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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在娱乐场所包厢内强制猥亵妇女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3-16 17:10:26 阅读:
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1002刑初8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娱乐会所A01包厢门口走廊遇到在该会所上班的被害人许某某,便责问许某某为何将其微信好友删除,遭许某某否认后,张某称要和许某某说话,二人进入了空包厢A01。进入包厢后,二人为是否删除微信好友及能否外出过夜而争执,张某用手掐住许某某脖子,并威胁要将许某某掐死,期间还将手伸入许某某内裤中摸其阴部。许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佯装答应张某提出的要求。于是张某脱掉裤子露出生殖器要求许某某为其口交,见许某某又不愿意,便用手将许某某的头部往自己生殖器方向按压。许某某趁张某坐在沙发上且没穿裤子之际,赤脚逃出包厢并大声呼救,张某试图在包厢门口抓住许某某时将其衣服拉破。后许某某奋力挣脱逃离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许某某脖子及腋下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伤痕、衣服破损。被告人张某随后在该会所A05包厢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定罪和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病历、包厢使用记录、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娱乐场所包厢内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有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体现。辩护人辩称,张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是初犯、偶犯,被害人系娱乐场所女子,言行举止让张某产生误会继而作出强迫行为,其家属在事发后数天便对被害人进行安慰,给予补偿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掐脖并致伤被害人,行为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其他所辩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汪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邵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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