后,告诉要鉴定哪些家具,其和廖某就在这些家具上取样。因为其专业不是木材材质鉴定,廖某主攻木材学鉴定,所以安排她在古典家具与红木工艺研究所负责做切片和读片出报告。当时一共取了几十件,最后整理出来的有效标本是19件。作出报告后切片实物不保存,切片实物的照片和报告是保存的。鉴定结果是这19件家具的木材材质是香枝木,俗称黄花梨。因为读片的信息符合香枝木的特征,廖某就将其判定为香枝木,其作为红木研究所所长在报告上签字,这是行政上面的事,报告上也说明如果在15天之内对报告有异议可向所里提出。其所在的研究所只是一个校级产学研平台,不是国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不具有权威,仅供委托人参考。
其和江某甲到江西抚州有两三次,接待的是一个叫小陈的人,他带着到村子里一个农户家里看了家具。小陈在过程中不怎么说话,他就跟江某甲说你自己看。
香枝木属于黄檀属。海南黄花梨和越南黄花梨属于黄檀属。听说过伯利兹黄檀,但不清楚其构造和特征。其对国家关于红木标准中香枝木和伯利兹黄檀的区别不太清楚。南京林业大学里做木材鉴定的主要是材料与工程学院,他们师资力量比较强大。
9.证人廖某证言,证实其从2010年7月开始在南京林业大学家居与工业设计学院当老师,在古典家具与红木研究所里从事红木家具的材料与设计方面的研究。其鉴定树种一般情况下就鉴定到属,如果木材价格区别很大,会鉴定到种,特别是在客户要求下,也会鉴定到种。进行红木鉴定是按照2000年国家发布的红木标准进行鉴定。研究所只是一个科研机构,只是提供技术服务,没有国家批准的资质。
2015年江某甲找其鉴定家具一共19件,分两次采样,先是去溧水采样,后来到江宁一家4S店取样,鉴定报告是一起出的。取样是根据张某丙要求取的。这19件家具采样后,回到研究所鉴定是其做的,检测报告也是其出的,吕某进行审核,审核没问题就出正式报告,检测结果都是香枝木。国际上香枝木目前明确的是降香黄檀,俗称海南黄花梨。平时说的海南黄花梨是俗称,黄花梨肯定是香枝木,香枝木就是黄花梨。但是把香枝木称作黄花梨时不能在黄花梨之前加海南、越南这样的名称。这批家具都是香枝木类,但不能认为就是黄花梨。
江某甲2013年拿了一个抽屉一个门板送到其所在的研究所做过鉴定,鉴定结果都是香枝木。江某甲还带其和吕某到江西抚州看过家具,看的家具有红酸枝的圈椅,还有花梨的床。
张某丙第二次找其鉴定之后,其到江宁4S店鉴定原木材质,鉴定结果是伯利兹。伯利兹属于黄檀属酸枝木。伯利兹与香枝木是一个属,但不是一个种。
10.证人龚某证言,证实其为江苏雅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正大拍卖有限公司、正大明清古典家具体验馆的董事长,主要从事艺术品拍卖,公司具有国家最高的一级文物拍卖资质。“捡漏”是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到真的好的古玩。“打眼”是买家自己把假的当成真的购买,如把新的东西当成老的东西,把仿品当真品购买等。自己物品不直接卖出,而是通过他人出售在行业内也是一种正常情况,俗称“设局”,目的是自己的东西能卖个好价钱。这与行业内俗称的“埋地雷”不同,“埋地雷”是拿一个假的东西设局,是欺诈行为。古玩和艺术品是非标产品,没有统一价格,交易过程中是议价,同类东西成交的价格在不同情况下悬殊很大也是正常现象。古玩交易中存在假货是普遍现象,如果古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就有可能是假的,卖家心里应该知道是有问题。
现在海南黄花梨原材料价格是2000万元一吨,如果做成家具价格会更高。海南黄花梨家具的价格要看年代、形制和材质,以皇宫圈椅为例,海南黄花梨材质新家具价格是150万元一套,越南黄花梨价格是40万元以内。老的价格就不好说了,有可能很高,也有可能还卖不到这个价。
11.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其为南京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香枝木和伯利兹都属于黄檀属,但属不同的种,主要区别是香气和结构不同。吕某是研究家具工艺、家具设计的,她对香枝木和伯利兹两者树种差别把握不准。伯利兹价格大约是3至10万元一吨,香枝木价格大约是数百万元到千万元一吨。木材树种有多样性和变异性,具体到某块材料会和标准有一些差异,在鉴定结论上不都是和标准一致。
12.书证协议书二份,证实朱某甲、张某丙、H某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丙购买朱某甲红木家具二批,共计6500万元。三人于2015年10月10日又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朱某甲销售给张某丙的家具为“黄花梨家具”,张某丙已向朱某甲支付2600万元,其中字画、瓷器类已支付1500万元,黄花梨家具已支付1100万元。同时约定,将字画、瓷器类艺术品的转让价款变更为200万元,6500万元的两批家具价款变更为1300万元,张某丙无需再向朱某甲支付任何价款。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张某丙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明代海南黄花梨二连柜1件、清代海南黄花梨皇宫圈椅1套三件、明代海南黄花梨玫瑰椅1套三件、清代海南黄花梨皇宫圈椅1套三件、明代海南黄花梨罗汉床1张、明代海南黄花梨托尼圆桌1套(在江苏福霖达车业有限公司仓库保存)、明代海南黄花梨书橱1对、明代海南黄花梨方角顶箱柜1对。
14.吕某提供的南京林业大学古典家具与红木工艺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圆桌6件套、条案1件、双屉双门案橱1件、皇宫圈椅3件套、圈椅3件套、柜子1对、罗汉床2件套、南官帽椅八仙桌3件套,经廖某检测、吕某审核,判定其木材名称为“香枝木”,科属名为“蝶形花科黄檀属”。
