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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如何认定“骗奸”行为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1 19:09:55   阅读: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和奸、强奸、刁奸、调奸、图奸、纵容妻妾犯奸、亲属相奸等很多罪名,最后还规定了在捉奸过程中。“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杀死奸夫淫妇无罪。
但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骗奸”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骗奸”也并非一概构成强奸罪,只有“违背妇女意志”的“骗奸”行为方可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呢?
例如,男方以可为女方提供工作机会为由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后并没有帮女方找工作。
男方冒充导演以让女方当女主角(绝)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
对于上述这些案例中,其中男方尽管存在欺骗的因素,但这种“骗”是为了满足妇女的虚荣心或其他利益要求,妇女也仅是对发生性关系对象的职业和身份产生错误认识,女方作为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成年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对和男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质并没有产生误解,因此,并不存在不知反抗的问题,虽然事后感觉被骗,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些“骗奸”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如假冒女方丈夫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这些情形之所以以强奸罪认定,主要就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了误解,不知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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