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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强奸前妻案一审判决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
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7 22:21:01 阅读:
次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吉2401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8日0时至5时间,被告人胡某在延吉市建工街现代花园其前妻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在赵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因赵某某表示不同意,胡某持刀恐吓、用拳殴打赵某某面部,造成赵某某面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提交了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入所健康检查表、门诊病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谅解书,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 斌
审 判 员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于洪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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