15.廖某提供的南京林业大学古典家具与红木工艺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荷花麒麟榻2件套、方角顶箱柜1对、方角四屉书柜1对、南官帽椅(铜钱扶手)6件、竹节方桌5件套、龙榻2件套、罗杖罗汉床1件套、素面罗汉床1件套、竹节顶箱柜1对、双屉双门案橱1件套、五龙腿圆桌6件套、回纹方桌5件套、龙纹方角万历柜1对、托底大素面梯形柜1对、木笼碗柜1对、缠枝纹托泥大画案1件、书卷太师椅6件套、皇宫圈椅3件套、四出头官帽椅3件套,经检测判定其木材名称为“香枝木”,科属名为“蝶形花科黄檀属”。
16.江苏工美红木文化艺术研究所出具的木材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补充说明证明,经鉴定,张某丙所藏的二连柜、皇宫圈椅3件套、皇宫圈椅3件套、玫瑰椅6件套、圆桌6件套、罗汉床、一对顶箱柜、一对书柜、四出头官帽椅3件套、多宝格2件套、闷户柜2件套、雕龙罗汉床2件套、荷花罗汉床2件套、罗汉床1件、画案1件、竹节顶箱柜2件套、闷户柜2件套、鸡笼柜2件套、双层闷户柜2件套、竹节方桌5件套、明式方桌5件套、3件套太师椅2组,鉴材均为“蝶形花科黄檀属的伯利兹黄檀”。根据国家GB/T18107-2000《红木》标准,鉴材名称为“黑酸枝木”。黄花梨系黄檀属中具特殊香味的一类木材,而黄檀属商品材分为红酸枝木、黑酸枝木及香枝木等,各类间不能相互替代。故鉴材不是黄花梨(香枝木的俗称)。
17.收据证明,张某丙支付19件家具鉴定费1.9万元。
18.张某丙提供的朱某甲、H某、张某丙每次交易时记录的价格稿纸、张某丙与H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H某、朱某甲与张某丙交易情况及H某向张某丙介绍黄花梨家具市场行情的事实。
19.骆某提供的江苏工美红木文化艺术研究所出具的关于红木制品司法鉴定人专家名单的通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聘书、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49号证明,江苏工美红木文化艺术研究所及鉴定人员潘某、骆某具有红木制品司法鉴定资质。
(五)其他证据
1.朱某甲辨认笔录,证实朱某甲辨认出张某丙提供的部分物品照片为H某交给其,让其出售给张某丙的,包括:田黄石,徐悲鸿马、中华民国长卷、宋玉麟、魏紫熙、陈大羽、林散之等名家名画,元青花、国宝级墨玉碗、犀牛角文玩、佛像、南宋官窑等瓷杂,皇宫圈椅、书柜、顶箱柜、罗汉床、圆桌椅、方桌等家具。
2.证人杨某的证言和荣某(南京)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拍卖证书照片,证实H某出售给张某丙的沙馥花鸟画所附的荣某公司拍卖证书系伪造。
3.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及机构名单,证实2017年1月4日侦查人员和检察官到南京市博物院征集部,向征集部询问有关鉴定的资质和出具鉴定后是否要有鉴定人的签名等问题。征集部高某回答,根据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关于制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南京博物院有资质鉴定,鉴定是多名专家根据具体物件的具体情况,统一认知而做出的鉴定。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要求,南京博物院鉴定结论只加盖南京博物院的公章,不署名鉴定人姓名。
4.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H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朱某甲、张某甲、许某、门某、张某乙、江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丙多次向朱某甲47XXX24中国银行账户和朱某甲62×××3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共计2491.75万元,其中部分转入H某及其子邓某、其父邓某、其妻陈某银行账户,部分被H某用于支付装修款、购买轿车、家具等,向江某甲汇款489万元,向陈某汇款240万元。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查封H某、朱某甲、牛某、邓某、陈某银行账户的情况。
6.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房产登记簿,证实公安机关查封H某、陈某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XXX室(登记时间2004年9月6日)、H某名下位于江苏省句容市XXX室、XXX室及H某所有的登记于邓俊博名下江苏省句容市XXX室房屋四套。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H某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责令被告人H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2332.75万元。
