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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7 20:53:10   阅读:
   20227月北大女生包丽男友涉虐待罪一案开庭,该案引发了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如何认定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将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及对象明确规定为“家庭成员”,但由于家庭的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成员的概念亦处在变动之中。故而,对于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理解,理论与实践均存在分歧,直接影响着该罪的适用范围。
我们先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其说明了,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较为宽泛。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则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可见,民法典中的家庭成员仅限于狭义的“家庭成员”,按照《民法典》规定,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这些人不是民法典中的家庭成员。
问题在于,刑法关于虐待罪“家庭成员”概念的解释应当与何者保持一致?是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按照民法典规定
  
   2015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对于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不难发现,该《意见》对“家庭成员”采取了广义上的解释。
    基于两高的判断标准,对除了传统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家庭成员的范畴,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关系的人,如共同生活,也属于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
北大女生包丽被男友涉虐待罪一案,属于新型刑事案件,其男友被指控涉嫌虐待罪一案的定性问题,存在争议,即恋爱关系中的男女朋友,是否属于虐待罪的行为主体。这里其实涉及到刑事法理问题,即为了保护特定群体的利益,能否扩大刑法的解释,甚至突破现行立法规定,以实现对不道德行为的打击。本人认为两人如在一起长期同居生活,则属于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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