上诉人H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的主要内容为:H某、朱某甲与张某丙之间交易系显失公平的可变更可撤销的买卖合同纠纷,H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南京博物院出具的鉴定意见无鉴定人签名,鉴定程序、过程存疑;江苏工美红木文化艺术研究所无鉴定资质、程序存疑。2.张某丙未提供的物品,价值可能超过2500万元。3.证人朱某甲在三方核证时证实H某没有诈骗行为。4.H某、张某丙、朱某甲、江某甲、邹某等人微信、短信记录是重要证据,没有完整收集,认定诈骗罪证据不足。5.H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H某出售的藏品均有明确来源,无证据证实其明知是仿品而冒充真品出售,且销售方式为非保真销售。H某虚构朱某甲为收藏家萧元的管家、出售的物品是萧元藏品非关键事实,是古玩行业正常现象。H某、朱某甲与张某丙的交易始终处于可协商、可变通的状态,H某主观上是希望促成自愿的交易,而不是非法占有。最后一份协议是双方平等充分协商的结果,并有利于张某丙。6.张某丙的陈述存在大量不能合理解释之处,其未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7.司法应充分尊重古玩行业特殊性。若机械套用刑法,将对古玩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H某辩护人还认为,H某自愿退赃并积极筹款、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审量刑畸重,可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H某减轻处罚。被查封在案的四套房屋均系H某夫妇合法财产,应考虑其配偶享有份额。
检察员发表的阅卷意见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2.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南京博物院和江苏工美红木文化艺术研究所均有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H某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恶性大,无悔过之意,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332.75万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H某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与朱某甲共谋,通过朱某甲假冒萧元藏品名义先后8次将其持有的书画、瓷器、家具等出售给张某丙的事实无异议。H某归案后予以供认,并有张某丙陈述、朱某甲证言、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H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H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南京博物院和江苏工美红木文化艺术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采信南京博物院出具的对涉案字画、瓷杂的鉴定意见,无鉴定人签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情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故一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不当。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江苏工美红木文化艺术研究所及鉴定人员潘某、骆某,均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登记具有红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期间,合议庭组织检察员、辩护人进行核证,鉴定人员潘某证实其具备鉴定资格,并对鉴定的程序、方法等进行解释和说明。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H某及其辩护人提出H某无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诈骗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虽然一审判决采信南京博物院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不当,但H某供述、张某丙陈述、朱某甲、邹某、姚某、江某甲、周某甲、杨某的证言、荣某出具的证明及张某丙与H某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价格等证据证实,上诉人H某得知张某丙欲购买古玩字画等消息后,向张某丙介绍了萧某并带其到位于南京市富贵山28号萧某住宅,将朱某甲以萧某管家身份介绍给张某丙,并让朱某甲带领张某丙参观宅内藏品,后张某丙通过朱某甲购得几幅字画。该事实使张某丙产生可以通过朱某甲从萧某处购得藏品的认识。在此基础上,H某与朱某甲共谋,形成将H某持有物品先交给朱某甲,再由朱某甲冒充萧某藏品卖给张某丙的合意。此后,H某将其持有的假田黄石事先交给朱某甲,再带领张某丙到富贵山28号萧某住宅,由朱某甲假冒萧某藏品与张某丙进行交易,H某以中间人身份进行撮合并帮助张某丙讨价还价。该事实使张某丙对能够通过朱某甲从萧某处购得藏品信以为真。2.当张某丙发现田黄石为假后,H某又以中间人身份提出用书画更换田黄石,但该部分书画H某事先已请邹某鉴别为仿品;H某还将包括其以10万元从江某甲处所购瓷瓶冒充元青花在内的瓷器销售给张某丙,并将南京文物商店工作人员周某甲虚构为南京博物院瓷器部负责人,推荐给张某丙帮助鉴别。依据上述事实并结合证人心平证言,可认定上诉人H某在本案之初即产生骗取张某丙钱财目的;证人邹某、姚某、周某甲、杨某的证言、书证荣某证明等证据证实相关涉案的书画、瓷器等为仿品,据此足以认定涉案的字画、瓷器均系H某假冒萧某藏品销售给张某丙,并非真品。3.H某供述、证人朱某甲、陈某、江某甲证言、资金往来书证等证据证实,涉案家具系从陈某处购得,陈某证实其并不是以海南黄花梨家具销售。H某与张某丙通过微信聊天关于海南黄花梨家具时,H某发给张某丙说“老朱给我说,这些家具外面看都看不到,老萧玩了一辈子家具,玩的都是上品,民间的东西他都不玩”、“他说当年他陪着老萧走南闯北,走了大半个中国,收个很多年,才攒下这份家业,他最后留下的家具都是精品,从明清到民国,各个时期都有,多少大老板想出大价钱买他的东西,他都舍不得,因为这都是他一悲子的心血,有时候为一件家具,坐飞机跑好几趟”。根据上述证据及江苏工美红木艺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H某将其从陈某处购买的家具虚构为萧元收藏的海南黄花梨家具销售给张某丙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上诉人H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将仿品字画、瓷器冒充真品,将其他家具冒充海南黄花梨家具销售给张某丙,骗取张某丙钱财,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H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成立诈骗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以及张某丙未提供物品的价值可能超过2500万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H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丙陈述存在大量不能合理解释之处,其未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丙作为古玩收藏爱好者并加入收藏家协会,一定程度知悉古玩行业行话、交易习惯等方面知识较为正常,但并不能据此把其等同于专业人员。在卷证据证明,张某丙从朱某甲处取得物品后,采取包括请H某为其联系“专家”鉴别、委托鉴定、自购求证等方式鉴别,还拟以所购家具出版海南黄花梨家具方面的专著、参加展览、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等,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其对所购物品已信以为真,即产生错误认识并向朱某甲交付购买款项,属于因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财产。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司法应充分尊重古玩行业特殊性,机械套用刑法将对古玩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严格遵守法律是市场交易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尽管古玩行业有其自身相对特殊的交易习惯、规则,但也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上诉人H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以假充真,骗取他人财物,不仅不属于古玩交易中的“设局”,也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对古玩交易行业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规范,不仅没有干扰或破坏该行业交易,反而可以维护和保障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辩护人提出H某自愿退赃并积极筹款、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审量刑畸重,可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H某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H某于案发后退赃,且一直不认罪;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无事实依据。因此,提请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H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查封在案的四套房屋均系H某夫妻合法财产,退赔时应考虑其配偶享有份额的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该四套房屋是H某用赃款购买,该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需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中解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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